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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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規〔2018〕9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石家莊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維護管理,保障管廊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石家莊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各縣(市、區)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設定於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包括給水、污水、雨水、再生水、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天然氣、熱力等市政公用管線。
附屬設施是指綜合管廊的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給排水系統和標識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專業化、標準化、精細化、智慧化的理念,堅持統一管理、分類維護、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統籌做好全市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市住建局是管廊運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廊運營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財力狀況,分級安排管廊運營補貼資金。
市發改委、城管委、文廣新局、通信辦、消防、國網石家莊供電分公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管廊運營管理等工作。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配合管線單位做好入廊管線管理維護工作。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產權入廊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章 有償使用管理
第六條 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向管線單位收取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及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按照市政府相關檔案執行,由管廊運營單位與管線單位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內容。
第七條 管線單位應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交納入廊費後方可入廊,並在使用期內按照協定約定如期支付日常維護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對未按時付費的管線單位,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有權停止其繼續使用管廊的權利,同時管線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八條 建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體系,實現全市綜合管廊運營統一標準,統一管理。
第九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管線單位要建立電子管理檔案,將管廊及入廊管線的坐標信息納入石家莊市城市規劃信息中心。
第十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實行24小時不間斷運行管理,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實行規範化管理;
(二)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統,積極創新智慧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制定管廊日常巡查、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做好消防、監控配電室值班和安全巡查等工作,保障管廊安全運行;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管線單位的巡查、維護和維修工作,發現入廊管線出現隱患及時通知管線單位;
(五)做好管廊構築物和附屬設施的檢查檢測、維護和維修,建立檢測維修檔案,定期對管廊構築物及附屬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保證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七)制定管廊應急預案,與各管線單位建立日常和應急聯絡機制,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發生險情時,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八)制定培訓計畫,定期為日常巡查人員進行培訓;
(九)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管廊主管部門;
(十)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負責所屬管線(包括其專用監測設備)的建設、運行、維護,確保管線安全運行,配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行業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按照管廊空間分配方案敷設管線,及時拆除廢棄管線,節約使用管廊空間資源;
(五)管線發生變化,在變更開工前,管線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後實施;
(六)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報送所屬管線的竣工資料和年度維護計畫、運行安全報告;
(七)燃氣、電力及供熱管線等安全隱患較大的管線,管線單位應將敷設平面圖提供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及消防部門,以便搶險使用;
(八)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時制定施工方案,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後實施;
(九)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與管廊運營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進行演練;
(十)承擔因所屬管線發生責任事故導致管廊本體和其他管線損害的損失;
(十一)為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相關維護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的除外。
進入管廊從事管線敷設、維護作業、勘察監測的單位,在管廊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備案。在進入管廊作業前應與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保護責任書,服從現場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距離綜合管廊本體結構外邊線不小於15米範圍應設定安全控制區。
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內,禁止從事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有害物質等危害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活動。限制從事深基坑開挖、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及灌漿作業等影響綜合管廊本體及可能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從事限制活動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管廊運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提交施工安全保護方案,與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在施工中採取保護措施確保管廊安全。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監督建設單位對控制區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意見,建設單位應配合落實。
在管廊安全控制區內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管線單位依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所需、自行投資設定的監控、消防、安防等設施,確需布置於管廊內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配合管線單位予以實施,相關管理維護工作由管線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過程中,因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責任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運營管理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因管線單位違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管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管線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線損壞的,責任方應當向受損方賠償。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害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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