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人民銀行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好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針對:突發事件
- 類型:條例條令
- 用途:解決突發問題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銀行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好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銀行各司局、分支行、企事業單位制定、評估、修訂和管理應急預案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包括人民銀行直屬企事業單位以及與人民銀行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系統聯網運行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其中,對於與人民銀行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系統聯網運行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由人民銀行科技司會同相關司局負責指導、督促其參照本辦法落實相關應急預案。
第三條 人民銀行系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實行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人民銀行“三定方案”等確定的職責範圍,主動、有序地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監測以及與預案的制定、評估、更新、演練相關的各項工作,統一接受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管理。
辦公廳負責人民銀行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各司局負責與自身業務直接相關的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相關工作。
條法司負責與各項應急預案相關的法律事務,承辦需由人民銀行參與的各項應急處置法制化建設的相關工作。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本級應急預案各項工作,同時按各項應急預案的業務性質接受對口司局的指導。
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各項工作,除接受歸口司局的指導外,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及網路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由歸口司局會同科技司共同指導。
第四條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應急預案工作,應貫徹依法行政的要求,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二章
第五條 人民銀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行政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突發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個或多個風險的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無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職責或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二)人員傷亡;
(三)較大財產損失或依法須由本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人較大財產損失;
(四)危害縣(市)以上區域的經濟正常運行、金融穩定;
(五)危害人民銀行的公共關係和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可以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或將其應急處置納入適當的應急預案中。
第六條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定期或實時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各司局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分支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認定,並報上級單位或歸口司局備案。
第七條 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的定期報告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各司局報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確定。
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及時、有效和簡便的原則,自行確定報告周期。
與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相關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報告周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可以根據技術進步、系統升級、應對風險變化等情況,採取實時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 定期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變化情況;
(三)對下一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預測分析;
(四)關於現有應急預案有效性的評估;
(五)關於是否需要修訂現有應急預案或制定新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以及修訂內容或新應急預案的框架;
(六)報告期內與應急預案相關的演練、宣傳和培訓情況及下一報告期內的演練、宣傳和培訓計畫;
(七)報告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八)報告參與人員名單及其簽章。
第九條 各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預案起草任務,並責成相關單位落實完成。
第十條 人民銀行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五個層次:
(一)總體應急預案,確定人民銀行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操作指南以及與應急處置相關的主要原則、標準和程式等。
(二)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並列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和《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不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針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所面臨的突發事件風險,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四)內部應急預案,針對各自機關內部工作制定的應急預案,包括為確保機關正常工作而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分支機構預案,各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應急處置機制建設的需要,制定的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的上級單位預案的分預案、子預案及次級預案等。
第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由辦公廳起草,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施行。
總體應急預案修訂,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的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二條 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完成徵求意見稿,以人民銀行辦公廳發文徵求其他部門、單位意見,協商一致並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並向國務院完成備案程式。
第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徵求相關司局、單位意見,報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四條 內部應急預案由各職能部門或單位自行制定施行,報本單位辦公廳(室)備案,修訂和解釋亦同。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急預案由各分支機構、企事業單位按照上級單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確定發文形式,報上一級單位相關部門和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評估可根據需要聘請外部專家、諮詢或研究機構參與。
第三章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總則部分應當說明:編制目的和依據、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有分預案或次級預案的,還應說明應急預案體系。
突發事件的分類應當科學合理,方便應對處置;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應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級,以便實施分級回響和開展預防、預警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說明應急處置的組織體系,明確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等的職責。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應當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運行機制,並以此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對可能發生並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式、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劃分預警級別,建立相應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應本著堅持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原則,對人力資源、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應急保障方面的規定或說明。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當明確預案的演練、宣傳、培訓及責任、獎懲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在附則中說明預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附錄中應當根據需要列出應急處置聯繫人名單和聯繫方式、應急預案框架圖、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分預案或次級預案的目錄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內部應急預案可在保證合規、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著方便處置的原則適當省略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正文前應有目錄。
應急預案應按有關規定標註密級。
應急預案可對每個自然段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以方便檢索和引用。
應急預案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準確、嚴謹。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制訂應急演練計畫,報本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寫相關培訓大綱、教材和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編印突發事件通俗讀本,通過培訓,確保本單位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必需的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確定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等資料的合理保存方式,以方便使用及指導應急處置。必要時可對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等資料採取異地備份保存、電子與紙質等多介質保存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及相關業務應急預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各項應急預案工作。
列入應急預案聯繫名單的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應負責名單相關信息的真實有效;應急預案管理部門、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持列入應急預案聯繫名單的人民銀行以外工作人員相關信息的真實有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