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湛江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是湛江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全面提升城鄉抗禦火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所稱專職消防員,包括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本規定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類園區管理委員會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分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承擔城市建成區滅火救援任務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及由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承擔鄉鎮地區滅火救援任務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類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和《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保障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負責。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專群結合、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方針,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並根據地區實際逐步納入事業編制管理;
(三)經費由財政負責保障。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調度指揮。
第二章 建設要則
第六條 城市消防站的組建以公安現役隊伍為主。在公安現役消防力量覆蓋不了的地區,應當組建單編或者混編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近期達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可先組建執勤分隊,以滿足日常滅火救援執勤要求。
第七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應當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主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隊(站)布局以接到出動指令後五分鐘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轄區邊緣為原則確定;
(二)轄區面積按照不大於七平方千米(設在近郊區的按照不大於十五平方千米)確定,或者針對城市的火災風險通過評估方法確定;
(三)隊員單獨編隊執勤或者與現役消防官兵混編執勤。
第八條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應當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體,按照同時期本市消防工作規劃設定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執行;分為一級、二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和鄉鎮志願消防隊,按照下列標準建設:
(一)一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不得少於十五人、營房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一千二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車輛配備不得少於二輛;
(二)二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不得少於十人、營房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八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車輛配備不得少於一輛;
(三)鄉鎮志願消防隊隊員不得少於八人、營房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三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車輛配備不得少於一輛;
(四)司機人員應當專職且人數不得低於執勤消防車輛的兩倍;
(五)執勤消防車應當配齊隨車器材,專職消防隊員應當配齊基本防護裝備。
隊員招收數量達不到建隊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或者當地派出所民警、輔警通過培訓合格後兼任,但是每隊專職的管訓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營房場庫室可以合併使用。營房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以與轄區派出所合署辦公訓練,或者在鄉鎮政府和其他有條件的職能部門設立辦公訓練場所;也可以租賃相對穩定的辦公訓練場所。
第九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主體為企業事業單位。下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配置相應的人員、裝備、訓練設施和站舍等設施:
(一)核電廠等大型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科工法〔2006〕1191號)、《核電廠防火準則》(EJ/T1082)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二)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發電廠按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50229)、《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範》(SDJ278)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三)民用機場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MH/T7015)、《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MH/T 7002)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主要港口內符合建隊條件的大型港口企業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與建設標準(試行)》((88)交公安字170號)、《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2013)、《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交通部令〔1998〕2號)、《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JTJ237)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五)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大型企業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油氣田消防站建設規範》(SY/T6670)、《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石油儲備庫設計規範》(GB50737)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六)儲備易燃、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按照《國家物資儲備倉庫安全保衛辦法》(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號)、《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棉麻倉庫建設標準》(建標〔2002〕178號)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七)酒類、鋼鐵冶金、菸草等企業分別按照《酒廠設計防火規範》(GB50694)、《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414)、《菸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令第1號)、《捲菸廠設計規範》(YC\T9)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八)上述企業以外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行業、系統有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國家有關部委對前款所列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已有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企業,是指超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型企業上限的企業;所稱距離公安消防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後到達該企業的時間超過五分鐘。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政府部門出台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專職消防隊伍建設;
(二)對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進行管理和指導;
(三)將專職消防隊納入119指揮調度體系,指揮調度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搶險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培訓;
(四)組織專職消防隊聯勤聯訓、滅火演練;
(五)負責專職消防隊年終考核工作,將考核結果通報當地政府部門;
(六)依法對應建未建專職消防隊或者建隊達不到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將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管理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專職消防隊伍建設;
(二)制定專職消防隊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三)對專職消防隊開展崗前培訓、在崗輪訓、業務考核和檢查指導;
(四)負責城市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
(五)對鄉鎮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作為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重要內容,統籌納入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准制度。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滅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培訓工作;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建築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防火巡查,及時發現並督促有關單位、有關人員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消防監督管理許可權及時報告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培訓志願消防隊員和職工民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迅速出動並接受其指揮。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科學施救的原則,及時救人和轉移物資,並向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四章 管理規制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管理主體為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單編或者混編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沒有條件直接管理、也沒有委託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管理的,轄區公安派出所為管理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由組建單位自行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其進行監督指導,統籌規劃其發展,完善建設管理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按照《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員由其所在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負責招錄,並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消防設施操作的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鼓勵從事滅火執勤的專職消防隊員參加行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規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專職消防員的定級、晉級、任職、續任等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資格,並經相應的業務培訓。
政府專職消防員上崗前應當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不少於30天的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單位專職消防員上崗前由組建單位進行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應當經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培訓考核。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每隊配備隊長1名,一般由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長兼任,有條件的鄉鎮可以設專職隊長;專職副隊長不少於1名,具體負責專職消防隊的日常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隊長的任職資格、選拔程式和任期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予以任免,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全市119消防指揮調度體系,落實24小時執勤制度,並參照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和生活制度,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和遵紀守法教育;按照規定對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人員裝備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於非消防工作。
專職消防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明顯標誌。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力量配備、裝備配置的變動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監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開辦經費由縣(市、區)財政統籌協調。新組建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車輛、隨車器材、個人防護裝備等方面所需的開辦經費,由所在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或者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具體情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的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預算管理,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的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管理。
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一伙食補助費、撫恤費、被裝費、住房公積金等。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保障標準,確保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水平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單位專職消防隊日常運行所需的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由組建單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列入《車輛免稅圖冊》符合國家免徵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三十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地或者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燃料、滅火劑和損壞消防器材裝備的費用,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准,由火災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牽頭,推動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償額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補足。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中納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專職消防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規定執行;尚未納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專職消防員,其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本單位一線生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生產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職業高危險性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補貼制度。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員訂立書面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符合《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企業專職消防員不得採取勞務派遣用工。
為政府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參照現役消防員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消防職業公益性、高危險性的實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在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給予專職消防員適當的優惠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員在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消防隊工作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的,離隊後推薦到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再就業。
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有假期和相關待遇。離隊後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專職消防隊的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等活動中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擅自撤銷專職消防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火災發生後不能及時實施滅火救援,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裝備器材、消防車輛進行日常養護,使其保持良好狀態的;
(三)未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執勤、訓練等項規章制度的;
(五)未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制定訓練計畫以及未按照計畫開展專職消防隊員的體能、技術和戰術訓練的;
(六)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調派指令後,未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滅火救援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
(七)將消防車輛(艇)用於與滅火救援或者其他應急處置工作無關事項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權益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