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結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保障消防經費投入,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分管領域的消防專項督查,推動行業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推動本部門消防工作的落實,分管領導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等內容。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消防工作應當每年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消防安全納入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設範疇,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並組織實施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火災隱患整治重點地區,進行掛牌督辦,在年底前完成驗收,並將驗收結果納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評內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以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為主體,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等為補充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及環保、安監、衛生、供水、供電、交通等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八)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小旅館、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
(九)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組織制定、修訂規範性檔案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配置專職消防工作人員和專門辦公場所,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推動將格線化消防管理納入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或其他基層工作平台;逐級劃分消防安全格線,明確各級格線負責人及其職責;藉助現有基層工作平台或移動終端,加強格線消防信息採集、檢查、督查、情況反饋、問題督辦。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場所,每月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活動,普及基本的火災預防和滅火逃生知識,每季度開展一次針對性的消防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 7 —改火災隱患。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特別是出租屋、“三小”場所(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場所)、老舊居民樓和擅自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居住改生產、儲存等工業用途和其它商業用途)的場所進行重點監管,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住人經營場所及時進行整治。對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監管不明確的違法違章消防安全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火警,並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檢查、自我宣傳、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整合單位社區保全、重點崗位員工、物業管理人員、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工作人員、格線管理員、消防志願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多種力量資源,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分時段最佳化人員編組,分區域設定消防器材,明確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消防演練,確保發生火災“3分鐘”到場處置。
(三)配備專兼職消防宣傳員,在居民活動場所、辦公區等區域設定消防宣傳教育專欄,依託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每年組織居民民眾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對監管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和安全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的意見和建議。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在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志願消防隊伍建設,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排查學校、幼稚園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督促單位落實整改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知識的教育、教學和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每年組織對學校消防安全教育情況開展考核。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督促各類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和參與對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規範、監督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勞動契約訂立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做好重點工種的安全培訓工作。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時落實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納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內容,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得到落實。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在職責範圍內督促相關行業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日常安全培訓考核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和整改火災隱患。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督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水路運輸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協助做好重大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配合公安機關利用新聞媒體、出版機構等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曝光和輿論監督。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醫療崗位培訓考核內容。協調火災事故等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專項整治。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範圍內的具有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對監管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監管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查處。負責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批發倉儲場所和零售經營點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進行查處。
(十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及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要求,落實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培訓中心、應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除第十二條規定的部門外,其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予以立項。在審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畫。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不斷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督促、指導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工業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綜合考慮消防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對工業領域重大消防安全技術研究項目給予支持,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運用、促進企業本身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各類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落實消防預算經費,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建設納入財政預算,做到消防投入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八)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15 —
(九)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人防工程設計、審核、施工、驗收、使用等環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關單位擬制消防應急預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十)體育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監管的體育場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排查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並督促單位整改。負責大型體育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做好教務活動和宗教活動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糧食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儲備糧儲存和運輸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本系統企業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滅火演練。
(十三)農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行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容。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四)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開展森林、園林等行業領域的火災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點時期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確保消防安全。
(十五)水務部門負責協調市政消火栓維護管養單位做好消火栓設施的維護管養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加強市政消火栓供水專用管道的維修管理,確保市政消火栓專用供水管道滿足消防用水要求。
(十六)環境保護部門應參與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協助消防部隊開展滅火救援和演練。
(十七)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對城市居民安裝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防盜網(窗)實施監管(查處),並對未依法辦理規劃審批的違法建築及占道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的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所監管的企業做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定期檢查、檢測以及維護保養工作,協調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資金。將消防安全納入所屬企業負責人教育培訓、考核任用範疇和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考核範圍,落實考核結果的套用。
(十九)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督促轄區漁港做好漁業船舶消防工作,不定期組織對漁業船舶消防設備等進行檢查。
(二十)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納入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和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內容。把消防知識納入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 A 級景區安全風險評估內容。督促 A級旅遊景區(點)、星級飯店和旅行社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參加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
(二十一)供銷社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行業領域單位的火災隱患專項排查整治。
(二十二)水利、地震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二十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核對消防產品供貨來源,保障消防產品質量。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 2人,每班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並持證上崗。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自我評價制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對本單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企業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七)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切實提高單位各類人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視頻、警示牌或者採用廣播等形式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事項,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應開展一次培訓;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如已經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二)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三)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實行每月防火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檢查檔案,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六)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七)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參加消防職業資格培訓,並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八)結合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九)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實行實時監控。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五)加強物業服務公共區域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將電動車火災防範納入日常工作範疇,加強對居民樓院電動車存放、充電管理,發現電動車停放、充電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八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完成對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的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縣級人民政府在上級組織考核前完成本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工作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經審定後,向被考核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進行通報,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