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達了: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預防和整治火災隱患,確保公共消防安全,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提高滅火救援能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建立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見
- 出版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報》
- 關鍵字:消防工作 安全素質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十五”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明顯進步。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明顯提高,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當前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公民消防安全素質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礎仍然薄弱。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切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著力整治各種火災隱患,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構建和諧湖北、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方消防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整體提高,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四)切實落實消防工作政府負責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實施《湖北省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並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要成立政府分管領導掛帥、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要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制訂考核標準並進行考評。各地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每年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五)進一步強化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安監、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教育、民政、商務、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遊、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省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將本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本系統消防工作情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六)依法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配備消防執業管理人員,完善火災防範措施,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2006年起陸續制定我省各類重點單位和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指導單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經費投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的需要。市政消防供水設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資金渠道中統籌安排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制定。與市政公用設施直接關聯、由公安消防部門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消防設施的配備、更新、維護保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三、預防和整治火災隱患,確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築施工等企業,安監、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准檔案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准檔案。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監部門應依法組織制訂有關標準,對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和防火注意事項。進一步發揮保險在火災防範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提高社會防範火災的能力。
(九)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搬遷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畫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築密集區的拆遷、改造。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場所、“三合一”(人員住宿場所和加工生產、倉儲、經營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內,未進行嚴格的防火分隔)場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的消防安全問題要進行重點整治,發現火災隱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對封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嚴重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和掛牌督辦制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責,對檢查發現和公安機關指出的火災隱患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督促隱患單位整改並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對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督辦責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半年內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人民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的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報請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
(十一)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管。質監、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的整頓和規範力度,嚴懲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發揮省級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作用,利用技術檢測手段,加強對各類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嚴防不合格消防產品進入市場。消防產品生產企業要實行不合格消防產品主動召回制度和產品質量終身追究制度。
四、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在制訂城鄉規劃時,要一併編制消防規劃。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建設規劃,不得批准實施。已編制消防規劃的,要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在建設項目審批中要按消防規劃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規劃用地。要嚴格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建設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加快老城區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區及100個重點鎮市政消防供水設施達到國家標準,201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訓練基地建設。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加大新城區、開發區消防站的建設力度,“十一五”期間,武漢市新增10個,襄樊市新增3個,荊州、宜昌、荊門、孝感、恩施等市(州)各新增2個,其他市各新增1個以上消防站;加大未達標消防站的改造力度,2007年改造60%、2008年全部按照國家標準改造到位;加大特勤消防站的建設力度,2006年底前武漢、宜昌、襄樊市達到國家標準,其他市(州)2007年全面啟動,2008年底前達到國家標準;加大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班建設力度,2007年完成50%、2008年全部達到國家標準;加大消防特勤訓練基地建設力度,支持武漢、襄樊、宜昌等地2008年底前建成具有電化教學、模擬仿真訓練等功能的特勤訓練基地,承擔全省消防特勤人員的培訓任務,提高消防部隊訓練水平。
(十四)加強農村和城鎮社區消防工作。在農村,要成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防火安全組織,負責本鄉鎮消防安全工作。鄉鎮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管理,組建治安消防聯防組織。村民委員會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落實“七戶聯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在城市社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居民民眾積極參與,社區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務提高”的社區消防管理工作機制,做到社區消防工作組織、人員、責任、制度、設施、管理、宣傳、檢查、檔案、考核“十到位”,堅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殘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傳教育,依託保全隊伍組建保全聯防消防隊或志願、義務消防隊,提高社區防控火災的能力。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創建消防安全基層單位活動,2007年開展創建消防安全村、社區活動,2008年開展創建消防安全鄉鎮、街道辦事處活動,夯實消防基礎,提高基層單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民眾安居樂業。
五、加強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骨幹作用。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個人防護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力度,加強舉高車、大功率水罐車、搶險救援車、後援保障車等特種消防車輛和個人防護裝備、通信裝備、消防監督檢查裝備的建設,保障公安消防隊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公安消防隊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災害事故和民眾遇險事件的搶險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業專職消防隊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積極推動高速公路運營單位、超長隧道管理單位、發電廠、專用倉庫和儲油、儲氣基地等大型企事業單位組建專職消防隊。未經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企事業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專職消防隊。為充分發揮企事業專職消防隊參與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作用,所屬單位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車輛、隨車器材及個人防護裝備。
(十七)大力發展地方專(兼)職消防力量。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五部委《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完成全省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任務。加強契約制消防力量建設。2006年起,有計畫地招聘具備相應素質的契約制消防隊員和文職人員從事防滅火工作,使消防站執勤人數達到國家標準。鄉鎮組建專(兼)職消防隊。鄉鎮要逐步建立以當地公安派出所為依託的治安聯防消防隊。2009年底前,省重點鎮要採取政府出資,或依託企業、政府適當補貼等多種形式,組建專職消防隊。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鄉鎮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加強保全聯防消防隊伍建設。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消防安全素質教育納入保全隊伍職業培訓內容,充分發揮保全人員在基層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推進企業、社區保全“一隊多能”。加強對保全隊伍的消防業務培訓,配備相應裝備和器材,承擔服務區消防安全巡查、宣傳和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加強民眾義務、志願消防組織建設。2010年前,每個城市社區、農村村莊建立一支民眾義務消防隊。縣(市、區)要建立志願消防人員信息庫,公開招募熱心消防工作、有一定滅火技能的志願消防人員,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形成平戰結合、快速機動的志願消防力量體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建立義務消防隊,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消防人員因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醫療、工傷待遇和申報烈士等問題。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十八)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制訂並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畫,推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鄉鎮、街道和各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建立消防宣傳教育室。文化部門要廣泛開展消防文藝下鄉活動。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做好消防站對外開放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傳播媒體要積極宣傳消防知識,登載和播放消防公益廣告,擴大消防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訓力度。各級行政學院要增設消防管理課程,提升政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級各類學校要廣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中國小校通過《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強化消防意識;高等學校相關專業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培養相關專業人才的消防知識和技能。從2007年開始,省內高等學校要爭取開設消防安全管理專業,為社會培養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培訓內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執業資格制度。公安、勞動保障、人事部門要建立社會消防執業資格登記認定管理制度和消防執業培訓機構,主要負責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員的培訓和執業資格認證,從根本上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眾聚集場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場所、2010年以前社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員必須持有消防執業資格證書。
(二十一)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要切實採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和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訴、舉報。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權益的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採取公告、廣播、設定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範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評。各市、州、縣每年要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對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並簽訂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狀。
(二十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十四)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加大對火災事故的查處和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明知是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