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規範全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隊伍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鄂政發〔2020〕16號)等有關規定和《城鎮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7〕75號)、《鄉鎮消防隊》(GB/T 35547-2017)等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員分配在縣(市、區)、鄉(鎮)政府消防隊參與執勤備戰。政府專職消防隊分為縣級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除執行本意見外,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章 建隊標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立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救援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縣級以上城市;超出最近的消防救援站責任區範圍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立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全國重點鎮,省級重點鎮、中心鎮;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10000人的鄉鎮;其它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歷史文化名鎮。
第六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站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其政府專職消防員數量不少於15人。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站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等,應當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鄉鎮消防隊》(GB/T 35547-2017)執行,其政府專職消防員數量不少於10人。
第七條 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消防救援機構驗收,並明確執勤責任區域,不得隨意擅自撤銷。
第三章 人員招錄
第八條 城市、鄉鎮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計畫每年分別由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批准,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計畫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採取契約制用工或勞務派遣方式的形式進行補充。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招錄辦法》執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程式為制定計畫、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組織考試、體格檢查、政治審核、公示錄取、崗前培訓,招錄的人員合格後,依法簽訂書面聘用契約。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審核合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熱愛消防工作,有奉獻精神;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齡為18周歲至45周歲,身體健康;
(五)經過消防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由用人單位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全市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擔負本責任區火災撲救和預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並根據統一調度參加責任區以外的增援行動。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命令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其他救援活動中,必須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二)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
(三)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培訓;
(四)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五)制定責任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救援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協助縣、鄉(鎮)開展森林防滅火的宣傳、巡護和滅火救援工作;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日常管理、崗前技能培訓及調度使用;縣(市、區)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崗前技能培訓及調度使用,由鄉鎮人民政府體制改革完成後相關部門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規定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值班執勤隊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執勤備戰、執行任務時應統一佩戴明顯的標誌、穿戴專職消防隊員制式服裝。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習、訓練、工作、執勤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裝備配備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裝備配備應滿足本轄區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所需器材裝備包括消防車輛、滅火器材、搶險救援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範圍,按照特種車輛辦理牌照。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車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車輛和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於訓練、滅火和應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20〕38號)及《湖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4〕23號)要求,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按一定比例和隊伍建設實際需求遞增。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享受高危行業待遇,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人均保障經費不低於8萬元/每年,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人均保障經費不低於6萬元/每年。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滅火和救援以及執勤中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工傷保險或者傷亡撫恤規定辦理。其中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評定,落實各項政策。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新的經費保障檔案出台前按此辦法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經費劃撥落實,新的經費保障檔案出台後按新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八條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對全市政府專職消防隊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及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工作規章制度或屢次違反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消極怠工,經勸告無效的;
(二)接到火災報警後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不達標的;
(四)不接受消防指揮中心滅火救援統一調度指揮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執勤備戰、調度指揮、日常管理、工資標準等具體細則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內容若與上級檔案衝突,以上級檔案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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