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工作規則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四章 會議制度,第五章 信息報告及處理工作制度,第六章 應急處置工作程式,第七章 應急管理專家組,第八章 公文審批和預案管理制度,第九章 附 則,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2〕18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總體應急預案),為進一步明確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職責,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應急管理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市應急委是全市應對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市應急委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員組成。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書記、水城軍分區司令員、副市長、市長助理、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省駐市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市應急委主任領導市應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務副主任負責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分管專項應急管理工作,受主任委託,負責臨時或專項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置任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應急辦)作為市應急委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六條 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市人民政府組建若干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發生的專項應急處置工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分工負責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各級應急委副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由牽頭處置相關突發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專項應急指揮部下設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由協助處置工作的部門、單位的人員兼任。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各縣(特區、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專項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應急委職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決定和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工作措施。
(二)組織起草和修訂市總體應急預案,審定市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全市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抓好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三)研究部署全市應急管理重點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安排;分析全市應急管理形勢,研究解決應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五)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統一指揮和指導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六)推進應急管理常態化建設,制定全市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規。
(七)制定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布局規劃,組織協調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調運等工作。
(八)根據國家和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有關要求,抓好全市綜合應急救援、專業應急救援、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九)督促檢查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單位、省駐市單位應急管理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情況。
(十)抓好全市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總結評估。
(十一)完成其他有關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應急辦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二)負責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
(三)組織開展應急體系建設,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四)辦理市政府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調研工作。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規定,提出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建議。
(六)根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經市應急委主任、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組織市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就應急管理全面工作或某項重點工作,適時開展綜合督查或專項督查。
第九條 市應急委成員單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指示決定。
(二)完成市應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務和確定的工作目標。
(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定期分析應急管理形勢,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四)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的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條 市應急委實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和專題會議制度,研究決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時提請市委常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市應急委主任辦公會議。由市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審定,參會人員除市應急委主任、副主任外,視議題內容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決定,研究審議市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市應急委專題會議。由市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議題、參會單位由會議主持人審定。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對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討論其他應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任市應急委主任辦公會議形成的檔案、會議紀要,由市政府應急辦主任簽發,必要時報市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市應急委專題會議形成的檔案、會議紀要,由聯繫相關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簽發。市政府應急辦負責會務及會議檔案的起草報批工作。

第五章 信息報告及處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的規定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要求,按照信息匯總、分析研判、分類處理的程式,及時、準確地處理和報告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預警信息,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應立即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市政府應急辦接報後,認真核實情況,與市委辦信息科聯繫後,迅速編輯《值班快報》,按程式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情況緊急時,迅速採取口頭或電話形式報告後,之後再以《值班快報》的書面形式呈報。
第十六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與毗鄰區域內的地區、部門、單位加強合作,建立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預警信息通報渠道以及突發事件協作處置機制。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可能出現的問題和處置需要,及時通報情況,加強應急處置協作。
第十七條 市政府應急辦應及時下發督辦通知,將中央、省、市領導關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批示、指示傳達到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明確辦理及反饋時限,督促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並將辦理情況以《六盤水市應急督查通報》形式報告相關領導,通報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應急預案分級回響的規定和信息上報有關要求及時限,報告各類突發事件信息。有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信息,報告、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應急處置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或出現突發事件苗頭,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管理許可權以及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回響等級和範圍,及時、準確地發布、調整應急回響(預警)信息。涉及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重大以上應急回響(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
第二十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應急回響職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現場動態信息,並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檔案的規定,立即組織應急處置聯動單位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控制,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應急辦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後,應在第一時間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並按照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和領導同志批示、指示,轉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需啟動應急回響(預警)時,按各專項預案要求實行分級回響。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需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書面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呈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也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等規定,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Ⅰ、Ⅱ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准後,轉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政府辦公室要按照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迅速啟動聯動機制,協調水城軍區、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駐市單位等有關救援力量向救援地點集結,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要按職責許可權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中,市級指揮機構要按照市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實施對下一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適時啟動應急預案並進行相應的應急回響,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能,實行統一指揮,統一派遣處置力量,統一調配應急物資、設備,綜合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由發布應急回響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善後工作。對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被緊急徵用物資、設備的有關單位及個人,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為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調劑救助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六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要密切配合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負責統籌抓好突發事件信息新聞發布,做好突發事件現場媒體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及時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突發事件情況和應對工作的新聞報導。

第七章 應急管理專家組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各類應急管理專家人才庫。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建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也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類別的應急管理專家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託,承擔全市應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規、政策與專項業務諮詢,提供決策建議、技術支持,指導應急管理各類資料庫建設。組織開展應急管理課題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參與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必要時,參加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公文審批和預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應急委公文審批,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涉及應急管理的各類公文,由市政府應急辦統一承辦,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由市應急委組織起草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市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並徵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形式發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起草修訂和發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後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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