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大埔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大埔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大埔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提高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梅州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保障適用本辦法。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服從部門建設管理辦法的同時也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遵循“誰建隊、誰管理,誰使用、誰保障”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學校、自治組織等單位具體負責。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
第五條應急救援隊伍的分類。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縣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以及鎮、村(居)委、企事業單位和民眾自治組織組建的專職、兼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國土、住建、交通、農業、畜牧、水務、衛生、林業、氣象、公安、安監、環保、民政、海事、供電、供水、燃氣、通信、地震等部門組建的有一定專業技術能力,專門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中專業技術事故的應急救援隊伍。
(三)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共青團、紅十字會以及其他組織組建的各種志願者參加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各行業、各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組。
第六條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規模和標準。
(一)縣、鎮兩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模和標準。
⒈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級稱“大埔縣XX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鎮級稱“XX鎮XX綜合應急救援隊”。人數由其管理單位按最高出勤人數定。
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縣級稱“大埔縣XX應急救援隊”,人數不少於10人;鎮級稱“XX鎮XX應急救援隊”,人數不少於8人。(本行業主管部門對隊伍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同)
⒊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共青團組建的稱“大埔縣誌願者應急救援隊”,紅十字會組建的稱“大埔縣紅十字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人數均在100人以上。同時,鼓勵社會其他組織建立各種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⒋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稱“大埔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人數不少於15人。
(二)鎮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模和標準。
鎮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以鎮幹部、公安幹警、專(兼)職消防員、治安員、醫務人員、護林員、民兵等力量為主,組建“一專多能、一隊多用”的基層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稱“XX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人數不少於50人。
(三)村(居)委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規模和標準。
村(居)委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以“兩委”幹部、護林員、民兵及其他力量為主,組建“一專多能、一隊多用”的基層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稱“XX村(居)委綜合應急救援隊”,人數不少於20人。
(四)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規模和標準。
規模以上企業都要建立一支由企業保全、物業管理員和職工組成的專職或兼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數不少於企業在職人數的10%;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一支兼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規模和標準由企業自定,稱“XX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隊”。
(五)學校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模和標準。
全縣各中學、職校、國小、托幼機構等要組建一支由教職員工參加的兼職綜合應急救援隊,人數不少於在校教職員工的30%,但不少於5人,稱“XX學校綜合應急救援隊”。
第七條各應急救援隊伍應把好應急救援隊員的選拔關,設立隊長,明確聯絡員,建立花名冊,確定聯繫方式,明確集結地點和工作任務,並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
第八條屬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指導、協調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培訓、演練、信息統計等建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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