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風險評估
1.6事件分級
2.組織機構
2.1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2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2.3現場指揮機構
2.4運營單位
2.5專家組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及監測
3.2預警
3.2.1預警發布
3.2.2預警行動
3.2.3預警變更和解除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報告時限和程式
3.3.2報告方式與內容
3.3.3信息通報
4.應急回響
4.1先期處置
4.2回響分級
4.3回響措施
4.4回響終止
5.後期處置
5.1總結評估
5.2調查處理
5.3善後處置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6.2資金保障
6.3裝備物資保障
6.4交通運輸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術保障
6.7醫療保障
6.8宣傳、培訓與演練
6.8.1宣傳
6.8.2培訓
6.8.3演練
7.附則
7.1術語解釋
7.2預案管理與修訂
7.3預案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境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其中運營突發事件是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客流擁堵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等情況。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山東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風險評估
運行系統故障:包括電力、電氣、通信、車輛系統故障,可能會引起行車中斷,引發運營中止、觸電、火災、有毒煙氣、擁擠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系統故障:包括通風、排煙、給水、排水、禁止門、扶梯系統故障,引發火災、高溫濃煙、泄露、地表水侵入、機械、墜落、擁擠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自然災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和隧道大都處於地面標高以下,極易受洪澇災害積水回灌及岩土介質中地下水滲透浸泡,一旦發生災害,導致車站及隧道內電氣線路、通信、信號受損失靈,危及行車安全,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地震可能導致車站及隧道結構改變,易引發車輛脫軌、車站及隧道損毀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社會安全事件: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及列車是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爆炸、毒氣、縱火、衝撞安全防護措施等暴恐事件,極易導致群死群傷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上述風險導致的安全保衛、信訪等事件也會對社會秩序穩定產生影響。
1.6事件分級
運營突發事件按照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可能影響的範圍,由低到高劃分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級別(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2.組織機構
2.1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政府負責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在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成立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和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擔任,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網信辦、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外僑辦、省台辦、省軍區、武警山東省總隊、國網山東電力公司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部門職責見附屬檔案2)。
省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事發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組織、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運營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辦理省指揮部檔案,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件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並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搶修受損設施設備及清理事件現場等。
(3)醫療救護組:負責協調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等。
(4)新聞報導組:負責媒體接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社會穩定組:加強事發後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有關社會治安事件;協調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糾紛。
(6)善後處理組:負責事件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工作等。
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等,分別負責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2.2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事發地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處置等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省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市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現場指揮機構
事發地市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並及時報告,落實交辦的其他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必要時,省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
2.4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有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5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省級專家組由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防化、衛生、消防、防洪、電力、通信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及監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安全監管、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根據歷年運營突發事件匯總、年度氣候均勢、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情況等,對運營突發事件形勢分析預測,主動建立與信息來源部門的信息通報機制,確定信息通報內容、時間、程式、方式等,報送同級政府並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預警信息由運營單位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外的預警信息,事發地市政府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收集到的信息對運營突發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預警內容包括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人員、設施設備及環境的狀態預警,自然災害預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脅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預警。
3.2.2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按照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分類和預警級別,事發地市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以下1項或多項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回響,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並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
(3)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加強對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4)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級別。
(5)及時公布諮詢電話以及與公眾有關的運營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7)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8)對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建立地震預警機制,將地震應急自動緊急制動系統逐步套用於緊急防範處置行動中。
(9)對突發大客流預警,要按照預警級別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停運,加強地面公交運力,及時疏導乘客。
(10)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依法採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
3.2.3預警變更和解除
事發地市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的,事發地市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立即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同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在得知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對於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中斷行車2小時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者對人民民眾出行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運營單位應妥善處置並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避免引發民眾滯留或強烈不滿。初步認定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市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報告。初步認定較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報市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省交通運輸廳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較大運營突發事件向省政府報告,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報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並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省政府按照程式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運營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應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上報。
3.3.2報告方式與內容
運營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運營突發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運營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內容主要包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簡要經過,對事件的初判級別,警報發布情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及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等。
續報內容主要包括: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以及意見建議等。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運營突發事件過程,處理措施和結果,運營突發事件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或者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1小時內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運營突發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3.3.3信息通報
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4.應急回響
4.1先期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回響,疏散現場周邊無關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研判,迅速形成“第一回響”能力(能夠初火撲救、能夠組織逃生、能夠上報事故信息、能夠配合政府施救),事發地市政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綜合、專業等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4.2回響分級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Ⅳ級):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Ⅲ級):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省交通運輸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原因調查、運營恢復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必要時,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Ⅱ級):省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在交通運輸部工作組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Ⅰ級):省指揮部在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或國務院工作組指導下做好各項應急回響工作。
4.3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採取以下1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人員搜救: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人員疏散:按照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組織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轉運工作。鼓勵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區等聯動的人員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交通疏導: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醫療救治: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搶修搶險: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等單位開展供水、排水、供熱和燃氣管道等地下管網的搶修。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省指揮部負責發布。
4.4回響終止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按照回響分級,由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回響終止,並向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回響終止命令。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心理干預、法律援助、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等。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財產保險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5.2調查處理
一般和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由省指揮部牽頭組織調查組。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牽頭在交通運輸部或國務院指導下組織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類似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改進建議,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總結評估,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報告報省交通運輸廳。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總結評估,兩個月內將書面報告報省政府。較大運營突發事件必要時報省政府,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要按規定上報國務院。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不斷提高隊伍應急處置能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培訓專業救援隊伍,並廣泛藉助社會力量,形成志願者隊伍。公安消防、武警部隊、解放軍現役和民兵預備役等也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6.2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市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省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支持。
6.3裝備物資保障
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
6.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協調提供轉移乘客、運送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所需的應急運輸車輛,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及人員疏散。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電信網和網際網路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運營單位要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指揮調度系統等專用通信網路建設,確保專用通信網路暢通。
6.6技術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發揮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和應急指揮平台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鼓勵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市研發、套用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構建上下貫通、左右銜接、互聯互通的指揮平台,為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持,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7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措施。
6.8宣傳、培訓與演練
6.8.1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8.2培訓
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有計畫地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專門人才。
6.8.3演練
運營單位要經常組織各類配套預案演練,演練計畫、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案。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規劃並組織實施,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將計畫安排和總結報告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按照各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不同類型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附則
7.1術語解釋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7.2預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設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預案的要求,制訂本轄區、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方案,並及時修訂完善。
7.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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