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經2012年2月6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2年2月21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市府辦發〔2012〕19號印發。《實施細則》分總則、組織體系與職責、應急預案體系構成、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應急預案演練、應急預案宣教教育與培訓、附則9章59條,自頒布後30日起施行。

2015 年5 月25 日六盤水府辦發〔2015〕20 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2 年2 月22 日印發的《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通知,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第三章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第四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第五章 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第六章 應急處置工作保障,第七章 應急預案演練,第八章 應急預案宣教教育與培訓,第九章 附 則,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通知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2 年2 月22 日印發的《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15 年5 月25 日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
實效性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單位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預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教、演練、修訂及應急回響啟動與終止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依託和利用應急平台,建立應急預案資料庫,提高應急預案信 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和備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領域上全覆蓋”的要求,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編制規划進行修訂完善。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 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配套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對應銜接。
(四)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範。
(六)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九條 應急預案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件分級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 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及職責等。
(三)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包括監測和風險分級、預警分級、預警發布、預警行動,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信息報告與通報等。
(四)應急回響。包括回響分級、回響措施、應急預案啟動條件、先期處置、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隊伍保障、物資資金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保障、通信保障、技術保障、避難場所保障等相關調動程式,宣教、培訓與演練等。
(七)附則。包括預案管理、預案解釋、預案實施時間等。
(八)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等。
第十條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軌道交通、公路、鐵路、航空、海事等公共運輸營運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酒店)、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
(三)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給(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 電視、防汛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其他應急管理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 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斷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風險級別,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基本步驟分為文稿起草、徵求意見、專家評審、審核批准、發布公告、報送備案。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二)專項應急預案。由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三)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部門名義印發。
(四)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行政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負責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各有關企事業單位組織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六)人民團體應急預案。由各人民團體組織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七)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中央、省屬駐市單位牽頭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八)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大型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牽頭組織編制,組委會負責人審批,以組委會名義印發。
(九)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由重大工程項目業主牽頭,組織施工單位共同編制,重大項目主管部門審批,以重大工程項目業主名義印發。
(十)聯合應急預案。由相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或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名義联合印發。
第十五條 市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目的、原則。
(二)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三)徵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四)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法律、法規依據及上級檔案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和規範,體例格式是否合規,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明 確、管用可行等。必要時,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報請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專項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以請示性公文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由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中應當明確提出發文理由和依據,並對預案報審前是否經過實戰或演練檢驗、預案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依據、預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確、預案全文是否公開等作出說明。凡涉及其他部門和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職責的, 預案編制單位報審前應主動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問題癥結、各方意見及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對標註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見,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定密依據等。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經行政機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審核審批印發後,在20 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行政村、居委會應急預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備案。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及 其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人民團體應急預案。報登記註冊的管理單位備案。
(七)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備案的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八)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項目業主編制的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施工單位編制的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報項目業主備案。
(十)聯合應急預案。相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聯合應急預案報相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相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聯合應急預案報相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培訓和宣教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組織開展預案培訓和解讀工作。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成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 企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微平台、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四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市、縣(特區、區)應急委負責統籌本級年度重大應急演練,按照“結合實際、合理定位,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精心組織、確保全全,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的原則,指導預案編制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預案落實。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年度演練計畫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備案。專項應急預案每3 年進行1 次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每2 年進行1 次演練,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人民團體應急預案、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每年組織1 次演練,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組織1 次演練,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演練。
第二十六條 暴雨、冰雪、凝凍等易發災害性天氣應對主管部門,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備、使用單位,公路、鐵路等公共運輸、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單項與綜合相結合、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具體實施按照《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所列規定進行。

五章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或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演練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評估報告應針對每次突發事件處置或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預案是否修訂的明確意見。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預案修訂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和完善。
(一)應急有關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二)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新修訂應急預案,內容有重大變化的。
(四)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中的其他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預案實施、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完善的。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應急回響和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編制應急預案的工作程式進行。僅涉及附屬檔案和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進行調整,變更部分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三十三條 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部門、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同級應急預案, 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預案與當地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協調, 增強應急預案的協調性、一致性。

第六章 應急回響啟動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啟動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自動啟動,並與上一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級別一致。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批准啟動本級應急預案III、Ⅳ 級應急回響,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批准啟動本級應急預案Ⅳ級應急回響。
第三十八條 啟動應急預案應急回響,按照提請、審批、發布的程式實施。
(一)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回響。
1.III 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啟動應急預案III 級回響的指令信息。
2.Ⅳ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 布啟動應急預案Ⅳ級回響的指令信息。
(二)啟動縣(特區、區)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回響(Ⅳ級回響)。由縣(特區、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 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啟動應急預案Ⅳ級回響的指令信息。
(三)啟動部門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領導審批後,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四)啟動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相關單位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五)啟動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 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六)啟動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組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組委會負責人審批後,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七)啟動重大工程項目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編制單位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八)啟動聯合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由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聯合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
第三十九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事發地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III 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任務完成後,參照啟動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工作程式,及時發布終止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信息,結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章 相關保障

第四十一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 中央、省屬駐市單位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結構指南,指導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加強本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建設,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設立專職應急管理機構或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政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公布、演練、宣教、培訓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為實施應急預案管理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十六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庫, 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應急預案管理提供決策諮詢。
第四十七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單位、基層組織應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相關信息資料庫,為編制、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2〕19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努力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化、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處置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市、縣(特區、區)、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省駐市有關單位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計畫、程式和規程。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監督、歸口管理、科學規範、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公布、備案、實施、修訂、啟動、終止、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參照《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及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分別為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研究、規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市、縣(特區、區)兩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類別和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省駐市單位是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市屬各企事業單位、省駐市企事業單位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責任人,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做好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第九條 應急預案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橫向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縱向延伸到鄉(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全市應急預案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和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7大類。
(一)總體應急預案。指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行政區域內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畫和程式規範,是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二)專項應急預案。指為應對危害嚴重或者影響範圍廣、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三)部門應急預案。指為應對以部門為主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指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五)基層應急預案。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指大型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為應對舉辦大型會展、商貿、旅遊、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七)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指省駐市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第十一條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應急預案體系、縣級應急預案體系、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一)市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市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二)縣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縣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縣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三)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省駐市行政機構應急預案;省駐市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

第十二條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編制。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編制。必要時可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確定牽頭部門(單位),參與編制的部門(單位)由牽頭部門(單位)確定。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四)縣級應急預案參照本條(一)、(二)、(三)款辦理。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二)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屬地為主、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調,專業處置、科學應對,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四)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操作性強,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符合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
(五)內容完整,格式規範,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晰,表述準確,分工明確,措施具體,具有較強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監測與預警機制。主要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防與預警聯動機制、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式及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務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保障、後勤保障、科技支撐、法律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宣傳教育與培訓、應急預案演練、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生效時間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通訊錄、有關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應急資源和危險源一覽表等。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步驟。
(一)編制起草方案。
(二)組織起草。
(三)評審。
(四)審批。
(五)發布。
(六)公布。
(七)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式審批。
(四)縣級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式審批。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起草。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牽頭起草;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起草;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必要時可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編寫小組。
(二)應急預案起草單位要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編制、修訂中的諮詢和指導作用,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及時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應急預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以下規定辦理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等事項: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徵求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徵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以市政府檔案形式發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編制部門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並由牽頭編制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牽頭編制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形式發布,並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在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徵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法制辦公室意見後,由本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後以部門檔案的形式發布,並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市部門應急預案由編制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特區、區)政府及其部門各類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其中,各縣(特區、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或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檔案的形式發布,報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村(居)應急預案經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大會通過,以村(居)務公開形式張榜發布,並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單位檔案的形式發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備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備案的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
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按照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居)務公開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在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後,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和向社會公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黨政網、網際網路等形式主動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刪除涉密內容後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予以公布。
(八)報送應急預案備案時,要提供紙質檔案5份和電子文檔(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九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徵求意見和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修訂。
(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2年修訂1次,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
(二)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1.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
2.應急組織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的。
4.應急預案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5.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因素髮生重大改變的。
6.其他需要適時修訂的。
(三)修訂應急預案的工作程式,參照編制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程式辦理。
(四)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為要進行修訂、完善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級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增強應急預案的協調性。
(一)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上級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二)同級總體應急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總體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三)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專項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四)同級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由相關單位協商修訂。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與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預案之間衝突、不銜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六)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市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五章 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啟動按照提請、審批、發布的程式實施。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總體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送審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啟動總體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預警)時,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送審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必要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也可以直接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Ⅰ級應急回響(預警)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送審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
啟動Ⅲ、Ⅳ級應急回響(預警)時,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式審批、發布。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部門按程式送審後,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
(四)各縣(特區、區)各類應急預案啟動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啟動。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單位按程式送審後,由編制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按程式送審後,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七)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啟動,並報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所屬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科學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預警)信息後,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展開相關應急處置或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屬於上一級應急預案適用範圍或突發事件有擴大趨勢本行政區域難以控制,需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處置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請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協助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第二十六條 上一級應急預案在下一級應急預案啟動的情況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時,下一級應急預案仍處於啟動狀態。
第二十七條 應急處置任務完成或現場專家組評估後結束應急處置,經現場指揮部同意,按照啟動應急預案程式,決定終止相關應急回響(預警),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總結評估報告要在應急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單位,事發地的人民政府總結評估報告於應急處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應急處置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組織與人力資源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各類應急預案要求,規範應急組織體系建設,明確職責,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有效啟動。救援人力資源體系建設,要從應急救援實際需要出發,抓好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完善救援隊伍裝備與設備,分類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資料庫,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準確調集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科學、及時、有序、有效的應急救援保障。
第三十條 財力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六盤水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將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列入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設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準備金,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一條 制度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緊密聯繫實際,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訂突發事件應對所需的行政規章,進一步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法規體系,確保各類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實現預防、預測、預警、指揮、協調、處置、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有法可依,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提供規範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二條 科技支撐與專家諮詢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培養、培訓應急管理人才,大力引進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要依託本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的專家學者,建立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建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應對突發事件處置提供科技支撐、決策建議、專家諮詢等相關應對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條 通訊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訊、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訊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訊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訊系統,健全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通訊暢通。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和市的統一部署,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推進應急平台體系建設,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台和有關部門應急平台,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聯動、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機制,提高醫療衛生救援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方式的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運輸保障體系,依法健全突發事件緊急運輸保障系統和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實現跨區域緊急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
第三十七條 物資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結合應急救援工作實際,制定重要物資分步、分類儲備規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監測網路,強化應急物資和裝備的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等相關工作的協調綜合管理機制,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應急救援裝備、生活必需品能夠滿足救災、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條 後勤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突發事件現場的實際,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人員後勤保障預案,明確保障範圍,做好現場突發事件處置指揮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九條 堅持“結合實際、合理定位,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精心組織、確保全全,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的原則,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制度。
第四十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組織1次演練,部門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組織1次演練,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演練,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組織1次綜合性實戰演練。
對於突發事件發生頻次較高,或者發生頻次低但發生後造成損失和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領域,應急預案演練要適當增加。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儘量減少對社會秩序和公眾正常生活的影響。涉及公眾參與的,要在應急預案演練前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培訓,加強組織,確保全全。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由原編制單位牽頭組織,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應急預案演練的檢查、指導,必要時派員參加應急預案演練,適時組織學習觀摩活動,不斷增強應急預案演練的實效。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從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結合突發事件的發生髮展規律,制定應急原演練工作計畫。內容包括:演練名稱、目標、內容、方式、主辦單位、參與單位及人員、實施時間、經費預算等。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工作計畫,要於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報審批或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演練、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參照本條(一)、(二)款辦理。
(四)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演練,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並報活動主辦單位同級人民政府、活動舉辦地所屬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演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規劃工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並於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確下一年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
第四十六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根據需要成立領導小組及策劃組、評估組、保障組等相關工作組。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一)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演練的籌備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審批演練工作方案或腳本、經費使用、評估報告、總結報告,負責決定演練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二)策劃組。具體負責演練的組織、協調工作,擬定演練工作方案,組織演練工作方案評審;負責擬定演練腳本,協調、指導參演單位進行演練準備、演練過程控制等工作。
(三)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對演練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負責演練安全保障方案的審核和論證,編寫演練評估報告。
(四)保障組。負責協調演練所需物資、裝備、技術、場地等保障工作,負責預案演練的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制定演練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演練目標與要求;演練場景設計,包括模擬假象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狀態、特徵、涉及範圍及事態變化等情況;參演單位和主要人員的任務和職責;參演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練評估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演練評估與總結工作安排;相關保障,包括技術、安全等保障方案,參演單位聯繫方式等。
第四十八條 演練工作方案的審批或備案。
(一)針對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針對各部門、各單位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式審批。
(三)針對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針對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五)凡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的應急預案演練,其工作方案必須徵得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 應急預案演練可根據需要,選擇擬定演練腳本。演練腳本是參演人員的具體操作手冊。內容包括:演練時間、地點、場景;處置行動及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適時選用的技術設備;視頻畫面與字幕;解說詞等。
第五十條 應急預案可根據需要,選擇程式性、考核性、檢驗性演練形式實施。
(一)程式性演練。演練前,選定突發事件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根據腳本進行推演,熟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流程,並對工作流程進行檢驗。
(二)考核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隨即調整模擬場景、下達有關信息或指令,參演人員根據信息或指令自主進行回響,對參演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考核。
(三)檢驗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但不擬定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向參演人員通報突發事件概況後,隨即給出突發事件的模擬時間、地點、場景等信息,參演人員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和自身應急處置工作經驗自主進行回響,對參演單位和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檢驗。
第五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均要進行演練評估,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鼓勵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演練評估工作。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第五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要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演練總結可分為現場總結和事後總結。內容包括:演練基本情況及特點、主要收穫及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改進有關工作的建議等。
第五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演練計畫、工作方案、演練腳本、評估報告、總結報告等檔案資料及影像資料歸檔保存。
第五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30日內,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總體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將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應急預案宣教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培訓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通過圖書、報刊、音響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無償開展應急預案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組織應急管理和專業救援人員進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技能培訓,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水平。
第五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把相關應急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要對學校開展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十八條 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應急預案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廣泛普及應急知識,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後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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