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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有效提高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能力,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下同)是指在消防救援部門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站)從事滅火和應急救援、戰勤保障及有關輔助工作的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和各類專業消防隊伍建設需求進行配備,建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與消防隊站建設同步增長的長效機制,確保滿足執勤需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同級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管理,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隊伍管理、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獎懲考評、經費使用等工作由同級消防救援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依法規範、分類管理、責權明晰、保障有力的原則,努力提高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實戰化水平。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
第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GA/T 998—2012)執行。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省消防救援部門驗收,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經市消防救援部門同意,並報省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章 人員招收和培訓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結合全市消防工作需要,按照統一下達的計畫,通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畫,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部門根據任務需要提出,經應急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標準,按照個人報名、資格審查、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面試、體格檢查、政治審核、公示錄用、入職培訓、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進行。不同崗位可分類公示,各環節考核順序及應聘崗位專業測試內容由消防救援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自建立勞動關係1個月內(含試用期和入職培訓時間),應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勞動契約。人員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契約約定工資的80%。試用考察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或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相關工作的,不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四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自願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三)政府專職消防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特殊崗位需求(參照《應急管理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2022年度消防員招錄工作的通知》附屬檔案1《特殊專業人才放寬年齡報名條件和程式》)的業務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四)政府專職消防員應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以上學歷;消防文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具備基本的電腦辦公技能和文字表達能力;
(五)政府專職消防員需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體格檢查標準》;消防文員體格檢查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政府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駕駛證B照以上的人員中招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退役士兵以及消防救援隊伍退出消防員可視情放寬年齡。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不得錄用為專職消防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或者因違法行為或違反原單位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其他不適合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或協助開展消防管理工作的。
第十六條 首次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90日、15日;消防文員崗前培訓不少於10日。崗前培訓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統一組織,進行全封閉式訓練,培訓合格後由各縣區消防救援部門進行在崗培訓,培訓內容應根據國家相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處置轄區各類災害事故,接受當地政府、消防救援部門統一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搶險救援和現場勤務;
(三)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四)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和搶險救援數據;
(七)協助消防救援部門開展消防監督執法和視窗受理、檔案管理、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受理等其他輔助服務工作任務;
(八)協助消防救援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九)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執行等級勤務模式,進行執勤戰備教育,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在消防救援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規定對營房設施、消防器材裝備、消防車進行檢查維護,對存在問題的營房設施、車輛、器材裝備應及時維修保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統一納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日常執勤序列,由市、縣區消防救援部門進行管理,並根據本轄區消防力量的實際需要進行統一調配、統一使用,日常實行24小時戰備制度和“兩嚴兩準”(嚴肅的紀律、嚴密的組織,準現役、準軍事化)管理標準。
市級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全市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教育、訓練計畫的制定、檢查、考核工作;縣區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所轄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教育、訓練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與執勤消防救援站同操課、同訓練,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量化考評制度,分為日常考評和年(半年)度考評。量化考評內容包括政治學習、業務訓練、日常工作、內務衛生、行為舉止、執勤滅火和搶險救援等,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量化考評結果作為工資調整、表彰獎勵、崗位調整、是否繼續使用的主要依據,並存入人員檔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工作時間應當統一著備勤服裝,儀表莊重、舉止得體,不得有損害隊伍形象和聲譽的言行舉止。作息時間、政治學習等與所在用工單位人員同步實施。如因戰備、火災、救援和其他工作原因需加班或參加備勤的,無特殊情況應堅決服從。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對因工作需要接觸的任何國家秘密或消防工作秘密,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職期間,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行業單位、中介機構等單位中兼職或兼職取酬,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工作時長及管理職務實行等級制,分為3級:
(一)高級政府專職消防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中擔任管理職務的專職消防員;
(二)中級政府專職消防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所屬的工作時間超過2年以上(含2年)的專職消防員;
(三)初級政府專職消防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所屬的工作時間不滿2年的專職消防員。
第二十七條 消防文員按照工作時長及管理職務實行等級制,分為3級:
(一)高級消防文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中擔任管理職務的消防文員;
(二)中級消防文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所屬的工作時間超過6年以上(含6年)的消防文員;
(三)初級消防文員: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所屬的工作時間不滿6年的消防文員。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等級根據崗位、工作年限經考核按規定晉升。晉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續約條件;
(二)經過晉級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專職消防員晉升等級應取得相應崗位所對應的職業技能鑑定資格;
(四)晉升為中級的應當具備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為高級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考核優秀,在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救援站)工作滿2年以上,可任副班長職務;任副班長滿2年以上的,可任班長職務;任班長滿4年以上的,可任站長助理、專職消防站長等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不提升工資檔次:
(一)本年度考評為“不稱職”的;
(二)因病和非因公致傷住院或者病休的時間超過半年的。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消防救援部門和所在單位要鼓勵和支持政府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工作的專職消防員假期按規定享受輪休、調休和休假。輪休、調休和休假時間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車身噴塗消防標識和圖案。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消防車、器材、裝備不得用於與訓練、執勤、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以及消防宣傳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購置消防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減免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繳往返途中的道路通行費。
第三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勞動契約
第三十七條 首次勞動契約的簽訂
政府專職消防員入職後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要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報酬、職業危害、社會保險、勞動紀律、試用期等內容。首次勞動契約期限為1年,入職培訓時間計入試用期。
第三十八條 勞動契約的續簽
(一)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對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表現優秀、考核達標的,可續簽勞動契約;
(二)每次續簽勞動契約的期限結合政府專職消防員年限等級劃分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續簽。簽訂勞動契約起始時間,應與上次契約的終止時間相連線;
(三)未經考核或考核不稱職的政府專職消防員,不再續簽下一期的勞動契約。
第三十九條 契約期滿離職
(一)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勞動契約的,應在期滿前30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契約期滿離隊前,應將個人保管的裝備器材、所有權屬消防救援部門的物品等進行如數移交,遺失或損壞的,照價賠償;
(三)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消防救援部門與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契約關係自然終止。
第四十條 辭職
辭職是指勞動契約期未滿,由政府專職消防員提出要求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一種行為。
(一)政府專職消防員辭職應當提前30天遞交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辭職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其它責任;
(二)專職消防員辦理辭職手續後,消防救援部門與專職消防員的契約關係自然終止。
第四十一條 已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年齡超過四十五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在契約期內,累計兩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五)不履行職責、不服從命令、不遵守紀律等,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
(六)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七)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情形。
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必須在招聘公告、招聘告知書、勞動契約、內部管理規定等方面充分體現和明確告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收回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並按規定為其辦理社保、檔案轉接。
第七章 經費保障和人員待遇
第四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享受與24小時備勤模式和高風險職業特點相匹配的待遇保障。專職消防隊員基本工資按照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行政事業編制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經費由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補助、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高危職業補貼、執勤補貼、現場救援補貼等組成。各類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執行,年度工資檔差結合各縣區財政實際確定。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設定專職消防員管理組織,原則上選擇中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擔任管理分隊長、班(組)長。相應崗位任命應由縣區消防救援部門上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研究同意後任命。管理崗位津貼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管理崗位津貼發放,具體發放標準可根據本縣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政府專職消防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結合職業特點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各類保險金按當地社保繳納標準核算,個人承擔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醫療費按醫療保險保障。
第四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業務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規定參加屬地職工工傷保險,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因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落實工傷及撫恤待遇、生活保障。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公(工)受傷,所屬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核銷醫療費用。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按程式申報。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遺屬按《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十八條 為增強政府專職消防員隊伍的身份認同感及榮譽感,各級黨委政府可結合本縣區實際,為專職消防員家庭頒發“消防員榮譽家庭”光榮牌。入職分別滿5年、10年、15年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由市政府分別為其頒發銅質、銀質、金質消防職業紀念章和榮譽證書。
第四十九條 工作滿15年經個人申請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或不適宜繼續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或在參與消防救援、執勤訓練等導致傷殘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優先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或任期內榮獲2次以上三等功獎勵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政府推薦就業崗位。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堅持精神獎勵與經濟獎勵相結合、內部獎勵和政府表彰相結合的原則,對在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及個人,應提請縣區及以上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並推薦參加全國、全省119消防獎評選。市級消防救援部門應積極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組織,積極開展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按有關規定對優勝者授予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配套享受地方各項人才政策。
第五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日常工作或滅火救援戰鬥中表現突出,比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達到規定條件的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五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處分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辭退。撤職不適於非管理崗位政府專職消防員。身份為黨員的,除給予上述處理外,按照黨紀黨規等有關規定視情予以處理。
受到警告以上處分時,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除影響期內相應獎金及津貼補助。
第五十四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辭退。
(一)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的;
(二)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
(三)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的;
(四)在滅火救援戰鬥行動中,作戰消極、臨陣畏縮的;
(五)接到人民民眾報警求助後,無故不出警的;
(六)擅自離隊、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七)不服從管理的;
(八)違反飲酒規定的;
(九)盜竊、變賣公用財產或將其占為己有的;
(十)參與賭博、違規網路借貸、打架鬥毆的;
(十一)做出違背社會公德行為的;
(十二)調戲、侮辱婦女或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
(十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十四)其他損毀消防救援隊伍聲譽行為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情形的。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開除。
第五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給予處理前,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及依據告知本人,專職消防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警告由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救援站)實施,記過由所屬消防救援大隊實施,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備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辭退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實施,報省級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聘用政府專職消防員,或者隊伍管理混亂、紀律鬆弛的,應當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違紀違法等違反單位管理規定解除聘用關係時,聘用方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第九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五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辦理專職消防員各項社會保險、契約履行監督、就業註冊登記等工作。
第六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標準,落實專職消防員優撫政策,申請優撫經費,辦理相關優撫手續。
第六十一條 公安、住建、教育等部門應在專職消防員戶口遷移、住房保障、申請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級消防救援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