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農業委員會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3號)和《中共六盤水市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市發〔2010〕4號)精神,設立六盤水市農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農業委員會
  • 外文名:無
  • 城市:六盤水
  • 類別:委員會
職責調整,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農業局、市農業辦公室、市畜牧獸醫局、市農業機械服務中心職責和市鄉鎮企業局(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局)農產品加工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二)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三)增加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能。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擬定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中長期規劃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原則、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擬定。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市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定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的建議;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植物檢疫、水產苗種、農業機械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重大疫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按許可權負責市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按許可權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效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和鄉村旅遊業等服務業。
(十五)組織和指導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貿易規則擬定;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保密、信息、督查督辦、統計、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
(二)宣傳與信息科
擬定農業宣傳工作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圍繞農業農村工作重點和中心任務組織專題宣傳報導;總結並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農業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委屬宣傳的對外聯絡和對內協調工作;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資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和信息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農業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大宗農產品經貿洽談、展覽推介活動;指導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
(三)政策調研科
承擔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內部聯絡和綜合協調;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農業保護政策意見和建議,參與農業農村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及報告;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原則、措施的建議;指導全市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負責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規科(政務服務科)
承擔農業法制建設、農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審查;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負責普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業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五)發展計畫科(市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財政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引導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協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擬定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基地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規劃、計畫,提出市級支農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農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六)財務科
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提出機關及所屬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農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
(七)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科
提出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政策建議,擬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農業產業化經營與發展和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經濟行業協會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和引導農民創業就業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產品加工企業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工作;指導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組織起草發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綜合性檔案。
(八)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發展科
提出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建設;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參與農民文化體育、機關定點幫扶等工作;負責承擔農墾管理工作,擬定農墾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墾企業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所屬農墾企業國有資產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墾企業、農墾經濟發展和農墾企業資源開發綜合利用工作。
(九)科技教育與對外經濟合作科
提出農業科技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和實施農業科技創新、技術推廣及農業重大科研項目,綜合協調農業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農業智慧財產權、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外來物種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國內外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收集研究國內外農業信息和發展動態;擬定農業利用外資和招商項目規劃;指導農業外資企業發展,管理農業引進項目和農業外援項目;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貿洽談、展覽推介活動;負責農業系統涉農外事工作。
(十)農產品質量監管與農村能源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承擔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申報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定農業生態建設和農村能源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協調和監督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測、基本農田保護區環境質量監測;指導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發展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科
組織落實農產品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良;承辦耕地保護、改良和補償工作;指導種植業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承擔農情信息調度和監測基點縣工作;組織種植業生產自救,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
(十二)糧油與經濟作物發展科
提出糧油與經濟作物發展政策建議,擬定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與經濟作物生產合理布局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工作;負責落實良種、糧食補貼政策和發展經濟作物的各項政策;依法開展糧油與經濟作物種子(種苗)行政許可;組織實施糧油與經濟作物基地和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指導農作物病蟲害防控體系建設和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參與糧油作物、經濟作物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十三)畜牧科
提出畜牧事業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畜牧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承辦畜牧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工作;組織畜牧行業重大項目建設;負責飼料行業管理;參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起草畜牧行業綜合性檔案。
(十四)獸醫科
擬定獸醫獸藥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及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獸藥產品的審核申報和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獸藥質量監督管理和獸藥廣告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研究擬定動物疫病防治計畫,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十五)漁業科
提出漁業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漁業投資計畫建議;承擔漁業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漁業防災減災及事故處理建議並組織實施;依法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依法開展漁業行政許可;指導漁業生產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十六)農機管理科
擬定農業機械化(農業機械裝備)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機調查研究、數據統計工作;執行國家農機補貼政策,承辦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補貼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重大項目建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及教育培訓工作,推廣和引進新技術、新機具;組織起草有關農業機械化工作的綜合性檔案。
(十七)農機監理科
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安全檢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的辦(換)證(照)及年檢審驗工作;依法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八)人事科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等工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上述工作;擬定農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鑑定、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評,組織開展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其職責由相關科室承擔。
紀檢監察機構 市紀委派駐市農業委員會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農業委員會監察室。

人員編制

市農業委員會行政編制45名(含紀檢監察2名)。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直屬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縣級)、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總農藝師1名(副縣級)、總畜牧師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20名(含監察室1名)。
工勤人員編制6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有關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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