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鄉鎮消防隊管理暫行規定》是辰谿縣為滿足鄉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求、切實加強鄉鎮消防隊建設、提高滅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鄉鎮消防隊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鄉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求,切實加強鄉鎮消防隊建設,提高滅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鎮消防隊由當地鄉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
第三條各鄉鎮應視本鄉鎮具體情況建立不少於7人的消防隊伍,其中應設立鄉鎮消防隊隊長1名、駕駛員1名、戰鬥員5名(可包含消防協管員)。
第二章鄉鎮消防隊及其隊員職責
第四條鄉鎮消防隊職責:
(一)根據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縣委、縣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指令,及時趕赴現場實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二)熟悉轄區的基本情況,針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團寨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三)完成縣委、縣政府或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鄉鎮消防隊隊長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二)負責組織裝備器材檢查;
(三)負責組織熟悉轄區道路、水源、團寨及重點場所情況;
(四)負責組織開展日常訓練工作。
第六條鄉鎮消防隊駕駛員職責:
(一)熟悉轄區道路、水源情況;
(二)熟練掌握車輛及車載固定裝備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三)負責車輛維護保養,保持車輛乾淨整潔;
(四)確保消防車輛的油、水、電、氣和滅火劑充足。
第七條鄉鎮消防隊戰鬥員職責:
(一)根據分工,完成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二)熟悉轄區道路、水源、團寨及重點場所情況;
(三)保持個人防護裝備和負責保管的裝備完整好用,熟練掌握其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鄉鎮消防協管員職責:
(一)負責建立鄉鎮消防隊日常基礎台賬;
(二)協助鄉鎮消防隊隊長開展日常裝備檢查及訓練工作;
(三)負責管理庫存器材裝備;
(四)定期開展團寨、重點場所隱患排查工作;
(五)每月定期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活動;逢重大節日、特殊季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六)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三章鄉鎮消防隊管理及訓練
第九條裝備管理:
(一)每日組織對隨車裝備器材進行一次檢查,每周組織一次試車試水,確保車輛器材裝備完整好用;
(二)建立器材庫裝備出入庫登記檔案及裝備檢查檔案;
(三)嚴禁擅自外借、調換、挪用消防裝備器材用於非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場合;
(四)設定專門的執勤器材庫用於執勤器材的存放。器材裝備儲存管理應做到分類、分級管理,做到無丟失、無損壞、無鏽蝕、無霉爛變質。
第十條隊伍管理:
(一)設立專門的辦公場所;
(二)定期開展安全防範事故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開展遵紀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人員法紀觀念和職業榮譽感。
第十一條執勤訓練:
(一)每月應組織消防隊員開展不少於2次滅火救援基礎技能戰術訓練,不斷提高隊員的職業技能;
(二)每月應組織不少於1次業務理論知識學習,組織隊員學習滅火救援理論知識,提高隊員理論水平;
(三)縣公安消防大隊每年組織鄉鎮消防員進行一次集中培訓。
第四章值班出警制度
第十二條鄉鎮消防隊按“轄區負責,就近調度”的原則出警。配備消防車的鄉鎮消防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滅火救援行動,並根據縣委、縣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指令及時增援臨近鄉鎮的滅火救援行動。
第十三條鄉鎮消防隊應確保人員24小時有人在隊值班,值班人員在接到火警後應立即召集人員在5分鐘內出動,並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章後勤保障
第十四條縣政府根據需要對各鄉鎮消防隊器材裝備進行統一採購。
第十五條縣政府負責保障鄉鎮消防隊車輛器材裝備維護費用。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鄉鎮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確保鄉鎮消防員的工資水平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第六章檢查評比
第十七條縣政府每月開展一次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巡查,每年度開展一次考核,對各鄉鎮消防隊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並落實考核獎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