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深圳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2月5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6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消防救援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消防救援人員是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家屬(遺屬)是指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隨隊家屬是指經省總隊批准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分別列入市、區消防救援隊伍部門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職業保障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按照有關規定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入職前原深圳工作所在地或深圳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獎勵情況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相應批覆之日起20日內,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保費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待中央政策出台後,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商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撫恤定補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深圳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
  第十二條 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准後可安排集中供養。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省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助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第十四條 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為消防救援隊伍提供優先服務。
  第十五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係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駐深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駐深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第十六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政府投資建設的旅遊景區景點,享受免票優待。參觀社會投資建設的旅遊景點時,在職消防救援人員享受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殘疾軍人同等優待。
  第十七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高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由市、區消防救援隊伍牽頭與本級定點救治醫院簽訂合作框架協定。
  第十八條 定點救治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後辦手續”的原則進行救治;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員、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不含辭退、開除)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政策承租、購買相應面積標準住房。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沒有住房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消防救援人員原深圳工作所在地或深圳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參照因公殉職基層幹部家屬優先政策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遺屬如已在保障性住房居住且無自有住房的,可繼續租住。
  利用城市消防建設用地、城市消防站或在消防用地的紅線範圍內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優先配租給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中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使用。
  第二十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二十一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願也可以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區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照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市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深戶所在區、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四條 烈士、因公犧牲、1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範)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稚園就讀,如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戶籍所在地沒有公辦幼稚園的,可就近安排普惠性幼稚園就讀。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國小和國中就讀。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原則上予以加30分投檔錄取;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原則上予以加20分投檔錄取;平時榮立三等功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願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願,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等有關待遇參照《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隨隊家屬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範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年度駐深部隊現役官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和市內高校合作,採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內容與國家、省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政策為準。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6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以下簡稱《框架方案》)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粵府函〔2020〕13號,以下簡稱《保障辦法》),提高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尊崇感,我支隊草擬了《深圳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實施細則》內容解讀如下:
  一、總體概況。《實施細則》第一條到第四條,對《實施細則》制定的目的、保障範圍、經費來源,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義務作出了規定和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實施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二、職業榮譽保障。《實施細則》第五條到第十三條明確了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榮譽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節日期間或在消防救援人員受到立功表彰獎勵時走訪慰問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最佳化消防救援人員死亡、傷殘應當享受的撫恤優待和購買社會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內容。其中《實施細則》第九條將《保障辦法》相關條款中“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等內容最佳化調整,修改為“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深圳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等相關條款,調整後相關條款覆蓋的險種範圍更廣,有利於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除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範疇,進一步保障消防救援人員享受社會保險的權益。
  三、社會優待保障。《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到二十五條明確了消防救援隊伍的社會優待保障,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交通出行、參觀遊覽、看病就醫、住房保障、家屬隨調隨遷、子女入學入托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就業培訓、自主創業、報考應聘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等方面享受社會優待。其中《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在《保障辦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消防救援人員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政策承租、購買相應面積標準住房以及利用城市消防建設用地、城市消防站或在消防用地的紅線範圍內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優先配租給消防救援支隊中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使用”等內容,相關內容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站等設施“市投區建”操作辦法的通知〉》《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要求整合細化,符合消防救援工作二十四小時執勤備戰的特殊性,滿足指戰員日常工作需要和第二出動的需求。同時,我市消防支隊成立時間較晚(2008年7月進駐),絕大多數指戰員均由外支隊調入,長期異地分居,優先配租給消防救援人員不僅可以滿足家庭團聚,也便於隊伍的管理,解決絕大部分指戰員的後顧之憂。《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點在《保障辦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增加“……如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戶籍所在地沒有公辦幼稚園的,可就近安排普惠性幼稚園就讀”等內容,根據《應急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深圳教育資源較為緊缺的實際情況,新增內容符合客觀條件,便於條款落地實施,以解決指戰員的後顧之憂。《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在《保障辦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等有關待遇按照《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實施。”此條款相關內容的最佳化是貫徹落實《職業保障方案》中關於家屬隨調和落戶、子女入學、交通出行、看病就醫等方面保持原有優待政策的重要體現,解決了指戰員普遍關切的“後院”問題,確保隨隊家屬安置就業與深圳經濟發展相適應,進一步增強指戰員和隨隊家屬獲得感、幸福感。
  四、經費和其他保障。《實施細則》明確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的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培訓工作有關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消防救援人員參加相關教育和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消防科技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
  五、補充條款。《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對本細則未明確的職業保障事項進行明確。並在《保障辦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新增“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等內容,根據《關於推進新時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消防行政編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較低,與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均有較大差距的實際情況,為增強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職業榮譽感、歸屬感,新增“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等內容,為下一步促進我市消防隊伍持續健康發展打下良好基礎。第三十條對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作出明確,同時規定細則內容與國家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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