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辦法

《陝西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消防安全監管機制,促進社會單位和個人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27日,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陝西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快推進全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起草了《陝西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3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消防安全監管機制,促進社會單位和個人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界定、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全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市級及以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工作,落實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分級分類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職責。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公示
第五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對象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建築(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五)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下列信用信息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一)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註冊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
(四)行政強制信息;
(五)行政檢查信息;
(六)行政確認信息;
(七)守信激勵對象名單信息;
(八)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九)行業信用評價信息;
(十)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十一)信用承諾信息。
第七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照屬地原則,歸集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對象的信用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全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通過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入口網站統一向社會公示,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陝西)。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九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單位和自然人三年內無消防違法行為記錄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列為消防安全領域守信激勵對象:
(一)因消防工作成績突出,受市級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及省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獎勵、表彰的;
(二)在滅火救援、搶險救災過程中積極協助消防救援隊伍,做出重大貢獻,受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獎勵、表彰的;
(三)積極參加消防志願者服務活動,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受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獎勵、表彰的;
(四)省級消防救援機構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十條 對消防安全領域守信激勵對象,公示期間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減少消防監督抽查頻次;
(二)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給予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社會單位和自然人有下列不良信息的,應當列為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主體:
(一)逾期未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按期整改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獲得行政許可,經核查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註冊消防工程師、 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主體,加大消防監督檢查頻次,並推送至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社會單位和自然人有下列不良信息的,應當列為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主體: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期間未採取嚴密有效安全防範措施的;
(三)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具備從業條件、相應資格或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個人名義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檔案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檔案的;
(六)註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七)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經告知後拒不整改的;
(八)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九)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以及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較大及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十一)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影響滅火救援行動並導致造成人員傷亡及嚴重財產損失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主體,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在消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不適用便利服務措施;
(三)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公眾對發布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異議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機構應當按照《陝西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 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消除不良影響之後,可以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受理機構在確認失信主體符合修復規定的,向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式停止對外公開失信信息並從懲戒名單中移除。
第十七條 失信行為主體在相應最短公開期限後,滿足以下條件,經消防救援機構確認可申請主動修復:
(一)履行法定義務,按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完成失信行為和違法行為整改;
(三)作出信用修復承諾;
(四)參加信用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修復培訓(嚴重失信行為適用);
(五)提交由具備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嚴重失信行為適用)。
第十八條 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失信行為主體信用修復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等情況進行核查,做出信用修復處理決定,出具信用修復認定書。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行為主體申請同一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2次。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覆後的3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入口網站公示其失信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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