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管理規定

濮陽市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管理規定已經濮陽市政府研究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4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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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是指我市城市消防站保護範圍外鄉鎮(街道)建立的有專(兼)職人員執勤,承擔鄉鎮(街道)滅火救援、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等職責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領導管理。
第二章 建設與裝備
第四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要求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並參照國家標準保障必備用房和車輛裝備。
第五條 3萬人以上的鄉鎮(街道)要至少配備2輛載水量3噸以上的消防車,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要配備1輛載水量3噸以上消防車和1輛灑水車。建設中心消防站的鄉鎮(街道)要參照國家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標準建設,且至少配備3輛載水量3噸以上的消防車。
第六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車應按照要求噴塗紅色和“××鄉鎮消防”字樣或標誌圖案。消防車輛僅用於滅火救援和社會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和組成
第七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設隊長、副隊長各1名,隊長由轄區派出所所長、武裝部長或副鄉鎮長兼任,報縣政府備案。
第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隊員由鄉鎮政府報請縣級政府招聘,並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9人,3萬人以上的鄉鎮(街道)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12人,中心消防站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15人。
第九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隊長、副隊長、駕駛員、戰鬥員、通信員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的隊伍建設和日常業務管理,確保工資、油料、裝備等保障到位。
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進行檢查指導,督促開展滅火救援工作,指導開展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培訓演練和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業務指導,定期進行拉動測試、實地檢查指導和集中培訓,不斷提高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滅火救援能力。
第十二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要積極開展理論、業務學習和技術、戰術、體能訓練,建立健全器材裝備檢查保養、安全防事故、值班備勤、請銷假等制度,保證執勤車輛、器材、通信、人員時刻處於備勤狀態。
第十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要根據鄉鎮(街道)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訓練計畫,熟悉轄區內水源、道路和重點單位(部位)情況。
第十四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隊員應遵守訓練和救援行動安全規定,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個人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十五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由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要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遠程可視化管理。要安裝接處警終端,接入縣(區)119消防指揮中心和110指揮中心,接受火情指令和調派。
接到民眾火災報警時,可直接出動開展滅火救援,同時將火情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六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火情指令或報警後,要第一時間出警,迅速、準確、安全趕赴現場,從出動到處置轄區最遠處的災情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分鐘,科學、準確、高效處置。
第十七條 滅火救援要按照“接警調度、出動著裝、人員編組、編成展開、安全撤離”的要求,科學編配人員裝備,規範力量調度和滅火救援程式。
第十八條 執勤消防車隨車器材應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配備水帶、水槍、空氣呼吸器、消防梯、手動破拆工具、乾粉滅火器等器材。供水車輛重點配備水帶、水槍、水帶轉換接口等器材。
第十九條 各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要加強協調配合,開展聯合滅火救援和訓練。
第六章 指導、檢查、巡查和宣傳
第二十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在做好滅火救援的前提下,配合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檢查和巡查。
第二十一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除承擔滅火救援任務外,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消防安全指導。指導居(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防火檢查。協助“大格線”格線員檢查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轄區社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
(三)日常巡查。協助“大格線”格線員巡查轄區消防道路水源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火災防控情況。
(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組織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民眾開展日常消防宣傳,定期進行滅火救援疏散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二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協助“大格線”格線員指導居(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在“九小”場所推行“三自一公示”(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公示承諾)消防標牌化管理。
(二)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明確1名協管員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對居民樓院(小區)和轄區小單位、小場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四)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督促整改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
(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建立志願消防隊,設立公共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器材點,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和滅火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對轄區社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日常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燈、滅火器是否完好可用。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是否經過培訓且持證上崗;建築消防設施是否每年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測。
(四)是否違規存放、使用、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五)是否存在經營和住宿“多合一”、住宿場所與生產經營場所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違規使用明火等現象。
(六)是否存在違規拆除防火隔牆、搭建易燃夾心彩鋼板、設定夾層或隔間、建築之間搭建幔布等影響建築消防安全問題。
(七)是否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張貼防火公約。
(八)是否存在違規存放電動車並充電現象。
(九)電氣線路敷設是否規範;插座及電錶箱周圍是否堆放可燃物。
(十)是否安裝獨立式煙感報警器;是否存在廣告牌遮擋逃生窗、違規設定防盜窗現象。
第二十四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協助“大格線”格線員巡查轄區消防道路水源情況和重要節日、活動期間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一)轄區道路是否暢通,是否設定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限高桿和路障。
(二)消防水源是否滿足消防車取水要求。
(三)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可用。
(四)農業收穫季節、重要節日和重點時段居(村)委會各項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可以組織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民眾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一)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劃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責任片區,分級開展消防宣傳。
(二)組織對居(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消防明白人、協管員、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志願消防隊等重點人員開展集中培訓。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宣傳陣地,設定宣傳條幅、宣傳欄、宣傳櫥窗。
(四)組織居(村)民委員會通過農村“大喇叭”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宣傳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進農村活動。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將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履職及經費保障情況納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責任和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管理規範、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依法依規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值班制度落實不嚴,導致漏接、遲接火災報警的。
(二)接到火警或者調派命令未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處置不當,致使火災蔓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中不服從消防救援機構調動指揮的。
(五)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造成人員傷亡的。
(六)落實執勤制度不到位,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或檢查中未在崗或未參與出動的。
(七)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落實,並依據本規定製定落實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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