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公通字〔2006〕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交通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局:
現將《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公安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意見
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
(2006年9月8日)
近年來,我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得到了長足發展,為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著
工業化、
城鎮化進程加快,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消防安全需求與消防力量嚴重不足的矛盾凸顯。特別是全國還有690多個縣城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隊,全國3.7萬多個鎮95%以上沒有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而60%以上的火災發生在農村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很多小火因撲救不及時釀成大災,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落實
科學發展觀、建設
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戰略部署,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現就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1.建設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指導思想。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民眾義務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保全消防隊伍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基礎,能全面覆蓋城鄉,有效控制各類火災的中國特色的消防力量體系。貫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的方針,明確工作目標,落實保障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全面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2.填補縣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大力發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到2009年,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
3.建設鄉鎮專(兼)職消防隊伍。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專(兼)職消防隊。到2008年,人口超過10萬、年GDP超過5億元的建制鎮,以及東部地區的全國重點鎮,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到2009年,人口5萬至10萬、年GDP1億元至5億元的建制鎮,以及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全國重點鎮,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到2010年,其他建制鎮、集鎮和鄉鎮工業區、開發區根據實際需要,建成政府專(兼)職消防隊。
4.發展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民眾義務、志願、保全消防力量。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2009年前建成單位專職消防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災減災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綜合建設,到2010年,每個城鎮社區、農村村莊建立一支民眾義務消防隊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聯防消防隊。倡導建立民間志願消防隊,積極發展消防保全力量。
5.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要加快城鄉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裝備、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農村公共消防設施要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需要,應與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改造等配套建設、同步實施。
三、基本原則
6.政府負責,齊抓共管。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是《
消防法》賦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十一五”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政府任期目標,認真組織實施;公安和發展改革、財政、勞動保障、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制定引導和扶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的政策,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措施,推進健康發展。
7.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工作目標,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建設發展計畫,配套建設。經濟發展較快的東部地區要率先完成建設任務;中西部和東北欠發達地區,要採取典型引路、重點突破、分步實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8.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注重實效,杜絕脫離實際、形式主義和“一刀切”。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採取政府、企業聯建等方式建設,營房設施和裝備配備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專職消防隊,要達到有人員、有營房、有車輛、有執勤的基本要求。
9.規範管理,一隊多能。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聘錄用、執勤訓練、考評獎懲等制度。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要參照公安消防隊管理要求,實行統一管理、稱謂、標識、服裝,積極參與火災撲救、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統一指揮。
四、保障措施
10.落實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加大對困難地區的經費扶持力度。企業事業單位要保證本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
11.落實人員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消防工作需要,編配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落實義務、志願消防隊員的經濟補助。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消防人員因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醫療、工傷待遇和申報烈士等問題。
12.落實執勤保障。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配置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裝備和個人安全防護器材;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按特種車輛(艇)上牌,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起火單位應當補償,無能力補償的,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13.促進健康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和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稅費優惠政策。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核定並批准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返途中免繳車輛通行費。鼓勵社會單位和公民捐贈支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14.落實考核驗收。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工作目標,加強督促檢查,定期組織考核驗收。要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作為政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社區)、平安縣(市、區、旗)考評。對做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未落實建設、管理要求,致使火災發生後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