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

《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為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社會救援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而制定。該規定列七章,三十三條(含附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8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0月1日
  • 通過會議: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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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號)
《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8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將巨峰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檔案內容

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社會救援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勞動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共同促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實施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形式的消防隊伍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 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及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下列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GDP超過十億元或者易燃易爆企業密集的鄉鎮;
(三)遠離消防站的國家級旅遊風景區。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置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防火滅火、社會救援任務相對較少的邊遠貧困縣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省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規定,可以適當降低建設標準。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執行省公安消防機構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中型企業;
(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企業改制或生產性質發生改變等特殊原因,確需撤銷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應徵求省公安消防機構意見。
第十一條 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由職工、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公安派出所應督促城鎮社區、鄉鎮的治安群防力量開展防火滅火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消防事業發展需要,可以按規定向社會招聘消防文職人員。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責任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第十四條 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提高民眾自防自救能力;
(二)開展防火檢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熟悉責任區消防情況,定期組織訓練;
(四)參與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主要負責本單位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處置,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度處置本單位之外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
民眾義務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在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指揮下參加搶險救援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業務、隊伍建設的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轄區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消防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身份和編制數由省機構編制等部門確定;其人員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消防機構會同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隊伍執勤訓練、滅火戰鬥和其他任務的完成。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於滅火、訓練和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站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對政府專職消防隊營房建設、消防車輛稅費予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消防聘用文職人員的年平均工資不低於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年平均工資應高於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其他補助、補貼按當地同工齡階段的行業職工待遇確定。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參照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標準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並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義務消防隊的器材裝備、學習培訓和出勤補貼等所需經費,由建隊單位負責解決。
義務消防隊應當配置完備的安全防護器材,保護消防隊人員人身安全,減少滅火救援中的人身傷亡。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消防車(艇)應當安裝警示燈,設定專用標誌,免繳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執行任務往返途中免交通行費。
第二十六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及搶險救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後,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賠付的施救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未參加保險的,由受益單位給予補償;
(三)保險施救費補償不足或者受益單位無能力補償的,受益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四)對省內跨地區調動執行滅火、搶險救援任務的裝備物資消耗,省財政部門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人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或社會搶險救援等活動中因公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式申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給予通報並責令其履行職責;逾期不履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未依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建立後擅自撤銷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調派指令後,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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