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負責對本辦法所適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有關會議,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
(三)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等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建立並完善消防工作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本行業、本系統監管單位的消防管理,指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建的消防技術服務組織開展技術服務;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問題,以及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督促整改;
(六)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保障政府批准徵召的消防專職隊員和消防文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城市社區和農村建設的內容,並確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重、特大火災撲救中部門聯動、物資調配、受傷人員救治,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撲救火災、舉報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在項目前期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支持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部門應將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為預算單位管理,並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劃撥;
(四)安監、工商、建設、民政、教育、文化、衛生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頒發有關證照時,應依法審查消防行政許可或消防備案合格材料;
(五)規劃部門應將經依法批准的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落實和預留消防基礎設施用地。在建設項目審批中應加強對消防基礎設施用地的保護和控制,保證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它基礎設施同步審批;
(六)建設部門應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畫,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監管,將消防工程施工質量納入資質等級評定和誠信體系評價內容,加強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及外牆裝飾材料的消防安全監管;
(七)水務管理部門應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供水管網新建、改造同步實施,落實對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護、管理職責,確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響滅火救援時應事先書面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八)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消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房屋租賃雙方確定消防安全責任,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
(十)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建築物外立面裝修、裝飾和廣告牌的設定,對發現妨礙滅火救援設施使用、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十一)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將有關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中國小校應聘請兼職消防輔導員;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分別納入普法、培訓和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十三)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面向社會義務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十四)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建立傳遞火警、火災信息的消防通訊設施,保證火警受理專線、96119火災隱患舉報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各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暢通;
(十五)監察部門應依法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四)對公安派出所、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消防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工作;
(五)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活動,開通96119火災隱患舉報專線,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的各類消防違法行為;
(六)組織指揮火災撲救,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嚴格執行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八)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九)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落實防火措施,開展創建消防安全村、社區活動;
(三)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指導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五)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相關人員,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八)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的各類消防違法行為;
(九)做好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季節性、階段性消防工作;
(十)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縣(市、區)消防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鄉(鎮)消防規劃或者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落實保障經費,積極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四)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發展消防志願者隊伍;
(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業主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六)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違規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
(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工作。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防火公約,明確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二)建立並落實對無人撫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進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產權人、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將本地企業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村莊建設規劃,並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範圍;
(五)督促集市及民俗活動的主辦者制定防火公約和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無主辦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六)鼓勵家庭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和避難逃生用具;
(七)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經費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四個能力”。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評估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自動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四)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地下公共建築和超標準、超規範建設工程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十二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建築物,各產權人、使用人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各自的管理、維護等消防管理責任,也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為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設定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保持其完好有效;
(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並在火災等突發事件時迅速疏散乘客;
(三)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二)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三)建立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檔案,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消防設施運行狀況;
(四)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專項維修資金中用於消防設施維修部分的使用情況;
(五)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業主、使用人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消防備案並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檢查,選用符合國家資質條件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
(二)設計單位應對其消防設計質量負責,提交的消防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施工單位應對其消防施工質量負責,保證施工過程和施工質量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檔案的要求,確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施工現場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等完好有效;
(四)監理單位應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實施工程監理,監督施工單位使用防火性能符合標準的消防產品和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監督電焊、氣焊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載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責任範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等事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內部應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內設機構、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每年簽訂一次,責任人變動或責任書到期後應重新簽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並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幹部政績考評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對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職責的,依法追究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批評,經批評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相關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通報批評,經批評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依法逐級追究本單位負責人和政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