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號:粵府辦〔2010〕2號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通知,主要內容,
政府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府辦〔2010〕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政府應急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廣東省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應急志願服務的組織動員方式,打造一支“著裝統一、訓練有素、服務專業、經驗豐富、反應迅速、覆蓋全省”的應急志願者隊伍,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提升全省應急管理社會動員水平,根據省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志願者隊伍組建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0〕2號)等有關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志願者服務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制訂應急志願者服務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指導應急志願者隊伍培訓、演練、參與應急救援等活動,總結推廣應急志願者服務經驗等。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四條 新聞媒體負責應急志願者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二)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三)熱愛志願服務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四)保證按規定參加應急培訓和演練,具備與所參加的應急志願者類別相關的基本素質;
(五)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來 源
(一)省志願者聯合會註冊志願者中招募;
(二)全省聘用的基層信息員中招募;
(三)面向社會公開招募;
(四)依託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社會管理部門、社會組織等招募專業性的應急志願者。
第七條 分類
應急志願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綜合管理5類。根據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等經驗和專業能力,每類別應急志願者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3個級別。其中,初級:可以參與較大以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級:可以參與重大以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高級:可以參與任何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第八條 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登入“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廣東志願者聯盟”網站設定的“廣東省應急志願者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個人資料進行註冊登記申請,並按照“就近就便、屬地為主”原則,報名申請加入應急志願者隊伍,或直接到依法設立應急志願者隊伍的機構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格,由該機構負責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應急志願者信息管理系統”。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之內給予答覆。
(三)應急志願者佩戴志願者統一標識,如有特殊需要,可增發供佩戴的其他標識。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權利
(一)參加應急志願服務活動;
(二)免費接受應急培訓和演練;
(三)享受適當補助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優先獲得應急志願服務;
(五)在非應急狀態下,因年紀偏大、身體疾病或工作地變動等原因,可以申請退出應急志願者隊伍;
(六)法律、法規及應急志願服務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義務
(一)遵守相關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參加不少於30小時的應急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四)未經聯席會議辦公室批准,不得對外透露涉及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內容;不得以應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履行法律、法規以及聯席會議辦公室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應急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應急志願服務內容
(一)宣傳指導。做好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不斷提高公眾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隱患排查。協助做好突發事件隱患排查工作,參與制訂整改方案;
(三)信息報告。收集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協助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四)應急救援。根據需要,按照“統一組織、統一調配”原則,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五)災後重建。協助做好災後生產、生活設施的重建,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等工作;
(六)聯席會議辦公室布置的其他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調用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學會、志願者聯合會負責應急志願者的招募、培訓演練、考核定級、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對應急志願者服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做好應急志願者培訓、考核、級別評定等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志願者參加按規定的培訓和演練考試合格,評定為初級應急志願者。
初級應急志願者符合以下條件,可評定為中級應急志願者:參加按規定的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良好;參與兩次以上較大以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表現良好;參與除應急救援外其他應急管理工作時間40小時以上,表現良好。
中級應急志願者符合以下條件,可評定為高級應急志願者:參加按規定的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優秀;參與兩次以上重大以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表現優秀;參與除應急救援外其他應急管理工作時間40小時以上,表現優秀。
第十四條 應急志願者參與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省政府應急辦商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 各級應急志願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應急委或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後,授權各級政府應急辦統一調用應急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學會、志願者聯合會按規定組織對應急志願者進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中有關人員進行表彰的,參照進行專項表彰。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學校特別是設有應急管理專業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有應急志願服務經歷且表現突出的學生;鼓勵各單位特別是設有應急管理有關崗位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應急志願服務經歷且表現突出者。
第十八條 應急志願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請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同意後,給予淘汰。
(一)未按規定參加培訓和演練;
(二)參加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半年內兩次不及格;
(三)未按規定參與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四)應急管理工作中,不服從統一安排、統一調度;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開展應急志願服務所需適當工作經費通過財政補助、社會捐贈等渠道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在省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及外國人申請加入應急志願者隊伍的,由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