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1年12月2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是消防救援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持續發展、規範運行的原則,推進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發展,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制度。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確保隊伍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省應急管理部門、省消防救援機構統籌全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力量建設。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執勤訓練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指導、建設、保障、優待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撲救火災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參與民眾危難救助工作;
(四)開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建設納入消防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布局、建設方案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督促指導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建設,確保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已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向省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投入執勤前,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對站點建設、車輛裝備、人員配備等組織驗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投入執勤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不得擅自停止運行;遇特殊情況確需停止運行的,應當經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並向社會公告。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情況定期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八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省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員額管理辦法。
第九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的標準、程式和退出機制。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統一組織招聘。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願從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政府專職消防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其工資待遇與崗位等級相掛鈎。崗位等級分類、任職年限以及評定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考核合格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崗位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 建立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機制。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政府專職消防員職務職級、工資待遇以及獎勵、辭退的依據。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初任培訓、崗位培訓、晉升培訓以及其他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等級評定、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對連續工作滿12年、不符合退休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自主就業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辭退:
(一)不符合招錄條件,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獲得招錄的;
(二)上崗前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三)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嚴重違反隊伍管理制度的;
(五)因工作失職、行為失范造成嚴重損失和影響的;
(六)依法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證件管理辦法,實行全省統一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證件管理制度。
第四章 執勤訓練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實行嚴格的執勤戰備制度,落實人員在位率和裝備完好率,保持24小時駐勤備戰。
在保證政府專職消防員基本休息休假權利的基礎上,可以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納入當地119消防指揮調度系統。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報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後,應當立即出動,迅速、安全趕赴現場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與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損失危害。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調度規則跨區域調動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共訓、共練機制,定期組織聯合演練。
第二十二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定、服裝標誌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嚴格裝備管理、維護和保養,加強裝備操作訓練,做好執勤戰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日常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並實施獎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與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與跨區域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重大消防安全保衛任務等產生的費用,由負責調動的消防救援機構同級財政和受援地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政府專職消防員人均工資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建立與消防救援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薪酬制度,具體辦法由消防救援機構、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崗位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死亡、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政府專職消防員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遊覽、子女入學等優待標準按照消防救援機構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政府表彰獎勵體系。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執勤消防車船應當按照特種車船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消防救援專用標誌;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按照規定免繳泊車(岸)費、車船通行費。符合國家免徵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其他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執勤訓練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辦法》共33條,包括總則、組織形式、人員管理、執勤訓練、保障措施和附則等六部分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一)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消防機構改革要求和我省相關工作實踐,著力推動建立“各級政府主導、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作、綜合協調保障”的總體工作機制。一是確定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原則和方向。規定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持續發展、規範運行的原則,推進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發展,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第二條)。二是明確政府及牽頭部門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確保隊伍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省應急管理部門、省消防救援機構統籌全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力量建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執勤訓練等工作(第四條)。三是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規定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指導、建設、保障、優待等相關工作(第四條);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員額管理辦法(第八條);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第十八條)。
(二)規範組織形式和人員管理。《辦法》針對原辦法隊伍性質不明確、隊伍職責不清晰、人員管理不統一等問題,有針對性地作了相應的規定。一是明確隊伍性質和基本管理制度。規定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制度(第三條)。二是確定隊伍職責和隊站建設要求。根據消防工作改革的要求,將隊伍職責延伸到參與應急處置、參與民眾危難救助、開展日常巡查管理、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第五條)。進一步規範隊站建設的審批程式以及建設標準和要求,建立相關驗收、備案和通報制度(第六條、第七條)。三是規範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聘用程式和條件。規定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的標準、程式和退出機制。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統一組織招聘(第九條)。從正向和反向兩方面規定了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條)。四是健全政府專職消防員日常管理機制。規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全省統一的崗位等級任期制,其工資待遇與崗位等級掛鈎(第十一條)。建立了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和培訓機制(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完善了政府專職消防員退出保障制度,列舉了可以辭退的情形(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嚴格執勤訓練和調度管理。一是建立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管理下的執勤訓練機制。規定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定、服務標誌等(第二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共訓、共練機制,定期組織聯合演練(第二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要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第二十四條)。二是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救援調度機制。規定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納入當地119消防指揮調度系統(第十八條)。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調度規則跨區域調動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第二十條)。三是明確執勤戰備要求和裝備管養要求。要求實行嚴格的執勤戰備制度,保持24小時駐勤備戰(第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嚴格裝備管理、維護和保養,加強裝備操作訓練,做好執勤戰鬥保障(第二十三條)。
(四)提升綜合保障力度。針對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和綜合保障標準總體偏低等問題,《辦法》強化保障制度建設,提升了整體保障水平。一是強化經費保障。規定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第二十五條),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與跨區域救援產生的費用,由負責調動的消防救援機構同級財政和受援地財政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條)。二是強化待遇保障。明確政府專職消防員人均工資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專職消防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享受年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健康檢查等待遇(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專職消防員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遊覽、子女入學等優待標準參照消防救援機構有關標準執行(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