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技術規範,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區、在建工地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在消防車通道建設、管理、維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鼓勵民眾通過96119舉報投訴電話,舉報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二章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設計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高架橋與主幹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並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定市場、夜市時應確保消防車通
行要求;
(二)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三)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對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事先書面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定停車場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對市政道路停車場進行統一划線,規範車輛停放位置;
(三)對在消防車通道上停放機動車輛的,依法予以處罰或拖離,罰單記錄進入車輛違章系統。
第十條消防車通道的設定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一條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制定。建築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定;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設定。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三章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三條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事先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後,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
(三)應對夜間停車巡查、檢查,住宅區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章搭建和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撥打96119舉報投訴;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事先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市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管委會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市場經營單位對本市場區域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堆放貨物;
(二)嚴格管理市場區域內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設定,嚴禁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定路障等行為;
(三)負責車輛停放等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通行寬度;
(四)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市場區域內規劃停車位時應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經營商戶越線擺賣和懸掛有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等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定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淨寬淨高符合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五章在建工地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在建工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消防車通道規劃、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在建工地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二)施工現場內應設定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距離不宜小於5米,且不宜大於40米;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道;
(三)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定不小於15米×15米的回車場或臨時救援場地;
(四)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五)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第二十條在建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
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並設定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
(二)履行監管職責,施工單位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或撥打 96119舉報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安、規劃、建設、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應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並將處理結果函告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鄉鎮、農村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後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築之間設定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設定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等。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