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為切實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南江縣發布了《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南江縣
  •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依據2:《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隊伍建設,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隊伍職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 指揮調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章 培訓演練,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託我省公安消防部隊組建全省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通知》(川辦函〔2011〕20號)、《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巴中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巴府辦〔2011〕77號)、《南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成立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批覆》(南府復〔2011〕3號)、《中共南江縣委辦公室、南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的通知》(南委辦〔2010〕80號)、《南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依託我縣消防部隊組建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通知》(南府辦函〔2011〕3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專業應急救援分隊、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

第三條

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實行“政府領導、軍地聯動、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軍地結合、平時與戰時結合、專業化與社會化結合、緊貼實際、立足實戰、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是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鎮和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縣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相關類別、行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本單位、本系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六條

依託我縣消防部隊(公安消防大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組建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將縣政府管理的礦山救護隊力量納入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使用,在縣消防大隊增掛南江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牌子。

第七條

縣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國土、住建、交通、水務、農業、林業、衛生、廣電、環保、安監、旅遊、畜牧、糧食、海事、質監、氣象、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部門、本單位人數和職責,組建20人至60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指導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組建相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條

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分別以本地區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全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鄉鎮和村(社區)幹部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組建。10000人以上(含本數)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成員人數不得低於50人,10000人以下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成員人數不得低於30人;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成員人數不得低於20人。

第九條

縣政府應急辦根據我縣易發、多發災害事故類型及救援資源等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組建不同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災害事故特點,充分利用當地民營企業、民間組織的設施設備和技術人員等社會應急資源,將其納入綜合應急救援的專業力量。

第三章 隊伍職責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縣政府成立以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為指揮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縣長為副指揮長的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於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發生地域和災害種類,吸收災害事故發生地黨政負責人、相關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參加。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蒐集掌握現場情況,確定總體救援方案,下達作戰指令,根據現場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力量組織指揮。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和辦公室。

第十二條

各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領導和管理,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統一調度和統一指揮。各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其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具體負責統籌、指導、督促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承擔全縣範圍內發生的地震、暴雨洪澇、森林火災、地質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陷)等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設工程事故、建(構)築物事故、水上事故、危化品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民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負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協助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處置發生的較大等級以上突發事件;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發生的乾旱災害、氣象災害、生物災害、環境污染、恐怖攻擊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擔負周邊地區的應急救援增援任務。

第十四條

縣專業應急救援分隊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中的相關種類一般等級突發事件處置;負責綜合應急救援中的相關種類一般等級以上突發事件先期處置。

第十五條

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在防範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開展先期處置,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等工作,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等工作。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十六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對全縣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協調。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在縣委、縣政府或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主動會同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執行縣外增援任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度,並在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下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第十七條

縣專業應急救援分隊在縣府有關部門組織下,開展發生的相關種類突發事件的處置,接受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和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分別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開展災害事故的先期處置,同時接受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在災害事故處置中需要駐軍部隊應急力量支援時,由縣人民政府向同級軍事機關提出,同級軍事機關按有關規定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縣、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駐軍部隊按照規定實施救助。駐軍部隊應急力量作為綜合應急隊伍參加搶險救援時,在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籌下獨立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第二十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應當建立與上一級綜合應急通信指揮平台相通的指揮平台,並與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應急平台互聯互通。縣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指揮平台,實現與上、下級部門的專業隊伍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送,並會同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相關應急救援信息。

第二十二條

縣消防大隊負責建立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應急救援隊伍人員組成、裝備配置、隊伍駐地、通信聯絡、指揮人員等信息管理資料庫。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隊伍的組建單位負責建立所屬應急救援隊伍信息管理資料庫。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的信息管理資料庫。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消防大隊是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歸口管理單位;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隊伍的組建單位是各類專業隊伍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和各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歸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各應急救援隊伍都要落實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按照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和縣人民政府要求,制定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綜合應急救援中隊訓練演練方案,指導、檢查、督促縣專業應急救援分隊、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的訓練演練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隊伍的組建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梯次出動預案和跨縣增援預案,並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定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條 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保障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及時向本級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信息。應急救援結束後,鄉鎮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向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匯總形成報告,報經縣委、縣政府審定後,上報市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

第六章 培訓演練

第二十七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每年組織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員集中培訓1次以上;每年開展綜合性演練2次以上。

第二十八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隊伍的組建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工作,每年組織本系統應急救援隊伍集中培訓1次,每年組織專項應急合成演練2次。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工作,每年組織本區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集中培訓1次,每年組織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開展應急救援演練1次以上,每年組織各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開展應急救援演練1次。

第三十條

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訓練演練涉及駐軍部隊應急力量參與的,應與同級軍事機關協調,採取軍地聯訓聯演、聯考聯評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本地區、本領域多發、易發災害事故特點,依託縣消防大隊訓練基地,組織開展各類重大災害、事故處置和遇險人員救援的聯合培訓和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救援的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保障經費渠道。

第三十三條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日常管理、集中訓練、合成演練、重大裝備購置與維護保養、跨區域執行增援任務等方面的經費,按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企業所屬救援隊伍執行社會化救援任務由縣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要籌集經費,並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所在企業要依法提足安全生產費用,作為所屬專業救援隊伍組建、裝備建設、訓練演練、常態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三十六條

依託部隊、民兵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所耗費用,由縣級財政按有關規定解決。

第三十七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制定本行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建設規劃和裝備配置標準,中央、省、市已經出台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裝備配置標準的,各地、各部門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要加強裝備配置和物資儲備,做好日常維護保養與更新。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裝備配置標準應滿足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縣專業應急救援分隊裝備配置標準應滿足相關種類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鄉鎮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小隊應配置一些應急救援常用的裝備。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統籌調度。

第三十九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財政、民政、林業、住建、經信、水務、交通等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點)和應急避難場所,並根據我縣易發、多發突發事件的類型,有針對性地增加應急物資儲備。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可依法對權屬於單位或個人的設施、設備、物品等社會資源進行徵用。被緊急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程式審批後由縣財政對被徵用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醫療、工傷、撫恤、保險等待遇。

第四十二條

在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調度、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置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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