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管理辦法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管理辦法》是合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合退役軍人發〔2021〕92號
第一條 為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範發放程式,提高使用效益,確保順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社〔2020〕32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經費是指用於安置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到本市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經費,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間生活補助、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條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並經審查檔案合格同意接收後,方可領取經濟補助。
第四條 退役安置經費的來源
各區(含開發區,下同)所需經費由市與區兩級財政按1:1承擔。縣(市)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五條 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間生活補助經費管理使用
(一)發放範圍和時限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其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自部隊停供次月至開出分配介紹信當月止;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其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自部隊停供次月至簽訂自謀職業協定當月止。
(二)發放標準
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三)發放程式
1.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當年退役士兵報到情況,匯總編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發放表”;
2.退役士兵憑有效證件(身份證、退伍證)履行領取手續並在發放表上籤字;
3.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無誤後,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財政撥付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
第六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管理使用
(一)發放範圍
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而本人自願放棄政府安排工作,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二)發放標準
1.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03〕63號)檔案規定,過渡期內的城鎮籍義務兵,發放數額為安置地改革前(2010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的補助金;
2.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發本地2010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40%的補助金;
3.服役期為10年(含10年)以上的,發放數額為本地2010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5倍的補助金。
4.服役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榮立個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發按上述方法計算的補助金數額50%的補助金);榮立個人二等功的,增發30%補助金;榮立個人三等功的,增發10%補助金。
(三)發放程式
1.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出按要求填寫自謀職業申請表,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當年退役士兵報到情況,匯總編制“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金髮放表”;
2.退役士兵憑有效證件(身份證、退伍證)履行領取手續並在發放表上籤字。情況特殊的,需經安置地公證部門公證;
3.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無誤後,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財政撥付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
第七條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補助經費管理使用
(一)發放範圍
由部隊批准以自主就業方式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發放標準
1.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警備區關於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14〕170號)規定標準執行。即:以服役2年為基數,在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礎上,各區給予每人不低於4萬元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各縣(市)給予每人不低於2萬元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對於服現役滿2年以上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7000元每年遞增。
2.服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3.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4)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三)發放程式
1.資格審查。在部隊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並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返鄉報到後,由接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認真審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本人檔案等材料,確認其身份、自願安置選擇、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資格等情況。
2.審核批准。接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個人申請、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審批。審批期限為30個工作日。
3.補助金髮放。在接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批准後,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人到提出申請的接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身份證明並確認簽字後,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申報、分配和監督管理
(一)安置經費申報、分配
1.在退役士兵報到後,由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測算所需各類安置經費,並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申報,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按程式將安置經費劃撥至各區。
2. 各縣(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置經費由縣級財政部門解決。
(二)安置經費監督管理
1. 各類安置經費發放前,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對退役士兵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不符合領取安置經費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說明。
2. 每年各類安置經費發放完畢後,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當年度安置經費使用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附各類安置經費發放表),並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
3.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視情對各縣(市)區安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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