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處置城市捷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應急預案
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運營單位
2.5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回響措施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處置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7.2 事件分級標準
7.3 預案管理
7.4 預案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城市
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交通運輸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影響,交通運輸部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准,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成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5 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安全監管、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行動
研判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防範措施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對於突發大客流預警,要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於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
(2)應急準備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
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公布諮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 預警解除
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事發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要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時應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由有關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2.2 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2.3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2.4 交通疏導
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2.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4.2.7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8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2.9 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 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原因調查、運營恢復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趕赴現場指導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地方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工作;
(6)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相關情況。
4.3.3 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國務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5.2 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2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6.3 裝備物資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6.4 技術保障
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6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7.2 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交通運輸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附屬檔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質檢、新聞宣傳、通信、武警等部門和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完善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救援保障體系,協調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指導運營單位制訂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組織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協助疏散乘客;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組織消防力量撲滅事故現場火災;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搶險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處置;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組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運營突發事件提出相應處置意見;牽頭負責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事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病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質檢部門負責牽頭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導、事件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輿情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網站宣傳運營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的管理。各處置部門負責發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信息,處置工作牽頭部門統籌發布搶險處置綜合信息。
通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武警部隊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組織協調供電、水務、燃氣等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供電保障,開展供水管道和燃氣管道等地下管網搶修;視情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等。
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成員單位組成及職責作適當調整。必要時可在指揮機構中設定工作組,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解讀
為適應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經國務院同意,2015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
新《預案》依據近年來新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一批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在適用對象、適用範圍、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回響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規範,與2005年印發的《國家處置城市捷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原《預案》)相比,內容更加完整,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銜接更加緊密,適用對象和範圍更加合理,組織指揮架構更加科學,職責分工更加明確,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生了巨大變化,運營規模迅速擴大,客運量迅速增加,網路化效應愈發明顯。同時,國家應急管理法規體系也在不斷完善,2006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10年《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2013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和應急預案的制修訂。2008年國務院大部制改革,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責移交給交通運輸部,原《預案》中一些內容已無法適應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新形勢以及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原《預案》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新《預案》正文由7章構成,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和附則。與原《預案》相比,新《預案》增加了1個附屬檔案,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進行了規定。
(一)擴大了預案的適用對象。新《預案》將應急預案的適用對象從“城市捷運”擴大至“城市軌道交通”,並通過定義,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7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二)重新界定了適用範圍。由於原《預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頒布之前制定,其中“事故災難”的適用範圍既包括運營生產類的事故災難,也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等社會安全事件,概念和分類與應對法中的規定已不相符。新《預案》將適用範圍重新界定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並規定對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因素造成的突發事件,依據相應有關國家應急預案執行,並明確了具體銜接要求。
(三)健全了組織指揮體系。新《預案》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分割、協調聯動的原則,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國家層面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必要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地方層面規定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明確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並要求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專家組,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具體指揮,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
(四)完善了監測預警機制。新《預案》要求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加強對運營安全的日常監測和各類風險信息的分析研判,並與其他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此外,新《預案》還增加了預警機制,從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並對預警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規範了信息報告制度。新《預案》規定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及時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核實初步認定後,按照國家規定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還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運營主管部門。
(六)完善了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回響機制。新《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將運營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並明確了劃分標準和各級回響的責任主體。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還要求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並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七)提高了後期處置評估要求。新《預案》對後期處置從善後處置、事件調查、處置評估三個方面做了具體要求。在事件調查方面,新《預案》要求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在處理評估方面,要求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八)完善了應急保障措施。新《預案》從通信、隊伍、裝備物資、技術、交通運輸、資金等6個方面明確了保障要求,細化了保障具體保障措施。對通信保障要求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隊伍保障新增了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技術保障方面要支持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等。
(九)明確了參與應急處置的部門、單位以及相應職責。新《預案》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機構成員進行了明確並界定了具體職責。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武警等部門和單位,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各自按照自己分管領域各司其職的同時,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職責,安監部門牽頭負責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同時,為加強預案的適用性,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參與單位和職責進行適當調整。
新修訂《預案》是在吸收借鑑其他專項應急預案的成功經驗,以及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並通過反覆研究和論證完成的。新《預案》頒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體系,加強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完善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具體內容,實現與城市綜合應急管理體系的緊密銜接,切實提升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應急處置能力。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新《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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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預案》對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進行了部署。
與2005年實施的《國家處置城市捷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針對近年我國應急管理法規不斷完善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形勢,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調整:一是擴大並重新界定了預案的適用範圍。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城市軌道交通”,包括捷運、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軌道等。將適用範圍明確界定為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引發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明確了與相關預案的銜接。二是健全了組織指揮體系。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的應急原則,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機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專家組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機制。要求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從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並對日常監測、風險分析和信息報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四是界定了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回響機制。將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並明確了劃分標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I級、II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五是提高了處置評估要求。要求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由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六是完善了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了通信、隊伍、裝備物資、技術、交通運輸和資金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新《預案》要求,交通運輸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