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消防安全監管,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8號令)、《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03號令)、《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於2023年11月29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 發文字號:湘消發〔2023〕57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消發〔2023〕57號
HNPR—2023—54002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州分行:
為加快推進全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現將《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落實。
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2023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消防安全監管,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8號令)、《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03號令)、《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目錄確定、信用主體範圍、失信行為認定以及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套用、異議、修復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建設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消防救援、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建設相關工作。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的對象為: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認證、鑑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築(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六)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失信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事實、認定依據、認定部門、認定日期、公示期限)、守信行為信息等。
第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其認定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主體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第九條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消防監督執法情況,將信用主體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十條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部門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定期推送至信用中國(湖南)信息平台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
各有關信用信息平台應當及時向各相關部門推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數據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一條 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普通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進行公示。對法人、非法人組織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對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
第十二條 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3年。公示期滿1年後,信用主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提前終止相關信用信息公示;公示期滿3年後,相關信用信息自動停止公示,有關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信用信息套用
 第十三條 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對存在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許可權內,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管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行政機關在採取監管措施前,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所依據的失信行為信息的內容和提供單位。
第十五條 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懲戒措施外,可以在許可權內,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開展相關業務;
(二)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三)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異議
 第十六條 作出認定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消防救援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式,書面告知信用主體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移出條件。
信用主體自告知或者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辯,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陳述、申辯理由未採納的,或者告知、公告期滿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七條 信用主體認為其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採集、歸集、披露、使用過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處理。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並書面答覆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異議不成立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八條 信用主體認為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十九條 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在公示期滿1年後,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信用信息進行修復。但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除外。
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條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意見,或者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
(三)信用承諾書,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四)申請人主要登記證照複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接到信用信息修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修復並書面答覆申請人;對不同意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修復的,應當在向申請人書面答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中國(湖南)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以及信息平台、系統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照規定程式及時停止公示失信行為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不得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五條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者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受理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公示3年並不得提前終止公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督促、引導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監管及懲戒措施,督促、指導下級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確保相關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時互通共享,對發現的問題共同會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各信用管理職能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湘消〔2022〕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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