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公布《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隊伍建設、人員錄用、職責任務、組織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8章35條,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 公布機關: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文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公布時間:2015年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30日
政府令,管理規定,
政府令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號
現將《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5年1月30日
管理規定
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遼寧省消防條例》及《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部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並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專職消防隊,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 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伍及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
第八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並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三章 人員錄用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招聘(招用)計畫,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並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身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其人員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勞動契約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勞動契約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在18至45周歲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齡不超過28周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從退役士兵中優先招聘;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從企業事業員工中優先招聘。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應當從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等級,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十五條 市公安消防機構對新招聘的專職消防員統一進行培訓。專職消防員工作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上崗。
鼓勵專職消防員參加國家中、高級滅火救援員和滅火救援員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指揮,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指示的限制,其他車輛應當讓行。
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生活等制度,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著專用服裝。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誌,著滅火救援服或者搶險救援服。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聽從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業務、隊伍建設的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轄區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消防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隊伍執勤訓練、滅火戰鬥和其他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於滅火、訓練和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統一納入執勤訓練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統一組織開展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人員配備標準保證70%以上的人員在位率,非現役人員實行輪值班制度,值班駕駛員數量不少於按規定應出動消防車輛數。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文職人員應當在現役消防警官或公安民警的帶領下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製作或送達各類法律文書等執法工作,不參與行政處罰等執法。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職消防文職人員輔助執法制度,規範執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發放和調整工資待遇、獎懲和續訂、解除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並為政府專職消防員建立檔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裝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站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浮10%的標準確定;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的年工資待遇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應當按照不低於或高於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專職消防員享受滅火救援出勤補助。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集體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