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和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陝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個體工商戶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本年度消防重點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或審議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編制並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落實建設、管理、維護等單位職責,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五)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消防基礎薄弱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站、衛星消防站。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健全消防工作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實施消防規劃。
(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組織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檢查。
(六)根據需要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承擔火災初期撲救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五)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業務指導。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改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工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三)民政部門將火災後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後救助;加強對救災物資儲備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規劃部門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五)住建部門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六)國土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規劃,組織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七)財政部門按照消防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足額撥付消防工作經費。
(八)商務部門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旅遊發展部門指導旅行社、旅遊景點等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安全狀況等內容與旅行社、旅遊景點、酒店星級評定掛鈎考核。指導、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文化廣電部門負責本行業行政審批及管理中的消防安全;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電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做好公益性消防宣傳工作。
(十一)教育部門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學活動,督促各類學校每學期開展不少於一次全員消防演練。科技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司法行政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十二)衛計部門負責本行業行政審批及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三)交通運輸、安監、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客運車站、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壓力容器和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及時查處涉及上述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十四)體育、民族宗教、人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人民防空工程、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市政、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六)環保、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根據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十七)其他政府部門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職責,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治理,督促所屬單位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二)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志願消防隊伍。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二)對本區域內社會單位及村(居)民樓院進行巡查,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
(三)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整改存在困難的,及時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有條件的可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區域內的居民。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工作檢查考核,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微型消防站,實行區域聯防聯控,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測系統和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五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的基礎上,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一)超高層公共建築和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建立專職微型消防站。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石化、煤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在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築物或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契約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業系統要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目標和考核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中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