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合肥市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是合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合退役軍人發〔2021〕38號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確保退役軍人技能培訓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社〔2020〕320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是指2011年11月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用於合肥市未參加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退役軍人安置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復員幹部)免費參加技能培訓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級就業補助資金;
(三)縣(市)區、開發區財政補助資金。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技能培訓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並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主要用於退役軍人技能培訓(含參加適應性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技能培訓類型包括:
(一)退役軍人技能培訓。退役軍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1年。經考核合格的,發放培訓證書;經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補助標準按當年度確定的職業技能培訓人均標準執行。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適應性培訓。退役士兵報到1個月內完成。所需經費據實結算。
第七條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經費實行分級負擔,專款專用。省財政根據實際完成人數下撥中央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結合就業資金統籌安排。
第八條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原則上由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高等院校、高職院校、中職院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以及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民辦培訓機構承辦。退役軍人技能培訓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技能培訓工作方案,提供教學保障條件,做好日常管理,承辦考試考核任務。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機構目錄的公布按照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每期培訓開始後,承擔技能培訓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訓機構)向組織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報告必須附有退役軍人學員花名冊和教學計畫。組織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審核申請報告及花名冊的基礎上,確認技能培訓工作任務,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同級財政部門在接到資金分配方案20個工作日內,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整合各渠道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培訓結束後根據退役軍人學員實際合格人數、技能培訓績效考核等情況,直接撥付給承訓機構。其中,待業的退役士兵參加技能培訓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學員生活補助費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培訓人員名冊,會同財政部門打卡到人。退役士兵學員中途輟學、未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書的或因違紀被處理退學的,不予發放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銀行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異地參加技能培訓的,須持退出現役相應證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經所屬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匯總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批後,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向培訓機構所在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達技能培訓計畫。退役軍人在接到培訓機構發出的入學通知後,方可易地參加技能培訓,所需交通費、保險費等額外費用由退役軍人本人自理。畢業後,憑培訓證書、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學費收據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按不超過安置地相關技能培訓標準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技能培訓資金必須用於規定的補助項目,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技能培訓學校(機構)應將該項資金單獨核算,並指定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不定期對退役軍人學員在校學習情況組織檢查,對發現的學員不在學校學習情況,視情節程度由培訓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已認定的承訓機構,實行“一年一考核,兩年一淘汰”動態管理,承訓機構連續兩年考核,有如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承訓資格。
1.退役軍人學員線上到課時數低於90%、線下到課時數低於70%的承訓機構;
2.未組織退役軍人學員進行技能培訓鑑定的;
3.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能等級證書)“雙證”獲取率未達到90%的。
第十六條 建立培訓資金檢查追蹤問效制度。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每年聯合對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將作為安排下年度補助資金的主要依據。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教育培訓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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