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三年規劃及相關制度》,2010年11月13日經永濟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以永政辦發〔2010〕192號檔案印發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三年規劃及相關制度
- 發布機構:永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 實施日期: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實施
發布背景,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三年規劃及相關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通知》的要求和檔案精神,為圓滿完成應急救援大隊的建設工作,現制定三年規劃如下:
檔案內容
一、建設目標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力爭通過三年的努力,以市公安消防大隊為依託,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大隊,完善應急救援裝備的配置和提高應急隊伍的整體素質,全面提高我市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二、工作任務
(一)推動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2010年11月份前,成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機構。
2、2010年11月份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3、2010年底前制定出台隊伍建設規劃及配套性政策。
4、2010年12月前明確組織體系、人員編配、裝備配備、應急值班、處置程式和應急保障。
(二)加強應急救援力量
1、 2010年底前消防大隊完成契約制消防員徵召任務。
2、2011年底各鎮、街道(辦事處)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體系。
(三)提高應急救援保障水平
1、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市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配齊各項裝備器材。分三年配備完成。
2、2010年11月份前按照《市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加強裝備建設,制定購置計畫表。
3、2010年11月份前建立衛生、氣象、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聯動機制。
4、2011年底前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以衛生、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應急裝備物資信息庫,並納入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物資調度套用範圍,並登記造冊。
(四)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
1、加強應急救援大隊和各專業隊能力建設,按照處置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進行研究和訓練,建立專業培訓制度,開展專業訓練,提高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2、強化各種新技術裝備的操作套用,仿真模擬各種事故現場,加強各種事故處置能力,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
3、2010年底前建立聯勤聯訓制度,組織各應急專業隊伍開展經常性訓練,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勤聯訓,做好各種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4、2010年底前建立與本區域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的實戰演練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拉動演練。
(五)完善應急回響及指揮體系
1、制定並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立足本市實際、根據本市的危險源和可調用的救援資源,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明確各種事故和災情等級、力量編成、組織指揮、處置程式、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2010年編制完成本地50%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預案,2011年編制完成本地所有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2、搭建應急救援指揮平台。依託公安機關“三台合一”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立政府統一指揮下的綜合應急救援回響和指揮平台,力爭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綜合應急救援回響和指揮平台建設任務。
1、2010年11月份前,成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機構。
2、2010年11月份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3、2010年底前制定出台隊伍建設規劃及配套性政策。
4、2010年12月前明確組織體系、人員編配、裝備配備、應急值班、處置程式和應急保障。
(二)加強應急救援力量
1、 2010年底前消防大隊完成契約制消防員徵召任務。
2、2011年底各鎮、街道(辦事處)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體系。
(三)提高應急救援保障水平
1、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市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配齊各項裝備器材。分三年配備完成。
2、2010年11月份前按照《市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加強裝備建設,制定購置計畫表。
3、2010年11月份前建立衛生、氣象、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聯動機制。
4、2011年底前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以衛生、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應急裝備物資信息庫,並納入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物資調度套用範圍,並登記造冊。
(四)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
1、加強應急救援大隊和各專業隊能力建設,按照處置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進行研究和訓練,建立專業培訓制度,開展專業訓練,提高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2、強化各種新技術裝備的操作套用,仿真模擬各種事故現場,加強各種事故處置能力,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
3、2010年底前建立聯勤聯訓制度,組織各應急專業隊伍開展經常性訓練,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勤聯訓,做好各種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4、2010年底前建立與本區域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的實戰演練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拉動演練。
(五)完善應急回響及指揮體系
1、制定並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立足本市實際、根據本市的危險源和可調用的救援資源,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明確各種事故和災情等級、力量編成、組織指揮、處置程式、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2010年編制完成本地50%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預案,2011年編制完成本地所有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2、搭建應急救援指揮平台。依託公安機關“三台合一”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立政府統一指揮下的綜合應急救援回響和指揮平台,力爭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綜合應急救援回響和指揮平台建設任務。
附屬檔案:
1、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聯動機制
2、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制度
3、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實戰演練制度
4、永濟市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制度
2、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制度
3、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實戰演練制度
4、永濟市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制度
附屬檔案1:永濟市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永濟市相關力量和社會公共資源,特成立應急救援聯動中心。應急聯動中心,其職責是統一受理全市各類突發事件和應急求助的報警,組織、協調、指揮、調度相關聯動單位應急處置一般突發事件和求助;遇有重特大突發事件,協助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指揮、調度相關聯動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牽頭負責對永濟市應急聯動工作的機構、隊伍、裝備、預案、制度、經費等方面工作進行規劃、組織、協調。
一、應急聯動中心的職責
(一)受理全市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
應急聯動中心受理通過“110”報警電話或者其他方式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警後,應當立即予以核實,啟動相應的應急聯動處置專項預案,並向有關聯動單位的指揮機構下達指令,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進行處置。
(二)負責應急聯動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在處置過程中,應急聯動中心應當收集、匯總突發公共事件有關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或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屬於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直接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開展應急聯動處置。
(三)負責組織聯動單位對重、特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處置,並協助政府組織實施緊急處置。
對屬於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組織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同時上報市政府同意後,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做好後續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的組織、調度等準備工作,協助市政府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實施緊急處置;屬於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聯動單位指揮人員和專家進駐應急聯動中心。
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急聯動中心可以根據現場處置的工作需要,開設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應急聯動中心配合現場應急聯動處置,負責現場外應急處置隊伍、資源的組織、協調、調度。有關單位應當為現場指揮部的開設提供必要的場地,並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所需的後勤保障。
(四)負責對永濟市應急聯動工作的指導。
(五)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 應急聯動單位的職責
公安、衛生、安監、建設、交通、等部門以及各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下列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一)設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二)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和預警,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報告永濟市應急聯動中心;
(三)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組建和管理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隊伍的訓練和演練;
(四)按規定配備、管理、使用應急處置的專業設備、器材、車輛、通信工具等裝備、物資和經費,保持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完好,確保應急通信的暢通;
(五)根據應急聯動中心指令,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聯動處置預案的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和資源,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應急聯動中心反饋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
(六)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共享,為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及其他有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其他工作
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由應急聯動中心向市政府匯報,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應急聯動處置工作終止後,有關聯動單位應當及時向應急聯動中心報告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後,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政府和部門。
一、應急聯動中心的職責
(一)受理全市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
應急聯動中心受理通過“110”報警電話或者其他方式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警後,應當立即予以核實,啟動相應的應急聯動處置專項預案,並向有關聯動單位的指揮機構下達指令,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進行處置。
(二)負責應急聯動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在處置過程中,應急聯動中心應當收集、匯總突發公共事件有關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或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屬於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直接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開展應急聯動處置。
(三)負責組織聯動單位對重、特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處置,並協助政府組織實施緊急處置。
對屬於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組織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同時上報市政府同意後,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做好後續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的組織、調度等準備工作,協助市政府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聯動單位實施緊急處置;屬於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聯動單位指揮人員和專家進駐應急聯動中心。
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急聯動中心可以根據現場處置的工作需要,開設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應急聯動中心配合現場應急聯動處置,負責現場外應急處置隊伍、資源的組織、協調、調度。有關單位應當為現場指揮部的開設提供必要的場地,並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所需的後勤保障。
(四)負責對永濟市應急聯動工作的指導。
(五)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 應急聯動單位的職責
公安、衛生、安監、建設、交通、等部門以及各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下列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一)設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二)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和預警,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報告永濟市應急聯動中心;
(三)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組建和管理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隊伍的訓練和演練;
(四)按規定配備、管理、使用應急處置的專業設備、器材、車輛、通信工具等裝備、物資和經費,保持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完好,確保應急通信的暢通;
(五)根據應急聯動中心指令,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聯動處置預案的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和資源,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應急聯動中心反饋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
(六)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共享,為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及其他有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其他工作
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由應急聯動中心向市政府匯報,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應急聯動處置工作終止後,有關聯動單位應當及時向應急聯動中心報告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後,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政府和部門。
附屬檔案2: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工作,更好地發揮多支隊伍的職能作用,全面提高我市消防隊伍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共同作戰處置災害事故的綜合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要把與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聯勤聯訓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實加強對聯勤聯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要按照“練為戰”的指導思想,納入統一的執勤、訓練、作戰體系,建成協調高效的戰鬥整體,在各種綜合應急救援戰鬥中發揮出最大效能。
第四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應堅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訓練、同作戰、同檢查、同考核、同評比、同獎懲”的原則,通過開展聯合執勤、訓練和作戰,強化協調配合,不斷提高綜合應急救援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能力。
第五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要根據執勤、訓練和作戰的需要,建立健全聯勤聯訓協作機制,達到訓練科學有效、通訊網路統一、調度指揮有序、作戰配合協調。
第六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聯勤聯訓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轄區主要災害事故、重點單位、重大勤務保衛聯合處置預案,並組織實地演練;
(二)聯合開展“六熟悉”訓練、各類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戰鬥訓練、操場合成項目訓練、臨時設定火場實地演練;
(三)聯合參與二級以上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事故處置;
(四)依託“三台合一”接處警平台,建立統一的調度指揮通信網路;
(五)規範聯合作戰的組織指揮程式,實行統一指揮、逐級指揮;
(六)開展聯合作戰後的火場清理和總結戰評等工作;
(七)其他需要納入聯勤聯訓的工作。
第七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在聯勤聯訓工作中主要擔負的任務:
(一)研究制定年度聯勤聯訓方案,科學規劃全年與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工作;
(二)定期組織和指導應急救援專業隊開展聯合執勤、訓練、搶險救援和滅火演練;定期對聯勤聯訓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並根據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獎懲;
(三)以“三台合一”接處警平台為依託,建立統一的調度指揮通信網路,規範接處警程式,科學調派參戰力量;
(四)聯合作戰時實施統一組織指揮,做到組織指揮科學、滅火救援高效、通信調度暢通;
(五)戰鬥結束後組織火場清理和總結戰評等工作。
第八條 應急救援專業隊在聯勤聯訓工作中主要擔負的任務:
(一)按照年度聯勤聯訓方案,定期與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開展聯合執勤、訓練、搶險救援和滅火演練,並接受市公安消防大隊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考核;
(二)在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指導下建立調度通信網路,實現統一調度指揮;
(三)按照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調度參加各類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行動,接受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統一指揮;
(四)應急救援專業隊做為第一出動到達事故現場時,應當迅速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在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增援到場後,立即報告現場情況,向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移交指揮權,積極完成各項滅火救援和搶險救援任務;
(五)戰鬥結束後協助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做好清理火災現場等工作,參加戰評總結。
第九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每半年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進行一次檢查考核,組織多隊聯合搶險救援、滅火演練中必須調度應急救援專業隊參加。
第十條 聯勤聯訓工作必須遵循客觀規律,講究科學方法,嚴格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要注意總結提高聯勤聯訓工作成效,每次聯勤聯訓後要進行講評,每半年要對開展聯勤聯訓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經驗,不斷改進聯勤聯訓工作。
第十二條 聯勤聯訓工作落實有力,在訓練和滅火救援中表現突出的應急救援專業隊和個人,由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給予評先評優,並建議市政府或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和獎勵。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不制定訓練方案、不開展業務指導和聯勤聯訓,在滅火救援中指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不按照訓練方案開展聯勤聯訓,在滅火救援中不接受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調度指揮的,由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建議市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全市應急救援專業隊。
第十四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全市應急救援專業隊應根據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負責本制度的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要把與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聯勤聯訓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實加強對聯勤聯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要按照“練為戰”的指導思想,納入統一的執勤、訓練、作戰體系,建成協調高效的戰鬥整體,在各種綜合應急救援戰鬥中發揮出最大效能。
第四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應堅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訓練、同作戰、同檢查、同考核、同評比、同獎懲”的原則,通過開展聯合執勤、訓練和作戰,強化協調配合,不斷提高綜合應急救援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能力。
第五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要根據執勤、訓練和作戰的需要,建立健全聯勤聯訓協作機制,達到訓練科學有效、通訊網路統一、調度指揮有序、作戰配合協調。
第六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與各應急救援專業隊聯勤聯訓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轄區主要災害事故、重點單位、重大勤務保衛聯合處置預案,並組織實地演練;
(二)聯合開展“六熟悉”訓練、各類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戰鬥訓練、操場合成項目訓練、臨時設定火場實地演練;
(三)聯合參與二級以上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事故處置;
(四)依託“三台合一”接處警平台,建立統一的調度指揮通信網路;
(五)規範聯合作戰的組織指揮程式,實行統一指揮、逐級指揮;
(六)開展聯合作戰後的火場清理和總結戰評等工作;
(七)其他需要納入聯勤聯訓的工作。
第七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在聯勤聯訓工作中主要擔負的任務:
(一)研究制定年度聯勤聯訓方案,科學規劃全年與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的聯勤聯訓工作;
(二)定期組織和指導應急救援專業隊開展聯合執勤、訓練、搶險救援和滅火演練;定期對聯勤聯訓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並根據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獎懲;
(三)以“三台合一”接處警平台為依託,建立統一的調度指揮通信網路,規範接處警程式,科學調派參戰力量;
(四)聯合作戰時實施統一組織指揮,做到組織指揮科學、滅火救援高效、通信調度暢通;
(五)戰鬥結束後組織火場清理和總結戰評等工作。
第八條 應急救援專業隊在聯勤聯訓工作中主要擔負的任務:
(一)按照年度聯勤聯訓方案,定期與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開展聯合執勤、訓練、搶險救援和滅火演練,並接受市公安消防大隊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考核;
(二)在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指導下建立調度通信網路,實現統一調度指揮;
(三)按照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調度參加各類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行動,接受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統一指揮;
(四)應急救援專業隊做為第一出動到達事故現場時,應當迅速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在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增援到場後,立即報告現場情況,向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移交指揮權,積極完成各項滅火救援和搶險救援任務;
(五)戰鬥結束後協助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做好清理火災現場等工作,參加戰評總結。
第九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每半年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進行一次檢查考核,組織多隊聯合搶險救援、滅火演練中必須調度應急救援專業隊參加。
第十條 聯勤聯訓工作必須遵循客觀規律,講究科學方法,嚴格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要注意總結提高聯勤聯訓工作成效,每次聯勤聯訓後要進行講評,每半年要對開展聯勤聯訓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經驗,不斷改進聯勤聯訓工作。
第十二條 聯勤聯訓工作落實有力,在訓練和滅火救援中表現突出的應急救援專業隊和個人,由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給予評先評優,並建議市政府或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和獎勵。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不制定訓練方案、不開展業務指導和聯勤聯訓,在滅火救援中指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不按照訓練方案開展聯勤聯訓,在滅火救援中不接受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調度指揮的,由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建議市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全市應急救援專業隊。
第十四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全市應急救援專業隊應根據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永濟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負責本制度的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3:永濟市應急救援隊伍實戰演練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提高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特制定本演練制度。
第二條 應急救援相關職能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本地區易發災害事故的特點,每年至少開展1次實戰拉動演練。
第三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強化模擬實戰演練和處置規程訓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
第四條 參演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
公安、人武、消防、武警、醫療、交通、民政、安監、林業、國土、水利、氣象、農業、公路、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環保、通信、供水、供電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條 演練主要內容:
(1)各類突發災害事故
(2)力量集結
(3)戰鬥編成
(4)通信聯絡
(5)組織指揮
(6)現場處置
(7)安全防護
(8)應急保障
第六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在實戰演練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演練程式進行處置,做好各項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第七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要通過開展應急實戰演練,不斷完善各類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加強對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的研究和專業訓練,強化對新技術、新裝備的操作套用,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
第八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應急救援相關職能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本地區易發災害事故的特點,每年至少開展1次實戰拉動演練。
第三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強化模擬實戰演練和處置規程訓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
第四條 參演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
公安、人武、消防、武警、醫療、交通、民政、安監、林業、國土、水利、氣象、農業、公路、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環保、通信、供水、供電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條 演練主要內容:
(1)各類突發災害事故
(2)力量集結
(3)戰鬥編成
(4)通信聯絡
(5)組織指揮
(6)現場處置
(7)安全防護
(8)應急保障
第六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在實戰演練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演練程式進行處置,做好各項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第七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要通過開展應急實戰演練,不斷完善各類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加強對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的研究和專業訓練,強化對新技術、新裝備的操作套用,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
第八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4:
永濟市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及時準確的報導災情和救援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應堅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加強引導、注重效果,嚴格制度、明確職責”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
第四條 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職責:
組織各新聞單位、媒體趕赴現場進行正面宣傳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根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安排,發布實時新聞。
第五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故的部門和專業力量要指定專人管理現場採訪的記者,為採訪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全面、準確、客觀地介紹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六條 加強對突發事故媒體記者採訪稿件的跟蹤管理,採訪稿件的內容需經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審核並報指揮部審定後方可發布。
第七條 嚴格新聞發布口徑制度。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必須按上級要求,統一發布口徑,如有把握不準的問題應及時請示。
第八條 各突發事故隨警新聞媒體記者在採訪報導中,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恪守新聞職業道德,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第九條 對參與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導致突發公共事件報導和輿論引導不利並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實施。
永濟市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及時準確的報導災情和救援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應堅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加強引導、注重效果,嚴格制度、明確職責”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
第四條 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職責:
組織各新聞單位、媒體趕赴現場進行正面宣傳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根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安排,發布實時新聞。
第五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故的部門和專業力量要指定專人管理現場採訪的記者,為採訪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全面、準確、客觀地介紹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六條 加強對突發事故媒體記者採訪稿件的跟蹤管理,採訪稿件的內容需經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組審核並報指揮部審定後方可發布。
第七條 嚴格新聞發布口徑制度。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必須按上級要求,統一發布口徑,如有把握不準的問題應及時請示。
第八條 各突發事故隨警新聞媒體記者在採訪報導中,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恪守新聞職業道德,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第九條 對參與突發災害事故隨警宣傳報導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導致突發公共事件報導和輿論引導不利並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