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應急預案包括編制、批准、發布、備案、修訂,以及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預案體系由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文號:株政辦發〔2008〕13號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 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8〕1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已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株洲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單位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單位制定。
縣市區應急預案參照市的有關做法制定。
鄉鎮(街道)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六條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規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程式簡明;
(五)責任落實,分工明確;
(六)內容完整,信息準確;
(七)文字簡潔規範,通俗易懂。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啟動或實施的協調、監督工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全市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八條各級各部門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九條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數位化等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
第十條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各級各部門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負責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分析應急預案適用範圍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分析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情況以及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析本地區及周邊地區應急資源分布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情況。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包括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和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機構等。
(三)預防預警機制,包括預防預警信息、預防預警行動、預警支持系統和預警級別發布等。
(四)應急回響,包括應急回響級別、應急回響行動、信息報送和處理、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和應急結束等。
(五)善後工作,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和後果評估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通信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人員防護、技術裝備保障和治安維護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預案演練、宣傳、培訓、獎勵和責任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解釋、預案管理與更新、預案解釋部門和預案實施時間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內容。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以下要求擬寫預案。
(一)格式
1.發文通知。市專項應急預案發文機關為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部門應急預案發文機關為預案制定單位,主送機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2.預案目錄。
3.預案正文。
(二)字型
1.預案名稱和目錄(2號黑體)。
2.目錄中大標題(3號黑體)。
3.目錄中小標題(3號楷體)。
4.正文中標題與目錄中標題相對應。
5.正文(3號仿宋)。
6.正文中職責單位名稱(3號黑體)。
7.圖表中文字(小4號仿宋)。
(三)用紙。採用國際標準A4型。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在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徵求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三章應急預案批准與發布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應急預案審議、批准、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九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各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制定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並徵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市部門應急預案經徵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由制定單位印發(註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送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審批發布預案的請示。
(二)預案編制背景。
(三)預案編制原則。
(四)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五)預案文本,並提供預案電子文本。
(六)徵求意見及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七)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八)預案編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九)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涉及保密內容的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審議通過、批准後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應急預案應當印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省應急辦備案。市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並按要求制定簡明操作手冊。涉及保密的,應符合保密要求。
第四章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應急預案時按照制定程式重新進行編制、審議、批准、備案和公布。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後,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提出修訂建議。
第二十八條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五章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宣傳、普及和培訓。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
應急預案中涉及民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宣傳、普及和培訓活動的重點。
第三十一條各級各部門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和培訓方案,合理安排各類演練活動,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原則上每年要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