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陝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於2023年5月5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5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救援隊伍。
第三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統籌發展、專門管理、覆蓋城鄉的原則和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方向。
第四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是國家消防救援力量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有效補充。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七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政策制定、統籌規劃和業務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和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納入消防規劃,並制定年度建設計畫,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站點布局、建設方案由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審核,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一)消防救援站數量和布局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和建成區面積超過4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萬人以上的其他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應當建立森林草原消防專業隊的區域;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地區。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煤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六)公路超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七)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標準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其他單位。
鼓勵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
第十二條 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鄉鎮(街道),可以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與消防工作所(站)合併建設。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規劃選址、建設規模、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森林草原火險地區建設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同時配備滿足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要求的人員和裝備。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投入執勤前,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組織驗收。
專職消防救援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變更。確需撤銷、整合、變更的,應當經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照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有關制度和要求,建立規範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由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管理,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防火巡查;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撲救城鄉火災,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以及地震、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築坍塌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參與民眾危難救助工作;
(六)指導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建設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除履行前款職責外,還應當履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協助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傳和防火巡查等職責。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日常駐勤人員不得少於總數的70%。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執勤任務,不得收取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開展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產生費用,由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政府專職消防員數量。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可以在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或者補充到消防救援機構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證件管理辦法,實行全省統一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證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由省、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年滿18周歲;
(四)志願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具有高中或者同等以上學歷,消防文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錄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招錄辦法。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依法與實行勞動契約用工制度的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政府專職消防員職務職級、工資待遇以及獎勵、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不符合招錄條件,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被招錄的;
(二)崗前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四)不履行職責、不服從命令、不遵守紀律等違反隊伍管理制度,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自主就業。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連續工作滿5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可以按照規定轉聘為消防文員。
第三十一條 對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立退出補助機制。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並參照有關規定製定。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情形的或者主動辭職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不得領取退出補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相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所需的經費由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不低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預備消防士工資標準,消防文員的工資標準參照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執行辦法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現場救援補貼標準,發放現場救援補貼。
第三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因勤務需要無法休息時,應當依法安排調休。
第三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六條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交通出行、就醫、子女入學、參觀遊覽、住房保障等優待標準按照消防救援機構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學習和職業技能競賽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執勤消防車輛應當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消防救援專用標誌;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按照規定免繳泊車費、車輛通行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立和管理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報警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調派指令,未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未按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二條 在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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