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管範圍與要求,第三章 安全風險管控,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第六章 事故上報處理,第七章 附 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
《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18日
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分級分工負責運營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條 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單位是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單位運營安全工作,不斷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的監督指導工作。
設區的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所轄縣(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工作。

第二章 監管範圍與要求

第五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監管的設施、場所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橋設施:城市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二)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專用管道(溝)、檢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處理廠等;
(三)城市照明設施:道路、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廣場、街巷及公共場地的路燈燈具及配套變壓器、配電間、輸配電線路、地下電纜等;
(四)城市供水設施: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供水廠、泵站、供水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消火栓及消防水應急備用水源等;
(五)城市燃氣設施:儲配站、門站、加氣站、灌裝站、調壓站和燃氣管網等;
(六)城市供熱設施:熱源廠(不含熱源躉售企業)、燃料儲備設施、換熱站、供熱管網等;
(七)地下綜合管廊(管溝):地下綜合管廊(管溝)廊體、入廊管線設施及管理服務設施等;
(八)城市環衛設施: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洗場(站)、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渣土受納場等;
(九)城市園林設施:綜合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園林綠地內大型遊樂設施、遊覽觀光車輛及遊船、橋樑、觀景樓閣、瞭望塔、園林水域安全防護設施等。
第六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安全工作納入年度行業管理重點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第七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行業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運營單位、從業人員及市民安全運行風險與事故隱患防範意識,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反映或者舉報對運營安全造成影響或者危害的行為,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暢通渠道,及時受理並核查處理。

第三章 安全風險管控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風險管控職責:
(一)明確本單位運營安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部門及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根據運營設施、工藝、布局等特點,建立風險部位、風險環節、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
(三)根據生產工藝、設施設備、運行程式、負荷量等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運營單位出現變更交接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施設備檢查等安全確認,確保全全過渡;
(五)建立健全有限空間、危險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風險崗位應急處置、應急物資儲備等管理制度;
(六)建立應對極端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人員、車輛及裝備、物資,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鼓勵與社會力量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七)完善風險辨識方法、風險管控措施,改進評估分析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八)其他風險管控職責。
第十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規範和標準等,完善安全監管體系,規範監管行為;
(二)建立運營安全監管責任層級,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及崗位負責人的安全監管職責;
(三)健全運營安全責任體系,制定運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嚴格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每3年至少開展1次市政公用行業安全風險形勢評估,將評估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反饋運營單位;
(五)定期對本地區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每年至少開展1次行業應急演練;
(六)定期開展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等活動,監督運營單位限期完成隱患整改工作;及時部署重大節假日、汛期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時期的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各行業專家庫,指導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形勢評估分析、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設施運行、空間布局、季節變化等行業管理特點,定期開展排查活動,全面查找並準確判別隱患,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道橋及照明設施:道路塌陷、橋樑及人行天橋監測評估和養護、橋下空間使用、危橋排查和加固改造等情況;照明設施防觸電、漏電等排查情況;
(二)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
1.市政排水管道、檢查井清疏,易淤積管段疏浚,易澇點區域整治等情況;涵閘、調蓄池、溢流井、排澇泵站、窨井蓋、檢查井等管護情況;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情況;
2.汛期排水防澇設施應急啟動,排水管渠、行泄河道維護情況;排水防澇設施維護過程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情況,中毒、電擊、溺水等人員傷亡事故的防範情況;
(三)城市供水設施:原水和供水廠水質日常監測、檢測情況,極端天氣和特殊情況下水源地水質變化防範情況;供水廠配電室、加藥間、泵房及二次供水設施等關鍵部位安全管理情況;供水管網及配套設施維護、巡查、檢漏情況;清水池定期消毒情況;出廠水及管網水水質達標情況;制水和水質檢驗人員健康體檢和持證上崗情況;消毒試劑等有毒有害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情況;
(四)城市燃氣設施:燃氣廠站、燃氣管網日常維護管理情況;門站、灌裝站、加氣站、儲配站等部位的安全管理情況;燃氣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規範操作情況;燃氣設施保護、違章占壓清理等情況;入戶安檢和服務落實情況;
(五)城市供熱設施:
1.供暖期間:熱源廠燃料儲備情況;極寒天氣、熱源故障等情況下應急保障能力;鍋爐、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備設施巡檢情況;
2.非供暖期間:鍋爐、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備設施檢修情況,供熱設施老化、管網系統跑冒滴漏等問題防範情況。
(六)地下綜合管廊:管廊運營安全制度建設情況,巡檢、保養、維修等情況,運營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管理情況等,管廊運營信息系統安全情況;
(七)城市環衛設施:道路清掃作業安全情況,配備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安全帽情況,環衛工人安全培訓情況。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安全管理情況;渣土消納場安全管理情況,堆體高度、壓實程度、穩定性及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等。有害氣體和滲濾液導排、防爆、滅火等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八)城市園林設施:
1.城市公園管理情況,大型遊樂設施設備、觀光遊覽車輛、水域安全防護、通信、遊覽警示標誌等設施維護管理情況;動物園或者設有動物展區的公園對展覽動物、防護設施的監控管理情況;
2.制定遊樂設施突發故障、恐怖攻擊、動物逃逸、動物傷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模擬演練情況;極端天氣下公園防火、防汛、防災及遊客疏散等情況;安保力量和應急搶險隊伍備勤及物資裝備保障情況等。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完善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形成閉合的風險排查整改體系;對排查、巡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標準、完成時限、經費、物資和負責人等。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保障資金投入等情況;
(二)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運營安全知識與管理能力考核情況;
(三)安全風險管控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和日常管理維護情況。對存在較大危險風險因素的生產環節識別和制定落實管控措施情況;
(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檢查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情況。編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必要裝備、崗位應急培訓情況;
(六)重大節慶活動期間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能力情況;領導帶班和值班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進行全過程記錄,檢查活動結束後,應當製作、留存相關記錄,全過程留痕、可回溯。
第十六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營單位,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派駐、掛牌督辦、責令停產停業、終止契約(協定)等措施,確保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推諉或消極執行的運營單位,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通報、約談、督查、問責等措施,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產品質量事故、設施停運事故、人員傷亡事故和設施破壞事故。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事故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指導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類型、等級、影響範圍等嚴重程度,按照相應的預案組織救援,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控制或者切斷事故災害鏈,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設施、人員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一條 安全事故超出當地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地方政府應當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第六章 事故上報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安全事故等級上報有關規定,及時、全面、客觀、準確的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信息,分為首報信息、續報信息、終報信息:
(一)首報信息。突發運營安全事故時進行首次報告。包括信息來源、接報時間、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影響範圍、傷亡人數、財產損失、採取的措施等要素;
(二)續報信息。運營安全事故演化產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或應急處置取得重要進展情況,應當進行續報。重大以上級別事故信息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續報,重大進展情況應隨時報告;
(三)終報信息。運營安全事故處置結束後,進行總結報告。包括在首報和續報基礎上整理匯總事件的基本情況,應對過程、性質認定、責任劃分與認定、事故評估、下步完善措施等要素。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是向當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安全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事發地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是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安全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以上級別運營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在30分鐘內逐級向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電話報告事故情況,40分鐘內書面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較大和一般級別的運營安全事故,設區的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在2個小時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在書面報告運營事故之前,可通過網路平台、微信、電話、音頻等形式報告事故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事發地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省、市、縣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或者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運營事故發生後,運營單位結合事故調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開展安全運營狀況評估,完善防範措施,將評估結果和整改措施書面報告市政公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在事故結案後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履行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的;
(二)未履行監管職責、定期對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安全隱患處置不力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處置重大運營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漏報、瞞報事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一、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5萬戶以上(含5萬)居民停止供水(供熱或供氣)持續48小時以上的事故;
(三)2000米以上城市橋樑(含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樑),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橋樑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3萬戶以上(含3萬)5萬戶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熱或供氣)持續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三)除特別重大事故中規定以外的各類城市橋樑突然坍塌事故,或者造成城市主要道路坍塌損壞、深度超過5米,阻斷道路通行,或者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行,對城市交通秩序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1萬戶以上(含1萬)3萬戶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熱或供氣)持續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三)城市橋樑橋面已出現沉陷、空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事故,必須採取封橋斷路措施的事故,或者道路立交橋(含下穿鐵路立交橋)設備嚴重損壞的事故,或者造成城市主要道路坍塌損壞,深度超過3米,阻斷道路通行,或者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行,對城市交通秩序產生較大影響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3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熱或供氣)持續24小時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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