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轄區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並定期組織疏散逃生演練。
報刊、廣播、影視、通訊、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消防基本知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權利,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場所,當事人應當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當確定責任人統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礙他人使用。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審核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除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或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依法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需要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備案。
依法不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主動申請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受理並列入備案抽查範圍。
第十五條 被確定為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五日內,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有關資料。
建設單位在提交消防設計檔案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
第十六條 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變更事項;擴建、改建、裝修或者變更用途、經營場所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依法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八條 在具有火災危險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採取在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等方式告知公眾火災危險及自救逃生方法,並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安全標誌和自救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二十條 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和違反消防安全要求進行電焊、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材料應當依法進行見證取樣檢驗。見證取樣記錄及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場所應當嚴格火源、電源管理,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安裝避雷設施,設定消防車通道。
禁止在文物保護場所及其周邊舉辦影響消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禁止在輸油、輸氣管線安全距離內建設有礙消防安全的建築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消防隊員;
(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消防設施施工、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三)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的人員;
(四)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管理人員;
(五)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七)其他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培訓的人員。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應當經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方可上崗。
第二十五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文物保護場所、可燃物資倉庫的電氣設備、避雷設施和導除靜電設施,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設施維護、電氣防火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依法從事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以及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消防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同步實施,保障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適應實際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火災撲救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新建城市、開發區、工業區和倉儲物流區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消防規定,設定防火間距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控制,確保預留用地不被隨意占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經費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維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站、消防戰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基本建設的投入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重大臨時任務的支出。
第三十條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裝或者擺放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位置,並定期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鼓勵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單位、倉儲企業較多的城市應當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隊。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外,有條件的鄉鎮和規模較大的開發區、工業區、倉儲物流區的管理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召的消防隊員、文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批准。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專項解決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防火員,負責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公安派出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特點,依託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建立應急救援調度指揮系統,制定並落實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統一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應當設定與公安消防指揮中心相連通的應急救援通信專線。
第四十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除承擔火災撲救任務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參加滅火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和指揮。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實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為外單位滅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其他器材、裝備,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准後,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阻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而造成其他單位、個人損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補償;起火方無責任或者無力補償的,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三條 對因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醫療、撫恤。
第四十四條 火災撲滅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調查。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清理、破壞火災現場。
對於重特大火災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調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本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警官、士官、文職人員和公安民警應當取得崗位資格,方可從事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臨時查封期間,被查封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發生火災事故。火災隱患消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決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消除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不按法定程式履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臨時查封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變更消防設計未重新申報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擴建、改建、裝修或者變更用途、經營場所,未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被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具有火災危險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在文物保護場所及其周邊舉辦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
(三)施工現場未設定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車通道的。
第五十六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火災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存有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導致火災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依照前款從重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反消防安全要求進行電焊、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施工、維修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材料未依法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二)未按規定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文物保護場所、可燃物資倉庫的電氣設備、避雷設施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檢測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以及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輸油、輸氣管線安全距離內建設有礙消防安全建築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
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書面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自接報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4月11日至15日,以省人大常委會馬蘭翠副主任為組長,由9名常委會、內司委委員和省人大代表組成的執法檢查組,對我省貫徹實施《河北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消防條例”)的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聽取了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題匯報,深入到唐山、保定、邢台、邯鄲四個設區市並委託廊坊、衡水、承德、張家口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檢查。檢查中聽取了4個市、8個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實地檢查了消防隊(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抽查了31家單位和部門,對部分醫院、學校、商場等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了暗查暗訪,並與當地人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社會單位代表進行了深入座談。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消防條例貫徹落實的情況
全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消防工作,認真貫徹實施消防條例,全面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不斷提升,火災形勢總體平穩。
(一)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省、市、縣三級政府全部成立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了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明確教育、住建、旅遊等36個行業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年底進行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評內容。對考核驗收中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消防工作推進不力的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給予全省通報批評,推動了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限期摘牌銷案,媒體曝光等制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單位,依法採取查封、關停等措施。2012年以來,省政府共掛牌督辦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單位169家,有力地推動了消防工作落地。
(二)完善法規政策,推進依法治火進程。適應城市改造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制訂、修訂各項制度,消防法制體系初步形成。先後發布施行了《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3部省級規章和《河北省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20餘部省級規範性檔案。石家莊、邯鄲等較大設區市制定出台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地方政府規章,為法治消防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加強基礎建設,增強城市抗禦火災能力。全省各級政府將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納入城鎮化總體規劃,同步進行建設和改造。城市消防站、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市政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培訓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全面加強。2010年以來,11個設區市,136個縣(市)、879個建制鎮全部編制完成消防專項規劃,9個設區市完成消防指揮中心遷(擴)建升級工作,新建消防站46個,遷建和改造消防站204個,實現了“縣縣有公安消防站”的歷史性突破,35個縣市實現了“一地兩站”。消防執勤車總量達到1853部,裝備器材總量達到52萬套件。
(四)強化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各級政府依託同級消防部隊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了1個應急救援總隊、11個應急救援支隊、196個應急救援大隊,組建6支重型地震救援隊,12支輕型地震救援隊,全省綜合應急救援能力顯著提升。6年來,全省公安消防部隊共接警出動15.7萬次,出動警力170萬人次,搶救被困人員3.4萬人次,疏散被困人員13.5萬人,受到人民民眾的廣泛讚譽。
五)拓展消防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素質。每年組織開展119消防日、124法制日大型宣傳活動,向人民民眾宣傳火災預防常識和災害自救知識;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內容,在中、國小校開展“有課時、有教材、有師資”的消防安全進學校活動和“小手拉大手,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等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通過這次執法檢查,總的看,我省消防安全形勢總體平穩,各地在實踐中還探索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好的做法。但是,影響消防安全的因素還很多,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夠有力。由於我省多年未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部分黨政領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意識不強,抓消防工作的責任感弱化,一些行業部門監管職責落實缺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部門間的聯合監管機制不健全,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在火災隱患督導整改過程中,未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整改的長效機制,相互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消防責任制落實逐級減弱,直接影響消防安全監管效能;基層鄉鎮政府、村民自治組織、企業、公民消防安全意識不強,消防“格線化”、“戶籍化”管理較工作目標還有較大差距。
(二)公共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發展滯後。由於城市建設的擴張,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於城市建設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按照“十二五”規劃,全省尚有36座消防站,1個地市級模擬化訓練基地建設任務未完成。全省應建市政消火栓44897個,實有36009個,欠帳率19.96%;在裝備建設方面,全省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科技含量整體偏低,68%的執勤車輛達不到現代消防車輛水平,城市主戰消防車缺配148輛,基本和特種防護裝備缺配率分別達到21.9%、14.8%,各地高新裝備缺口較大,消防裝備評估論證成果沒有得到有效轉化,量大質弱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扭轉。
(三)公共消防安全意識不強,宣傳教育不夠深入。通過暗訪發現,部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制運行不暢,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不清楚自身消防工作職責,工作人員不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識和裝備使用;室外消火栓被埋壓,老舊小區消防車通道和疏散通道堵塞、占用,消防宣傳由消防部門“唱獨角戲”等問題非常突出,這些現象反映了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法制觀念淡薄,有關部門執法、疏導不力,未形成各部門、各行業聯動的良性社會消防宣傳格局。
(四)專職隊伍建設力量不足。按照全國消防力量平均配備率萬分之三點五計算,我省現常住人口7424萬人,需配備消防員25984人。截止2015年底,我省現役消防官兵、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企事業專職消防員總計20371名,缺口5613人。現役中消防監督警力不足千人,卻承擔著超過1.3萬家重點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2686個基層派出所的指導任務,消防官兵始終都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2015年,全省公安消防部隊共接警出動40576次,在人員未增加情況下,比2010年的13615次增加198%。目前,全省尚有53個全國重點鎮、80個建城區面積兩平方公里以上的鄉鎮沒有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重點鎮欠帳率達到27.7%。已建成的專職消防隊,由於工資待遇低,專職隊員與現役隊員“同工不同酬”差異明顯,休息休假權益難保障,表彰獎勵、傷殘撫恤、離崗安置機制不健全等,導致了“特殊崗位招不來、普通崗位留不住、滅火救援戰鬥力不強”這一被動局面的形成。
(五)火災隱患仍大量存在。我省工業園區、新建區有大量未依法取得消防審批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被默許開工,未審先建、邊審邊建、未驗先用等違法建設現象十分突出,遺留大量難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災隱患。據統計,全省187個工業園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的僅82個,編制率為43.8%。6323家駐園企業中,僅1571家辦理了消防審批手續,辦證率為24.8%。大型集貿市場消防設施配備不足,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問題非常普遍。全省共有高層建築18223棟,密度大、容積率高、產權分散、功能結構複雜,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難以有效撲救。農村地區,村民消防意識淡薄,缺乏防火、滅火和消防法律知識,消防水源不足,一旦發生火災,不能組織有效的撲救,容易使小火釀成大火。
三、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省政府應及時修訂《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督促各級政府科學編制“十三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強化政府消防安全領導責任,確保政府在消防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基礎建設、宣傳教育、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責任落到實處。明確並督促落實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切實發揮消防安全委員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構建齊抓共管的格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
(二)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提升滅火救援水平。各級政府要著眼消防事業發展需要,切實加大對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要對城鎮、工業園區消防規劃編制和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情況開展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加大補建和新建力度。根據本地實際持續最佳化消防車輛裝備配備結構,按照消防裝備評估意見制定時間表、任務書,儘快完成攻堅車輛、特種車輛裝備配備和城市消防站主戰消防車多功能化升級,推動消防裝備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轉變。
(三)推進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壯大社會化消防力量。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切實解決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問題。要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當的,“高起點”、動態增長的工資標準,並建議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足額落實人頭經費保障,增強崗位吸引力。要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建立職級與工資等級的掛鈎機制,激發隊員動力,壯大專職隊伍,探索職業化的運作模式、執勤模式,充分保障休假、休息等權益。試點將隊長等少數骨幹人員核定為事業編制的獎勵辦法,努力探索拓寬轉崗安置出路。
(四)提高公眾消防法制意識,解決新常態下消防安全突出問題。要深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七進”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義務教育內容中,不斷增強廣大民眾的消防法律意識。在中、國小每年要組織開展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要組織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及特種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要集中整治城市集貿市場消防設施不足,占用消防疏散通道,老舊居民小區消防通道堵塞等難點、頑症問題。要加強農村消防安全工作,指導鄉鎮制定消防規劃,確保農村消防設施建設與總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要加快農村道路建設步伐,提高消防車通行能力,合理設定市政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口,引導民眾樹立安全用電、用火意識,特別要加強對農村敬老院、五保戶、孤寡老人等特殊群體的指導和幫助。積極推進“一村一站”戰略,在農村建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志願者組成的“防消一體化”微型消防站,實現救早、滅小和撲救初期火災的建設目的。
(五)加大消防監管和執法力度,全面預防火災隱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將此次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進行疏理,認真研究謀劃解決。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嚴禁開工建設和投入使用,防止先天性隱患的形成。對於已建項目,各級政府及時制定出台相關解決方案,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和督促整改力度,儘快消除違法違規行為。要切實加強對違法生產經營建築的排查整治,對於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堅決督促整改,確保生產經營性建築消防安全。加強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和高層住宅區的安全評估和日常監管等工作,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系統、物聯技術開展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等重點場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