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17年10月1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1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市質量技監局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局各機關處室:
為規範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執行力,現制發《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0月1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執行力,依據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部門、直屬單位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發布、培訓、宣傳教育、演練、評估、修訂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單元補充、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預案體系
第五條 本市質量技術監督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組成。
局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組成範圍,由局屬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急辦負責應急預案體系總體建設。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分類和管理責任主體如下: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急辦制定和管理;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和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局相關處室、局屬單位牽頭制訂,報本單位批准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局相關處室、局屬各單位;
(三)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單位自行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局相關處室、相關局屬單位。
其中,與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應急預案,定位為該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
第七條 鼓勵部門(單位)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市局相關處室、局屬單位與相鄰、相近的蘇浙兩省有關部門(單位)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市局相關處室、局屬單位與蘇浙兩省相關部門(單位)聯合制定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某個重要專項工作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三章 規劃和準備
第八條 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單位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計畫。涉及下列職能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特種設備安全;
(二)產品質量安全;
(三)新聞輿情;
(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斷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風險級別,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四條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應急生產、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回響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間信息通報、回響和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和各方職責分工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身防護等內容,體現現場聯動處置特點。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結合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簡明扼要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或應急處置流程圖,內容一般包括信息報告、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九條 對應急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審批和發布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或部門應當將預案送審稿、編制工作說明、各成員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等有關材料一併報送預案審批單位。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和規範,體例格式是否合規,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明確、管用可行等。必要時,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因特殊原因,經審批單位同意也可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或部門應當在預案印發後3個月內,組織開展預案培訓和解讀工作。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桌面推演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成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七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依據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的制度,年度演練計畫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備案。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性實戰演練。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報審前進行演練,予以驗證。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單項與綜合相結合、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或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八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兩年對預案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針對每次突發事件處置或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預案是否修訂的明確意見,並報請預案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預案修訂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和完善: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應急回響和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式等進行。僅涉及附屬檔案和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進行調整,變更部分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當設定有效期,原則上最長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第九章 組織保障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培訓、宣傳教育、評估、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未按照本辦法執行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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