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3月1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省長謝伏瞻2014年3月21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專職消防隊建設與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省轄市、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專職消防隊由企業事業單位建設。
第四條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相關機構管理,單位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經費應當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日常運行經費按照公安消防隊各項基本支出保障標準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屬單位予以保障。
第六條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地方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隊(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隊(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未建設公安消防隊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集聚區。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建設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和捷運的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批發市場;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不得擅自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專職消防隊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保證處於經常性戰備狀態;
(五)實施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派命令,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並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揮。
第十二條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招聘計畫,報經所屬的人民政府批准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鄉鎮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屬單位負責招聘。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新招聘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統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根據工作需要,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以補充到公安消防隊。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培訓由所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整體工資水平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執行,具體標準由所屬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招聘或者使用專職消防隊員的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可以參照現役消防隊員的標準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員因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員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按照特種車(艇)辦理註冊手續,並按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樑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第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勤制度不落實、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二)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命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四)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