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層建築,是指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
高層工業建築和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築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高層居住建築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消防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築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並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
(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高層建築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加強高層建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配備舉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高層建築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實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
(二)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等民眾性消防工作;
(四)督促、指導沒有管理單位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高層建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高層建築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高層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高層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根據高層建築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將30層以上或者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監控對象,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採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日常監控,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三)負責高層建築火災撲救預案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高層建築火災預防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訂與演練;
(四)建立高層建築火災撲救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開展火災撲救技術戰術研究,組織公安消防隊開展專業技能訓練,承擔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定期對高層建築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築周邊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轉彎半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築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高層建築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條 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高層建築消防用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並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在高層建築每層醒目位置設定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
(三)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四)利用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社區網路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五)定期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六)制定火災預防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約,負責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服從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依照相關規定用火用電、使用燃氣,愛護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發現違章用火用電、使用燃氣或者損壞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舉報;
(四)不得違法設定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層建築的外牆保溫材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六條 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築應當設定避難層(間)。建築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時,應當設定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十七條 託兒所、幼稚園、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老年公寓不應設在高層建築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築內時,應當設在首層或者二、三層,並設定單獨出入口。
高層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的,應當設定在首層或者二、三層,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必須設定在其他樓層時,還應當保證建築面積、出口數量、防煙排煙設施、疏散指示標誌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高層建築內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公寓、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客房和醫院的高層病房樓應當設定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移動照明燈具、防煙面罩、逃生繩、緩降器等輔助逃生器材,並放置在醒目、便於操作的部位。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外牆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定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影響高層建築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
第二十條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採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高層建築施工高度超過24米的,施工單位應當隨施工進度保證消防水源。
在建高層建築內不得設定員工宿舍以及鍋爐房、廚房操作間、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築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對高層建築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對高層建築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使用,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應當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築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明顯標誌,並加強日常管理。
高層建築周邊不得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在高層建築消防救援場地上空設定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消防安全標識,明示使用、維護的方法和要求。
高層建築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應當設定明顯標誌或者警示標語,提示火災危險性,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不得占用避難層(間)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應當落實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掌握接警處警操作程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築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菸區域,並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
在高層建築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築內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當採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在高層建築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定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新上崗的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條 高層建築的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高層建築的共用消防設施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火災救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當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掌握執勤轄區內每棟高層建築的基本情況,有針對性地制訂火災撲救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火災撲救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高層建築的基本情況;
(二)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況;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火災撲救技術戰術措施;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八)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築發生火災後,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後應當立即出警,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並協助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做好有關火災撲救工作。
高層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 火災撲滅後,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在火災調查結束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火災現場,移動火災現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高層建築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築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檔案、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高層建築外牆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響高層建築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的;
(二)高層建築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沒有隨施工進度保證消防水源的;
(三)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安全防護網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在建高層建築內設定員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的;
(五)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嚴重問題但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擅自改動高層建築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的;
(七)擅自改變避難層(間)的使用性質的;
(八)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落實專人值班制度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年度全面檢測的;
(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時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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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審議通過《河南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河南省高層建築數量急劇增加,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顯得尤其重要。但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仍存在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管理組織不健全,違法違規經營和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針對出現的問題,河南省消防總隊提請省政府將《河南省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列入2013年立法計畫並配合省政府法制辦認真起草立法草案,深入開展調研論證,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確保了立法的針對性、科學性。
《河南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緊密結合河南實際,針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依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和具體措施。
《辦法》明確界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詳細的規定。要求將高層建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監控對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日常監控,並定期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免費培訓。
《辦法》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的職責。《辦法》依據《消防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細化規定並對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築,由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個別高層建築既沒有實行物業管理,也沒有具體管理單位的,《辦法》規定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建設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著重加強對高層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管理。針對高層建築容納人員多,疏散困難,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特點,《辦法》對在高層建築內設定託兒所,幼稚園,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或者老年公寓的條件、要求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高層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客房,醫院高層病房樓等應配備移動照明裝置、防煙面罩等輔助逃生器材,要求高層建築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的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等。
《辦法》對高層建築外牆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落實專人值班、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年度全面檢測的等十類消防違法行為設定了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