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4年9月23日,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資府辦發〔2014〕46號印發《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和公布,應急演練,評估和修訂,培訓和宣傳教育,組織保障,附則9章31條,由資陽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資府辦發〔2014〕4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9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23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第三章 預案編制,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第五章 應急演練,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第八章 組織保障,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資府辦發〔2014〕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天府新區資陽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9月23日

管理辦法

資陽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及培訓、宣傳教育等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五條 我市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等。
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制定。
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按類別由牽頭部門組織制定。必要時其牽頭單位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提出,報市政府或市應急委同意。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定。
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參照市的有關做法制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採礦、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鼓勵相鄰、相近的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七條 全市各級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市、縣(市、區)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縣(市、區)政府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八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一條 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五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及編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應當依照以下規定辦理應急預案審議、批准、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並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編制部門(單位)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應急委專題會議通過,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並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由市應急委辦公室轉發。
(四)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各類應急預案的審議、批准、公布和備案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
(五)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印發,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六)村(社區)應急預案經村(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以村(居)委名義印發,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七)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單位名義印發,報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報企業登記註冊地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八)採礦、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所制定的應急預案,分別以施工單位和經營單位(責任單位)名義印發,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制定後,報活動安全許可機關審批,以主辦或承辦單位名義印發,報審批機關備案。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以上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及燃油供應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採礦、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原則上每年要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演練組織部門(單位)應及時開展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有條件的可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後,及時分析評價應急預案適用情況,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市、縣(市、區)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兩年修訂一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系統對應急預案修訂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和專業救援人員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並將涉及民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作為宣傳、普及和培訓活動的重點。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數位化等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將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應急預案相關管理工作,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危害擴大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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