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機構監管辦法

2022年8月,深圳市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布關於《深圳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機構監管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機構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能力、切實維護參訓學員權益、規範培訓秩序、提高培訓質量,根據《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的通知》(粵退役軍人發〔2020〕107號)、《深圳市促進退役軍人高質量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深府辦函〔2021〕3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全員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含創業培訓)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適應性培訓、個性化培訓(含創業培訓)等。
  本辦法所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為承擔本市退役軍人(包括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幹部)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歷提升教育等培訓項目的承訓機構。
  第三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全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統籌全市退役軍人培訓機構確定和評估管理、設定考核標準,以及示範性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工作。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照本辦法開展具體相關工作。
  鼓勵開展市內跨區域聯合培訓,並依託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系統對培訓工作實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訓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 確定培訓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擴大供給,對於具備條件和有承訓意願的培訓機構,應納入盡納入;
  (二)豐富資源,主體性質上可涵蓋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辦和民辦培訓機構、企業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職工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多種類型,培訓專業應當覆蓋通用技能和高新技術的多種方向;
  (三)優質優選,優先選定師資力量雄厚、產教融合較好、就業渠道穩定的培訓機構。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具有辦學資質,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備案證,或者經政府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承接政府補貼性培訓項目資質;
  (三)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以及穩定、合格以及較豐富教學經驗的師資隊伍,專業性強的領域(科目),還應當有實訓場所或者實訓合作單位;
  (四)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教學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規範,學風好、風氣正、社會信譽良好,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符合承接培訓項目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以下程式確定培訓機構:
  (一)向社會發布公告,公開徵集培訓機構參與申報;
  (二)自行申報或者由其他行政部門推薦的培訓機構填寫《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表》,向註冊地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核實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定;
  (三)對經審核確定的培訓機構,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監督,公示期為7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目錄庫(以下簡稱目錄庫)。
  第七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本部門網站或者媒體公布目錄庫,並公開目錄庫內培訓機構信息。
  目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可以作為退役軍人選擇使用的參考。
  納入目錄庫不作為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訂培訓項目契約的前提條件。
  第三章 契約及履行
  第八條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轄區退役軍人特點和需求,科學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遵循平等自願原則簽訂培訓項目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契約期限不超過3年。
  學歷提升教育按照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作為培訓項目購買主體,其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設定績效目標,開展履約管理,執行績效監控,及時掌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二)核定參訓退役軍人身份和享受補貼政策條件,並在培訓結束後開展不少於1年的就業穩定性跟蹤調查;
  (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績效評估等多種監管方式,督促承訓主體嚴格履行契約;
  (四)根據契約約定,按照培訓進度或者績效情況,分階段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十條 培訓機構作為培訓項目承接主體,其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二)結合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需求,科學設定培訓項目、制定培訓目標和教學計畫,最佳化課程設定,改進教學方法,保證教學質量;
  (三)主動規範招生行為,按物價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培訓收費標準;招生簡章和宣傳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真實,並向購買主體報備;所開設課程和培訓質量應當符合招生簡章或者宣傳承諾;
  (四)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防範和化解各類安全事故風險;
  (五)按規定組織學員參加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職業資格考試等職業能力評價;對完成規定課時、經結業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當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六)根據培訓專業推薦參訓學員就業,積極開展“入學即入職”式培訓,並協助開展不少於1年的就業穩定性跟蹤調查;
  (七)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即當期培訓任務結束後,按照契約約定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培訓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培訓項目契約約定,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一)不能按契約約定正常開展培訓的;
  (二)辦學資格終止的;
  (三)教學質量低,校風、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四)存在買賣和出租資質、轉包培訓項目、嚴重虛假宣傳、套取資金、虛假培訓等違法違規問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承訓工作開展、延誤參訓學員就業創業的情形。
  培訓項目契約還應當明確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的具體情形和內容。
  第四章 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培訓結束後,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防範虛假培訓管理制度,通過學員回訪、檢查培訓記錄等形式對學員參加培訓的真實性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實,規範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第十三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負責培訓績效評估工作,建立健全以契約履約情況和學員到課率、取證率、就業率、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考評機制,每年根據國家、省關於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機構有關要求對考核標準進行動態調整並公告。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按照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對培訓機構辦學條件、綜合實力、辦學效果等事項綜合打分確定績效評估結果,總分值不超過100分(含20分加分項),並分為好、中、差三個檔次。評估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評估工作在契約期間內開展不少於1次。評估結果作為款項撥付、契約續簽、目錄庫調整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為確保評估公正、專業,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託長期從事教學質量評估、社會信譽良好、具備一定公信力和權威性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該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應當為非營利性組織。
  未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的區,經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開展評估。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績效加分,並邀請申報納入目錄庫: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培訓後1年以上穩定就業率水平較高的。
  (二)往年退役軍人學員參訓人數較多、培訓質量好的。
  (三)針對當地重點發展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急需緊缺專業等開展培訓的。
  (四)採取產教融合、工學結合等模式開展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創業孵化“四位一體”培訓的。
  (五)經認定為市級或者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
  (六)依法可獲得加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經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對績效評估結果為好的,且在目錄庫內的培訓機構,可以評為“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訓)示範基地”,按照《深圳市促進退役軍人高質量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深府辦函〔2021〕36號)規定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
  “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訓)示範基地”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單位數量不超過5個。示範基地掛牌有效期2年,到期後重新評定。
  獲評“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訓)示範基地”的,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優先向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推薦參與相關評選。
  第十七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差的培訓機構,由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契約約定要求限期整改,並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告;對連續兩次績效評估結果差且在目錄庫內的培訓機構,經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定後移出目錄庫。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對參訓學員逐人建立培訓台賬,如實登記學員參加培訓和享受培訓補貼情況,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報備。
  第十九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適時公布培訓政策、目錄庫及參訓、承訓申報流程、暢通投訴異議渠道,定期公布評估結果及違規違約行為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對審核、實地核查、公示等過程中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3年內不再受理申報納入目錄庫;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再受理申報納入目錄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認定為“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訓)示範基地”並領取獎勵補貼的承訓主體,當年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終止契約的,由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取消示範基地資格,並且追回獎勵補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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