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15日
  • 頒布機構: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對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山東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煤礦(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估工作。
第三條 煤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應急組織,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演練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以下簡稱“應急演練”)。
第四條 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管理工作遵循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應急演練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組織開展本單位應急演練工作。
第六條 煤礦(煤礦企業)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作為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重要內容,通過培訓和演練,使全體從業人員掌握本單位、本崗位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和程式、逃生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和避難硐室(救生艙)、應急救援設備器材使用方法,特別是要加強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應急演練,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初期的現場處置能力。
第七條 煤礦(煤礦企業)要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不斷增強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有效提高和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與政府部門預案、周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第八條 應急演練應邀請專職礦山救護隊共同參加。
第二章 應急演練的管理
第九條 煤礦(煤礦企業)應當通過應急演練,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救援職責、鍛鍊隊伍救援能力、磨合應急救援程式、普及應急管理知識、評估應急準備工作狀態,並提高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單位整體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條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應急演練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年度演練工作計畫;
(三)組織開展並參與應急演練;
(四)保障應急演練所需經費、場所和設施等;
(五)通過應急演練,查找預案及演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制定和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及演練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的組織管理。結合本單位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明確應急演練工作的管理體系和責任部門,明確主要負責人、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基層區隊、班組等的演練管理職責。
(二)演練的組織實施。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和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演練要求,明確開展應急演練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演練的計畫、準備、實施、總結評估等各環節的工作要求。
(三)演練的保障措施。針對綜合、專項應急演練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提出保障演練所需的人員、設備、場地、經費和演練過程中的安全等要求,並明確具體保障措施和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四)演練的總結、評估和考核。明確應急演練總結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提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從業人員演練開展情況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建立通過應急演練整改問題、完善預案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煤礦(煤礦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頂板、衝擊地壓、瓦斯、火災、水害、災害性天氣等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中礦井水害、災害性天氣等應急演練應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參加演練;同時針對井下各作業地點主要事故風險,分別組織開展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煤礦(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年度應急演練工作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計畫開展的綜合或專項、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次數;
(二)每次演練的目的、主要內容、時間、地點、類型(形式)、規模、參加人員範圍等情況說明;
(三)演練的組織、準備、實施要求和進度安排等;
(四)演練的費用計畫。
第十四條煤礦(煤礦企業)開展應急演練所需費用應列入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畫,由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
第十五條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應當堅持預防與應對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保證全體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證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工作任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1次以具體工作任務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演練;
(三)煤礦(煤礦企業)井下採掘作業地點變更,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督促其掌握現場應急處置程式和技能。
第十六條煤礦(煤礦企業)應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演練,組織其參加本單位綜合、專項應急演練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演練計畫,開展以提高其專業救援處置能力為主的應急演練。
第三章 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煤礦(煤礦企業)在開展應急演練前,應成立演練組織機構,組織協調參演部門和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指導,共同完成應急演練的準備、實施、總結評估和改進工作。演練領導小組下設策劃組、執行組、保障組、評估組等專業工作組。根據演練不同類型和規模大小,其組織機構和職能可進行適當調整。
領導小組和各演練小組職責:
(一)領導小組:負責演練活動籌備和實施過程中的組織領導工作,具體負責審定演練工作方案、演練工作經費、演練評估總結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等。組長由演練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負責人擔任;小組其他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二)策劃組:負責編制演練工作方案、演練腳本、演練安全保障方案、宣傳報導材料、工作總結和改進計畫等。組長由演練單位的分管技術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小組其他成員由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
(三)執行組:負責演練活動籌備及實施過程中與相關單位、工作組的聯絡和協調、事故情景布置、參演人員調度和演練進程控制等。組長由演練單位的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煤礦(煤礦企業)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
(四)保障組:負責演練活動工作經費和後勤保障,確保演練安全保障方案或應急預案落實到位。組長由演練單位的分管後勤供應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企業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業務供應、後勤、財務、辦公、醫務等人員組成;
(五)評估組:負責審定演練安全保障方案,編制演練評估方案並實施,進行演練現場點評和總結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省屬企業組長由演練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業務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本企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應急管理專業或具備一定演練評估經驗的人員組成,評估技術力量不足的單位可外聘應急管理專家。各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煤礦(煤礦企業)演練前應結合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工作方案,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演練目的及要求:從提高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發,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實際工作,明確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
(二)演練事故情景設計: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案例,明確演練所模擬的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的類型、時間地點、報警情況、事故發展態勢、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和影響事故處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練規模及時間:包括應急演練開始和結束時間、參演部門、人員和演練所涉及的作業地點、器材設備等;
(四)參演單位和人員主要任務及職責: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演練前、演練中、演練後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等;
(五)演練籌備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明確各級指揮人員、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評估人員和觀摩人員等,落實演練經費、演練器材、演練情景模型等,演練場地設定、背景材料編制、通信聯絡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和參演人員的安全防護等;
(六)演練主要步驟:主要包括預警與報告、指揮與協調、應急通訊、事故監測、警戒與管制、疏散與安置、醫療衛生、現場處置、社會溝通、信息發布、後期處置等內容;
(七)演練技術支撐及保障條件:技術支撐主要包括演練方案涉及到技術資料及技術支持;保障條件主要包括人員保障、經費保障、物資和器材保障、場地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等;
(八)演練保障方案:主要包括應急演練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應急處置措施及責任部門,應急演練意外情況中止條件與程式等。相關人員應對演練保障方案進行學習,做到應知應會、熟練掌握;
(九)演練評估與總結:評估人員或評估組負責人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不足及取得的成效進行口頭點評,評估人員針對演練中觀察、記錄以及收集的各種信息資料,依據評估標準對應急演練活動全過程進行科學分析和客觀評價,提出應急預案修改和應急演練改進意見,並撰寫書面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如演練實施程式複雜、涉及較多場所、參演單位和人員,為確保演練有序進行,可對演練程式進行細化後編制演練腳本。
演練腳本一般採用表格形式,根據演練實際進程描述演練事故場景、處置行動與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步驟及時間安排,視頻背景與字幕,演練解說詞等。
第二十條根據演練規模和觀摩需要,可編制演練觀摩手冊。演練觀摩手冊通常包括應急演練時間、地點、情景描述、主要環節及演練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煤礦(煤礦企業)在演練前,應充分考慮演練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突發情況,制定演練安全注意事項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確保參演、觀摩人員的安全。
演練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演練所需的工具、設備、設施、技術資料以及參演人員到位,對應急演練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認,確保全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設備、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應分別指定演練總指揮、現場指揮和控制人員等,保證演練有序開展:
(一)總指揮:控制演練整體進程,對演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出控制、調整決策。由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
(二)現場指揮:監控演練現場進展情況,消除演練進程提前或延遲、糾紛、設備失靈和人員不到位等問題。由煤礦(煤礦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三)控制人員:負責按照演練方案向參演人員傳遞訊息,引導演練進行,並及時向現場指揮報告演練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各種問題。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參與演練方案編制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實施。應急演練總指揮下達演練開始指令後,參演單位和人員按照設定的事故情景,實施相應的應急回響行動,直至完成全部演練工作。演練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或意外情況,演練總指揮可決定中止演練。
第二十四條 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計畫、演練方案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應將所屬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計畫和上年度應急演練(詳見附屬檔案1、2、3)匯總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備案。
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方案應提前一個月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 應急演練的總結評估
第二十五條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前要成立應急演練評估組,明確專門的考核評估人員和程式,並對考核評估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掌握考核評估標準、程式和要求等,以保證考核評估效果。
第二十六條演練結束後,由演練組織單位根據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報告、應急預案、現場總結等材料,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並形成演練書面總結報告。報告可對應急演練準備、策劃等工作進行簡要總結分析。
第二十七條評估組為提高演練評估工作質量,應編制演練評估方案。演練評估方案主要包括:
(一)演練信息:應急演練目的和目標、情景描述,應急行動與應對措施簡介等;
(二)評估內容:應急演練準備、應急演練流程、參與人員表現、協調聯動等內容;
(三)評估標準:應急演練定性或定量化的評估內容及要求,應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四)評估程式:為保證評估結果的準確性,針對評估過程做出的程式性規定;
(五)附屬檔案:演練評估所需要用到的相關表格等。
第二十八條評估人員根據演練需要,準備評估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器材,主要包括演練評估方案文本、評估表格、記錄表、文具、通信設備、攝像或錄音設備、計算機或相關評估軟體等。
第二十九條根據演練評估方案安排,演練評估人員在演練前進入相應的評估位置,做好開展觀察和記錄演練信息和數據的準備(如準備演練評估表格,以及計時、照相、錄音和攝像等設備),通過仔細觀察演練實施及進展情況,及時評判演練預定目標實現情況並記錄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各種突出問題、情況。
第三十條演練總體評估主要評估以下內容:
(一)演練目標設定:目標是否明確,內容是否設定科學、合理;
(二)演練的事故情景設定:事故情景是否符合演練單位實際,是否有利於促進實現演練目標和提高演練單位應急能力;
(三)演練流程:演練設計的各個環節及整體流程是否科學和合理;
(四)參與人員表現:參與人員是否能夠以認真態度融入到整體演練活動中,並能夠及時、有效完成演練中設定的角色工作內容;
(五)風險控制:對演練中風險是否進行全面分析,並針對這些風險制定和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演練具體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預警與信息報告、緊急動員、事故監測與評估、指揮和協調、事故處置、應急資源管理、應急通訊、公共關係、人員保護、警戒與管制、醫療救護、現場控制及恢復等。
第三十二條應急演練結束後應匯總評估結果,由主要負責人或評估組負責人進行現場總結點評,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開展的整體情況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練組織情況;
(三)參演人員的表現;
(四)各演練程式的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
(五)演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結合實際演練對完善預案的建議和措施。
第三十三條應急演練結束後,評估組應編制書面評估報告。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第三十四條煤礦(煤礦企業)應針對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完善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改進應急設施設備等的整改措施,明確負責部門、人員、工作進度和整改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煤礦(煤礦企業)組織從業人員開展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應急演練時,可簡化準備、實施、評估、總結等工作環節,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安全培訓部門人員制定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的目的、參演人員、主要程式和考核要求等,通過現場實際操作、抽查和問詢等多種方式,檢驗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和應急技能的掌握程度,並要達到突出實戰效果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煤礦(煤礦企業)應將演練計畫、演練方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總結報告記錄等文字資料,以及記錄演練實施過程的相關圖片、視頻、音頻等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年。
第三十七條演練結束後,十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詳見附屬檔案4、5)。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應加強對轄區(所屬)煤礦(煤礦企業)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應急演練管理實施細則,落實應急預案管理、演練工作要求,並將應急演練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0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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