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 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結合實際, 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石家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主管單位:石家莊市
- 編輯單位:社區居委會
- 創刊時間: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第四章 火災隱患整改,第五章 基礎設施、檔案建設,第六章 消防宣傳培訓,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社區消防建設要按照"基礎工作社區化、消防建設社會化"的總要求, 大力加強社區消防組織、消防設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 逐步實現社區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 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 發動和依靠民眾, 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指導下, 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並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第六條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貴, 並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履行所轄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行政職能。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駐社區單位負責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 負責本轄區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八條 每個生活小區都應當建立由社區志願者和社區安全保衛人員等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並開展定期演練。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 制定消防工作計畫, 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 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 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 消除火災隱患, 受理民眾舉報, 開展消防諮詢服務。
(三) 負責社區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 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 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 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 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建設和公用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 督促社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按要求設定消防宣傳板報, 配備、維護和保養樓棟內的消防器材。
(六) 組織、督促和指導建立社區義務消防隊。
(七)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與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 並組織年度考評, 落實獎懲措施。
(八) 建立健全社區各項消防管理制度, 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九) 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 維持火場秩序, 保護火災現場, 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 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 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 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 負責住宅樓院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四) 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
(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消防安全檔案。
(六) 制訂居民防火公約, 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 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 轄區發生火災, 及時疏散周圍民眾, 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後, 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 調查火災原因, 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定專( 兼) 職消防民警, 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二) 加強對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消防業務指導。
(三) 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四〉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五) 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 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 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管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單位、部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 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 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 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六) 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轄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 每月不少於一次; 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檢查, 每周不少於一次; 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籤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 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區消防車道或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三) 消除火災險情,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 利用現有滅火器材, 實施有效處置。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 巡查人員應記錄巡查的內容、部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 並在巡查記錄上籤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
第四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六條 社區單位、居民家庭對存在的火災隱患, 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或單位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二) 違章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 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六)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對於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 檢查人員要對整第十八條改期限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 檢查人員應當督促社區單位或居民家庭落實防範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對於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區單位, 要立即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對於社區單位涉及規劃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 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基礎設施、檔案建設
第二十一條 社區消防要本著- 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的原則, 加強社區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樓除按照《建築防火設計規範》設定固定消防設施外, 還應配備以下消防器材:
每單元至少配備4公斤裝ABC類乾粉滅火器4具; 有條件的社區每戶居民家庭配備4公斤裝ABC類乾粉滅火器l具; 每戶配置自救滑繩1副;
第二十三條 各個社區要依託社區警務室、保衛室和值班室等設定消防服務室, 安裝報警電話, 設定消防器材箱, 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等工具, 隨時接受居民民眾的求助。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額外收取各種費用。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設消防工作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 一〉社區基本情況檔案。
(二) 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檔案。
(三) 火災隱患檔案。
(四) 火災統計檔案。
(五) 防火檢查檔案。
(六) 消防宣傳培訓檔案。
(七) 消防會議記錄。
(八) 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九) 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檔案。
(二) 防火檢查檔案。
(三) 消防巡查檔案。、
(四) 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五) 居委會與各居民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六) 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七) 消防會議記錄。
(八) 其他有關檔案
第六章 消防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要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 設定固定宣傳設施:
( 一)在社區內主要道路兩側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
(二)在社區公共活動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櫥窗;
(三)在每個居民樓旁設定消防宣傳欄;
(四)在居民樓道設定消防警示牌;
(五)有條件的社區可建立有線廣播網路, 負責平時的消防宣傳和火災時的報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活動, 對有關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按照部署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第二十九條 社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 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 學生放假期間, 加強對轄區中小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 增強民眾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民眾到消防站參觀, 開展火場逃生演練, 提高民眾的消防素質。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培訓。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作為社區年度綜合檢查、考核、評比的內容。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由當他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 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 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依法設立社區居委會的鄉、鎮, 其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