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是一則2010年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
  • 地點:上海市
  • 類型:意見
  • 內容:加強本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滬府辦發[2010]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提高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災害事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本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通知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保衛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集約高效、整合資源”為原則,充分依靠法制、機制、科技和社會化力量,落實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全面提高本市應急救援綜合實力,為“平安世博”和上海實現“四個率先”、建設“四個中心”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總體目標
年內建立市、區縣兩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力爭用3年時間,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結構完整、一專多能、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符合實戰”的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長效建設機制。立足特大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應急管理的實際需求,不斷完善以應急救援指揮平台為核心,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依託,以各專業、專職和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為補充,以應急救援專家為智囊,以應急救援綜合訓練基地、裝備、信息等為基礎保障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二、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構成和職責
(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構成
按照不增機構、“一支隊伍、兩塊牌子”的運作模式,市、區縣政府依託市、區縣公安消防部隊掛牌成立市、區縣應急救援總隊、支隊。
市級開發區管委會、申通集團、機場集團等大型企業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從實際出發,發揮就近優勢,依託公安消防、專職消防、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和人員,配合、保障基層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二)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承擔消防工作的同時,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攻擊、民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要根據本地區特點和需要,制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方案,細化隊伍職責,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加強與專業隊伍互動演練,提高隊伍綜合應急能力。
一般情況下,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現場,由市應急救援總隊統一實施救援指揮。
其他專業、專職和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市日常應急救援的任務分工履行職責。
三、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運作和保障
(一)加強領導
市、區縣政府是推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統一領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統一負責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規劃。要將本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硬體投入、機制建設、軟體管理等納入本市“十二五”應急體系規劃。
(二)協調聯動
充分發揮現有應急聯動平台的作用,推動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與公安、水務、氣象、地震、建設、海洋、環保、交通、安監、供電、供氣、海事、衛生、農業、金融、外事、信息、通信等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共享應急管理信息和資源,及時會商解決應急救援中的問題。
(三)技術支撐
在市、區縣兩級政府的領導下,市應急救援總隊要牽頭建立由相關行業和領域專家組成的應急救援專家組,為各類應急救援提供“智庫”支持;加強對各類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戰術戰法研究,不斷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四)綜合保障
按照“集約高效、整合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的原則,市、區縣兩級政府將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增加消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經費投入,確保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戰鬥力提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爭取消防現役警力增編,發展政府契約制、專職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不斷完善公共消防站布局,加緊建成投用綜合性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加強空勤、水域、反恐、排爆等特種應急救援裝備建設,推進應急救援信息化建設,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更好履職,提升本市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的綜合實力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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