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預案信息,發布日期,預案內容,

預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17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6〕152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20日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9日

預案內容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河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河北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四)工作原則。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政府成立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省公安廳廳長、省政府應急辦主任。
成員單位:省政府應急辦、省委宣傳部、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網信辦、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礦局、省外辦、省台辦、省軍區、武警河北省總隊、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省政府應急辦:及時掌握和報告運營突發事件情況和動態,辦理向省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和國務院總值班室交辦事項;辦理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有關指示批示;負責協調、組織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導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承辦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委宣傳部、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網信辦:負責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導、事件處理情況的新聞發布、輿情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網站宣傳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的管理,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有效引導網上輿論;協調處置工作牽頭部門和各有關處置部門發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搶險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處置;組織安全生產專家組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運營突發事件提出相應處置意見;牽頭負責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畫和安排重大災後重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協調急缺重要工業品的生產組織和救援供應;儲備無線電應急頻率,保障應急頻率使用安全。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疏散現場人員;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揮屬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指揮消防力量撲滅事故現場火災,參與搶險救援;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做好省級應急資金保障工作,保證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受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有關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協助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監測與評價,就因運營突發事件衍生環境污染事件提出對策和建議;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事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負責組織指導城市內排水河渠、管網等設施的排澇,毀壞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以及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相關城市及運營單位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完善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救援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指導運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疏散保障方案;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及時運送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水利廳: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周邊地區所屬水利工程設施應急搶險和水毀修復重建工作;負責行洪河道洪水監測和預報,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病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省質監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事發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
省地震局:負責提供地震資料信息並提出城市軌道交通應對地震災害防範對策,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遭遇地震災害的緊急救援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地礦局:負責組織實施捷運沿線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省外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在運營突發事件中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在河北的港、澳人員、華僑及其他外國來河北省人員的處理工作。
省台辦: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在運營突發事件中台灣來河北省人員的處理工作。
省軍區: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根據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協調駐冀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武警河北省總隊: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發生電網大面積停電,負責組織轄區內事發現場的電力應急搶修,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正常供電;發生其他城市軌道交通電力中斷,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電力應急搶修,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指揮部檔案,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所在地城市政府組織指揮機構。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三)現場指揮機構。運營突發事件事發地城市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四)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有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五)專家組。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省級專家組由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防化、衛生、消防、防洪、電力、通信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安全監管、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二)預警。
1.預警信息發布。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2.預警行動。研判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防範措施。
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對突發大客流預警,要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建立地震預警機制,將地震應急自動緊急制動系統逐步套用於緊急防範處置行動中。
(2)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公布諮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解除。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三)信息報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立即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事發地城市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政府要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四、應急回響
(一)回響分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城市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政府在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時,應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或由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應急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應急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1.Ⅰ級應急回響。國家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後,省指揮部在國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各項應急回響工作。
2.Ⅱ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
3.Ⅲ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較大運營突發事件時,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省交通運輸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縣(市、區)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所在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二)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有關城市政府及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人員搜救。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人員疏散。按照緊急疏導疏散方案,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有組織、有秩序地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事故地點;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鼓勵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區等聯動的人員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3.交通疏導。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5.搶修搶險。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6.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8.運營恢復。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三)省指揮部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時,省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省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發地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事發地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重要事項報省政府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工作,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省政府。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事發地城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二)事件調查。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和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處置評估。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事發地城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二)隊伍保障。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運營單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提高處置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三)裝備物資保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
(四)技術保障。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省、市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五)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六)資金保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省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七、附則
(一)術語解釋。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二)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三)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省交通運輸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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