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
- 施行:2007年4月1日
- 發文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
- 屬性:管理條例
內容,所屬地區,修改決定,
內容
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消防組織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和社會救援工作的消防隊,包括專職消防隊、兼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消防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社會消防組織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和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交通、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木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兼職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隊。
第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火災危險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企業和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二)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批發集貿市場、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其他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可以單獨組建或者聯合組建。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二)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掌握責任區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救援預案; (五)實施滅火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根據責任區實際情況,制定滅火預案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預案,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消防裝備處於經常性戰備狀態;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單位應當與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在契約期間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的兼職消防隊可以依託聯防隊、巡防隊和保全組織建立,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聯防隊、巡防隊和保全組織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及社會救援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及社會救援能力。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工作,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並加強消防訓練。
第十三條 兼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二)開展防火巡查,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參與制定事故處置和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參加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五)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工資福利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他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五條 社會消防組織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省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參照公安消防部隊管理和執勤訓練規定,制定專職消防隊、兼職消防隊管理標準和訓練大綱,規範隊伍管理和執勤訓練。
第十六條 社會消防組織在防火巡查、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改正;對不改正的,應當報告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處理。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核實後,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入採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社會消防組織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的調派命令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並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十八條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迅速通行。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車輛通行費、停車費。
第十九條 社會消防組織參加責任區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參加責任區以外的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後由起火單位給予補償;起火單位無能力補償的,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社會消防組織人員在滅火和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兼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河南省
修改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適應機構改革新形勢,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對9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2007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將第二條、第六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和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將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