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宿遷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宿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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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2022年,宿遷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檔案全文

宿遷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保障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等。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精準布局、精細管理,統一指揮、協同聯動”的原則,打造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力量,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挑戰相匹配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管理範圍內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日常管理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為打造一支對標全災種、大應急任務需求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和突發事件處置需要,組建具備專業人員、專業裝備,能夠處置本行業領域內突發事件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七條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支隊伍隊員不少於30人,其中行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隊員總數的20%。
(一)宿遷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突發危險化學品衍生事件處置工作。
(二)宿遷應急救援地震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災害的緊急救援工作。
(三)宿遷應急救援粉塵涉爆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粉塵爆炸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
(四)宿遷應急救援森林消防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有關縣、區負責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森林火災撲救與處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做好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國有林場林區相關業務工作指導。
(五)宿遷應急救援城鎮燃氣綜合救援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六)宿遷應急救援水上救援隊。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市內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和水上溢油污染、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七)宿遷應急救援運輸保障隊。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人員、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的保障工作。
(八)宿遷應急救援防汛抗旱隊。由市水行政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洪澇、乾旱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九)宿遷應急救援衛生醫療隊。由市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傳染病、突發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各類突發事件中因災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十)宿遷應急救援供電保障隊。由國網宿遷供電公司組建,主要負責開展被毀壞的供電線路及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保障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用電需要。
(十一)宿遷應急救援通信保障隊。由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協調電信、移動、聯通、鐵塔等電信運營企業參與,分別組建宿遷應急救援通信保障隊移動公司分隊、電信公司分隊、聯通公司分隊、鐵塔公司分隊,主要負責開展通信網路保障和通信設施應急搶修工作,保障應急救援現場應急通訊需要。
(十二)宿遷應急救援特種設備救援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和企業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技術支持、調查分析等工作。
(十三)宿遷應急救援氣象災害監測隊。由市氣象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接收和傳達氣象預警信息、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氣象信息、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十四)宿遷應急救援城市排水助排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由強降雨導致的城市道路積水排除工作。
(十五)宿遷應急救援治安維護和交通秩序隊。由市公安機關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和交通管控、疏導等工作,維護事發地區社會秩序穩定。
(十六)宿遷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救援隊。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預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十七)宿遷應急救援輻射事故救援隊。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和處置工作。
(十八)宿遷應急救援糧食和物資保障隊。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原糧組織、加工、保供工作以及應急救災物資組織、調運和保障工作。
(十九)宿遷應急救援災害天氣除險隊。由市城管部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雨雪和強對流等天氣,開展城市道路掃雪除冰和積水助排工作。
根據城市發展和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其他行業領域的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各縣(區)應當參照市級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不少於5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應當在本區域內建立不少於2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駐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建立健全軍地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由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同級軍事機關提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接駐宿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依託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全員、格線員、城管隊員等具備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至少組建1支不少於20人的專(兼)職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傳遞預警信息、開展自救互救、轉移安置人員,協助做好秩序維護、物資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才擔任應急救援專家。
市級建立應急救援領域專家智庫,建立包含工貿、化工、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社會管理等行業領域不少於200人的應急救援專家隊伍,適時組織專家參與應急救援領域的政策研究、難題攻關、教育培訓和突發事件處置,提升應急救援整體效益。
第十一條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由社會組織或者志願者群體自行建立,自願或者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調度指令參與應急救援任務。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日常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通過資金支持、物資捐贈、業務培訓、聯合演練等方式,幫助扶持社會救援隊伍提高救援技能。
民政部門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社會救援組織進行註冊登記,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對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導和支持保障。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堅持平時防範、險時救援的工作方針,貫徹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應急工作原則,履行以下共同職責:
(一)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組成部門有關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定,承擔本單位、簽訂救援服務協定單位或者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指派的應急救援任務。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調等具體內容,熟悉負責領域內的環境、設施條件和應急物資儲備等情況,熟悉掌握應急知識、救援技能和救援工具及裝備的使用方法,組織和參加業務訓練,定期進行演練。
(三)積極做好應急準備,維護和保養好應急救援裝備、設備,開展設備安全操作培訓,及時補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資,確保其性能良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專項指揮機構的指令,快速反應、迅速集結,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安全、科學、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
(五)處置突發事件或者應急演練結束後,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實戰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消防救援隊伍業務訓練、演練和培訓工作。
(二)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主要承擔火災事故、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事故災難,地震及地質災害、颱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各類民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氣象災害、水上事故、環境污染、輻射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三)建立健全接報出動、業務培訓、科目訓練、應急演練、搶險救援等工作記錄台賬。
(四)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緊急救援、傷員救治等應急處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接報出動、業務培訓、科目訓練、應急演練、搶險救援等工作記錄台賬。
(三)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條  駐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時,遵循統一指揮、搶險救急、密切協同和科學用兵的原則,快速、精確、協調、高效地應對突發災害。根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依法執行下列任務:
(一)參與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災受困人員。
(二)參與保護重要目標安全,搶救、運送重要物資。
(三)參與道路(橋樑、隧道)、建築等工程應急搶修。
(四)參與水上搜救、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等專業搶險。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險情、災情。
(六)必要時,協助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現場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二)開展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緊急避險、人員疏散、控制危險源等先期處置工作,協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三)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四)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專家隊伍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應急救援分析研判,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持、決策建議。
(二)參與突發事件調查評估。
(三)參與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宣傳和學術交流工作。
(四)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與支持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和輔助救援工作。
(二)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三)參加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調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部門和單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地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提高應急救援人員專業技能。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救援的能力;鼓勵、引導、規範社會救援隊伍有序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承擔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將本系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和調整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並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託國家、省和本市應急管理套用平台,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完善應急救援隊伍信息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建立相應的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救援人員通訊暢通,及時回響。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調度指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回響的通知,相應增加值班備勤力量、調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應急回響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接到應急管理部門調度指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回響的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應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攜帶相關應急救援裝備在指定位置集結。
(三)培訓演練制度。在組建單位的組織指導下,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熟練操作使用專業裝備器材,定期開展實戰訓練和應急演練。採取崗位自訓、集中輪訓等方式,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應急知識學習、救援技能培訓。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每年培訓不少於1次,各應急救援隊伍每年至少開展2次應急演練,並做好演練情況記錄和效果評估。鼓勵應急救援人員報考國家應急救援員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質。
(四)交流會商制度。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開展研判會商,交流隊伍建設管理經驗,協調解決隊伍建設管理事宜。
第五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調用和指揮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委、政府的要求,協調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自然災害類、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類別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調度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應急指揮機構調度應急救援隊伍時統一下達書面指令,災情險情緊急時可以先通過電話指揮調度,事後補辦書面材料。
需要上級人民政府、駐宿部隊或者其他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增援的,由負責統一指揮的應急指揮機構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駐宿部隊或者救援隊伍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出增援請求。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調度應當簡化程式,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各自職責,服從指揮調度,參加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其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規定實施調度,同時接受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調度指揮。
發生突發事件後,駐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宿遷市突發事件軍地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和有關應急預案規定,實施調度指揮。
發生突發事件後,事故單位內部的應急救援隊伍以及與事故單位簽訂救援協定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立即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其他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由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調度指揮。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到達救援現場後,現場指揮部已經成立的,隊伍負責人加入現場指揮部並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現場指揮部未成立的,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規定和救援規範要求,立即展開救援。多支應急救援隊伍一同參與救援的,到場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現場情況,迅速協商成立臨時指揮部,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或者主要參戰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擔任臨時指揮長,制定救援行動方案,實施救援。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後,臨時指揮部自行撤銷,所有應急救援隊伍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參加搶險救援的隊伍實行指揮員負責制,指揮員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自身安全前提下開展工作,不得盲目冒險作業,不得擅自違規發布應急救援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現場應急救援任務完成,應急指揮機構下達救援結束和撤離指令,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指令收整隊伍、清點裝備並撤離現場。
第六章  應急救援補償
第三十條  市、縣(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請求參加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造成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耗以及人力資源成本,補償費用由災害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或者無明確責任單位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市級啟動應急回響的較大以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補償費用由市與相關縣(區)協調解決。
第三十一條  補償費用核算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實事求是、協商一致的原則。
核算標準按照現行財政支付相關規定標準執行;無現行支付標準的,由費用支付方與應急救援隊伍協商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向費用支付方提供真實合法的費用票據清單。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任務完成後,有關責任單位或者政府協調的支付單位應當主動與應急救援隊伍協商核算補償費用,製作《應急救援費用審核表》,並及時告知應急救援隊伍調遣部門。
對於應急救援費用爭議較大、協商不成的,應急救援隊伍調遣部門應當主動介入,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第七章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納入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支持保障,科學規劃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發展目標和建設規模,積極協調解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有關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根據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推動落實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用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採取政府補助、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將由財政保障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的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原則上由組建單位承擔。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經費採取自籌、社會捐助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制度,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培育工作,建立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補償機制,用於保障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裝備物資採購與維護、技能培訓、社會服務、人身保險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推動建立功能齊全、配套完善、設施先進、資源共享的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場地設施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搶險救災免費快速通行協同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通行政策,做好相關車輛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組織轄區相關單位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與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通信聯絡機制,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聯絡暢通。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過程中的人身傷害風險。鼓勵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為其組成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一條  應急救援人員根據應急救援指令或者經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批准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宣傳報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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