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為規範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其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1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信息,發布日期,全文內容,修改決定,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信息

名 稱: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59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號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主題分類:
安全、司法
-
-

發布日期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5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6年9月14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其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組建的非現役專職消防隊(以下簡稱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以下簡稱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發展和覆蓋城鄉的原則,堅持職業化、規範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消防工作的考核範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專職消防隊伍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工作,並負責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其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過二萬人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聚的鄉(鎮);
(四)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第八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物流園區;
(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其建築標準和裝備器材、消防車輛、人員的配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的規定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裝備器材、消防車輛、人員的配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伍組建後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逐級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經驗收合格的專職消防隊伍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其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確需撤銷或者變更的,專職消防隊伍自撤銷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逐級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對因工作需要確需成為法人組織的可以依法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使用事業編制的人員,應當從具有消防工作知識、技能和經歷的人員中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人員的崗位設定、程式、聘用管理和工資福利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人員,應當由政府專職消防隊公開招聘。招聘採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並根據招聘計畫、崗位設定方案和所需空缺崗位的任職條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分為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公開招聘專職消防隊員時,參加招聘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願從事消防工作,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狀況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消防文員時,參加招聘的人員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並具有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
第十五條 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高等學校消防相關專業畢業證書以及具有突出專業技能的人員,參加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時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公安消防隊退役人員,凡具備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聘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與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試用期根據勞動契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勞動契約期限一般為五年,五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簽訂勞動契約。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契約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在內部自行調配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勤訓練、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宣傳培訓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識;
(二)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裝備器材、消防車輛進行日常養護,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四)掌握責任區內的消防水源、道路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設定分布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五)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負責責任區的滅火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七)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上崗。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在任職、定級、晉級和續聘時,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執勤、訓練、請假銷假、考核和獎懲等規章制度,規範工作和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定、門牌標識、救援服裝標誌。
專職消防隊伍在執勤、執行任務期間應當統一著裝和佩戴標識。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制定訓練計畫,按計畫開展專職消防隊員的體能、技術和戰術訓練,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接到火災報警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派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遇險人員救助、險情排除和火災撲滅等滅火救援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輛(艇)納入特種車輛(艇)的管理範圍,依法辦理車輛(艇)牌照,並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配備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專職消防隊伍不得將消防車輛(艇)用於與滅火救援或者其他應急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消防車輛(艇)未執行滅火救援或者其他應急處置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予以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的經費由其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伍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的火災撲救或者其他應急處置工作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裝備器材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保障標準,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水平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具體標準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的,按照規定發放高危補貼。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依法為其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其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在火災預防、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人員在執勤、訓練、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落實相關待遇。
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避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保障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輛優先通行。
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需要通行收費公路、橋樑的,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消防機構未依法履行對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或者擅自撤銷專職消防隊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致使火災發生後不能及時實施滅火救援,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對裝備器材、消防車輛進行日常養護,使其保持良好狀態的;
(三)未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執勤、訓練等項規章制度的;
(五)未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制定訓練計畫以及未按計畫開展專職消防隊員的體能、技術和戰術訓練的;
(六)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調派指令後,未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滅火救援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
(七)將消防救援車輛(艇)用於與滅火救援或者其他應急處置工作無關事項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專職從事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以及消防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和協助進行消防監督管理等項工作的非現役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二十四、將《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六條第一款中“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專職消防隊伍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第八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中的“由政府專職消防隊公開招聘”修改為“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公開招聘”。
第三十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非現役人員”修改為“消防人員”。

相關報導

9月14日,《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經河北省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省消防總隊司令部專職隊指導處參謀李海倫介紹,從2006年我省首次公開招募了3400名兩年契約的專職消防隊員起,如今全省共有縣級政府專職隊158支,鄉鎮政府專職隊186支,企事業專職消防隊107支,志願消防隊1501支,編配專職消防員14390人。
《辦法》規定,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予以保障。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的,按照規定發放高危補貼。對在火災預防、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特別提出的是,《辦法》明確,專職消防隊伍的人員在執勤、訓練、參加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落實相關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辦法》規定,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納入當地消防機構的執勤訓練、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專職消防隊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制定訓練計畫,按計畫開展專職消防隊員的體能、技術和戰術訓練,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上崗。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在任職、定級、晉級和續聘時,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
這些地方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過二萬人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聚的鄉(鎮);
(四)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下列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物流園區;
(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消防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相關新聞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對專職消防隊的隊站建設、職責任務、保障措施、責任監督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據悉,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辦法》指出,各級政府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民政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根據該《辦法》規定,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兩萬人以上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都要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建設本地政府專職消防隊。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其它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國家、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應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
《辦法》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離隊安置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辦法》,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福利水平應按照不低於當地同等學歷、工齡的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專職消防隊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當地政府要結合財力情況,適當為專職消防隊員發放一定的高危補助。當地政府要按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專職消防隊員任期結束,要根據其考核成績按比例做好離隊安置工作。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福利不低於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為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並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辦法》規定,全部專職消防隊實行晝夜執勤制度,保證有警必接、處警迅速。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補償。
《辦法》還專門就責任監督方面的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上級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人指出,《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為專職消防隊伍健康發展提供了多方面、全方位政策保障,必將進一步加快河北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步伐,為我省全面構建覆蓋城鄉的滅火救援力量體系發揮重要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