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7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56號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審批、應急預案修訂、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6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5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7月27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5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7月27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為迅速、有效、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規範事前事故預防、事發應急回響、事中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應急保障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各個流程的應對程式和策略,明確“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合理利用相應資源等方面的行動指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啟動、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我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村(居)、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制定。
省專項應急預案按類別由牽頭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必要時可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指定部門、單位組織制定。
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有關部門組織制定。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參照省有關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制定。
村(居)、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辦法,由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組織制定,屬地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加強業務指導。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組織制定。
第六條 省政府負責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並承擔各設區市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託和利用應急平台,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電子資料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和省的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四)充分考慮管理機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五)分工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六)內容完整,簡潔規範,通俗易懂;(七)具有實效性、科學性、可操作性。
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測與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式及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回響、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救援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科技支撐、法制保障、地質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監督與檢查、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九)附屬檔案,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或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
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相應部門和單位提出,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
省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各有關部門提出並審核。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或有關部門提出,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進行審核。
村(居)、社區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應急管理專家或相關部門、單位專業人員,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在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與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預案的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五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和省政府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後,報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以省政府檔案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以政府檔案發布。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發布。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徵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徵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由預案制定單位審議。審議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以部門檔案發布。
第十九條 審議通過的省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備案。審議通過的各設區市、各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村(居)、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無涉密內容的不設密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預案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遵守保密規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村(居)、社區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修訂一次。
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後,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的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五)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預案制定單位。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之間應當保持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負責協調;必要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以及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五章 應急預案啟動
第二十七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或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有關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科學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事件信息,適時發出預警。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等,分析突發事件級別分類,按實際需要,及時啟動本級預案。屬於上一級預案適用範圍的,應及時提出應急救援請求。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總體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並發出回響指令,發布相關信息。
省總體應急預案適用於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確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立即報告省政府有關領導,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及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提出啟動省總體應急預案的建議向省長、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報告,經省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必要時提請省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啟動I級回響;同時提出啟動預案應急回響的具體建議,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實施,調動全省各有關部門及一切資源開展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省專項應急預案適用於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涉及幾個部門職責,需要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牽頭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請求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的建議向分管副省長報告,同時報告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經分管副省長批准後(必要時提請省突發事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審議決定),啟動Ⅱ級回響。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省專項預案應急回響指令,調動省政府多個相關部門及資源進行應急處置。涉及幾位省政府分管領導的情況,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式參照省總體應急預案辦理。市級啟動Ⅲ級回響,由市級人民政府為主處置並啟動市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必要時,由市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救援指令,啟動省幾個有關部門的預案,參與救援行動。縣級啟動Ⅳ級回響,由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處置並啟動縣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必要時,由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逐級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指令,啟動省有關部門的預案,參與救援行動。
第三十一條 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決定並組織實施。鄉鎮(街道)和村(居)、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各類預案啟動後,應按照預案要求及時成立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統一指揮救援處置工作,預案涉及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進入緊急狀態,及時有效地履行各自職責和任務。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組織管理,加大預案運行控制力度,按照預案規定的處置流程,督促預案的實施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後工作情況,適時終止實施相關的應急回響和應急預案。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是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製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發放。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所有承擔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次數要占總數的30%以上,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演練一次,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前的計畫安排和演練後的總結報告,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三十七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並適時提出預案修訂計畫。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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