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衛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34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mergency rescue team in Liupanshui (Trial)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衛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市、縣、鄉級人民政府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實行“政府領導、條塊結合、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同級人民政府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等建立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保衛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為原則,充分依靠法制、機制、科技和社會力量,落實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全面提高本市應急救援綜合能力,為構建和諧平安六盤水市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條 建立“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併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應急救援管理的實際需求,不斷完善以應急救援指揮平台為核心,以公安消防部隊為骨幹力量,以各專業、專職和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為補充,以應急救援專家為技術支撐,以應急救援綜合訓練基地、裝備、信息等為基礎保障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體系,應急救援能力滿足本地區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第九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是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十條 市(縣)級公安消防支(大)隊是同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辦事機構,負責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籌、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依託市公安消防支隊組建,各縣、特區、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依託縣級公安消防大隊組建。同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第一政治委員;市(縣)級公安消防支(大)隊主官分別擔任支(大)隊長、政治委員。
第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水利、衛生、林業、氣象、安監、環保、供電、供水、燃氣、通信、地震等部門要按照本單位職責,組建或指導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組建相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本地各類應急救援。主要職責: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對災情、險情進行應急調查,提出相應防治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等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市政設施搶修及建築領域、城市公共設施等突發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應急救援及交通領域突發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農業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防汛抗旱的應急救援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及公共衛生領域突發災害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各類災害事件的氣象服務和保障及氣象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各類突發災害引起的環境污染應急救援工作。
供電部門:負責各類突發災害事件的電力設施搶修和供電系統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供水部門:負責各類災害應急救援的供水以及供水設施的維護、改造工作。
燃氣部門:負責各類災害事故的燃氣線路搶險搶修應急救援工作。
通信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的通信設施的維護、搶修工作。
地震部門:負責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並提供地震災區震情、災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託民兵、預備役人員、基層警務人員,組織保全員、醫務人員、紅十字救護員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建同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五條 共青團、紅十字會要積極組織青年志願者和具有紅十字救護員資格的紅十字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救援專業人才庫,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負責消防、地震、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事故、恐怖攻擊、民眾遇險等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工作運作機制。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值班制度,構建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協調指揮,綜合、專業、專(兼)職、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聯動反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二)各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報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相關預案的要求啟動應急回響。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在接到上級或本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回響時,立即組織本部門(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或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害事故現場參與處置。
(三)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加強專業裝備器材的配備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緊急調用和徵集機制。
(四)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常備不懈、準確及時”的要求,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值班人員在崗在位。
第十九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訓練演練;
(三)承擔本系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加強隊伍的訓練和管理,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訓練演練;
(二)加強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二)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和輔助救援工作;
(三)參加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應急救援專家組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參與應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承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預案,並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指揮平台設立在市公安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各縣、特區、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指揮平台設立在縣級公安消防大隊“119”值班室。“119”為專線報警電話。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技術培訓、裝備建設、值班備勤等制度,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登記管理制度,依託具有應急技能培訓資質的機構培訓志願者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第二十七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急需的救援裝備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解決。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對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做好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器材的配備和管理工作,保證裝備器材完整好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託本地公安消防部隊戰備物資儲備庫(點),合理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力量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提供治安、醫療、通信和電力等保障,確保應急救援任務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本著“立足實際、整合資源、合理布局”的原則,有計畫、有重點地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基地建設,為應急救援隊伍培訓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協調解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有關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員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工傷、撫恤等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懲處。
第三十五條 綜合、專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可依據本部門、本單位的規定給予對應表彰獎勵;並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免交過路費等政策措施。
志願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落實志願者醫療、工傷、撫恤以及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免交過路費等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應急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三十六條 在啟動應急回響時,有關部門或單位若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做好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處置突發事件失當,或者事態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服從本級或上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四)私自挪用被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產的。
對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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