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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07年修訂) (簡本)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應急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2)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保障體系。
(3)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機制最佳化、反應迅速的信息支撐系統。
(4)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確定不同級別事件的啟動程式和回響措施。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捷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預案組成
根據國家和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3.1 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
1.3.2 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1.4 事件等級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小時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3000人以上;
(4)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1.4.2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4.3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1.4.4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因設施故障、惡劣天氣、地震、大面積停電等情況而引發突發事件時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遭受火災、爆炸、恐怖攻擊或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時的先期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須報請市應急委,由本市有關部門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組織機構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領導工作,對全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主要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及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主要負責交通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處置、責任制落實工作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職責包括: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指揮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
(3)分析總結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4)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2.1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擔任。根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修訂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制定、修訂相關處置類應急預案;
(3)負責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4)負責本市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負責收集分析相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6)負責組織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隱患排查以及相關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
(10)承擔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2 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職責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協調指導下,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具體處置工作。
(1)組織制訂、修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類應急預案,審查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突發事件處置類應急預案;
(2)負責協調指揮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實施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負責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信息,負責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軌道交通停運、搶險增援等應急處置建議;
(4)參與配合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總結和調查評估工作;
(5)承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導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安全知識的宣傳,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的管理。
(2)市台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妥善安置涉及台胞應急疏散工作,及向台灣地區有關機構通報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電力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搶修工作進行監督,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有關電力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4)市公安局:在軌道交通發生運營事故或遭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偵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進行人員疏散。負責事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查處相關責任人。
(5)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區縣政府和市交通委,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受威脅民眾的轉移安置工作。負責救濟款物的調配和發放等社會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負責配合外事部門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及其他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的港、澳、台胞、華僑及海外旅遊人員的轉移安置工作。配合市交通委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災情統計工作,並開展相關災民救助。
(6)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安排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救援、善後處置和軌道交通設施工程修復所需的資金。
(7)市建委:負責組建交通突發事件緊急工程搶險隊伍,組織指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工程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建築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8)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供氣、供熱等市政管線、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
(9)市交通委:負責交通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督促落實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處置措施。參與配合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調查評估。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供水、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
(11)市商務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調配和供應工作。建立政府儲備,制定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方案。
(1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指揮北京急救中心(120)等醫療救護隊伍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病患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理。負責檢查、監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的食品、飲用水源的安全情況。
(13)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搶險隊伍,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的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進行搶險救援。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組,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提出相應處置意見。負責參與屬於生產安全性質的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4)市政府外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在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在京的港、澳人員、華僑及其他外國來京人員的應急疏散工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向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通報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
(15)市民防局:負責因人防工程事故造成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處置、指揮和搶修、排險工作。
(16)市信息辦: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負責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專網通信保障工作。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導分流,以及交通疏導信息的播發工作,保證現場交通秩序,確保搶險通道暢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組織指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滅火搶險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負責組織制訂和完善《北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滅火救援預案》。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組建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緊急救援隊。
(19)北京衛戍區:負責調集所屬部隊趕赴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實施核生化事件的搶險救援、現場封控警戒等任務。
(20)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組織調集武警部隊趕赴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進行搶險救援、現場警戒等任務。
(21)市通信局:負責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電信系統通信的應急恢復。
(2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信息服務,監測天氣變化,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降水、降雪情況,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工作。
(23)北京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電力設施實施搶險救援,並為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24)有關區縣政府:負責配合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參與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救援工作。負責配合做好人員疏散安置、後勤保障和其他相關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應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需要,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由指揮處置組、社會面控制組、後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新聞發布組和專家工作組等組成,承擔現場搶險救援任務,負責做好事發地區治安維護、交通保障、人員疏散、民眾安置、後勤保障等各項工作。
監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預警由高到低分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四個級別。
(1)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2)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3)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4)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 監測預警
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軌道交通監測體系和安全運行機制,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並依據動態發展,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3 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或黃色級別的預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級別的預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由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
(3)紅色級別的預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
3.4 預警回響
3.4.1 藍色預警回響
(1)預警信息發布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及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立即做出回響,相關負責同志帶班,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巡查人員應上崗對隱患部位進行重點排除。
(3)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後迅速出發,視情況採取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其他相應措施。
3.4.2 黃色預警回響
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巡查人員應上崗對隱患部位進行逐一排除。
3.4.3 橙色預警回響
(1)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帶班負責同志應隨時掌握情況。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巡查人員應全部上崗,並對整個區域進行逐一排除。
(3)專家顧問組進駐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或事件現場,對事態發展作出判斷,並提供決策建議。
(4)專業救援隊伍隨時待命,各保障部門備齊人員物資,接到命令後5分鐘內出發。必要時軌道交通停運,同時加強地面公交運力。
3.4.4 紅色預警回響
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專業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後3分鐘內出發。
3.5 預警變更
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應急辦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1)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組織站內、車廂內乘客迅速疏散離站。同時封閉車站出入口,勸阻乘客進入。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線上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現場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搶險通道暢通。
(4)市交通委調配公車輛疏散乘客。
4.2 分級回響
4.2.1 Ⅳ級回響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後,立即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帶班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
(3)相關成員單位的主管負責同志和現場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現場秩序維護、信息報告及搶險救援等相關工作事宜。
4.2.2 Ⅲ級回響
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事件報告後,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或在軌道交通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2)視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2.3 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4 Ⅰ級回響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5 現場指揮部回響
(1)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 應急結束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工作即告結束。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訊息。
(2)一般、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經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3)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程式
5.1.1 首報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立即向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報告。
(2)當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30分鐘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3)當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信息。
(4)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4小時內向建設部報告。
5.1.2 續報
(1)一般和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2)重大和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信息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建設部報告。
5.1.3 總報
事件結束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將事件處理結果報告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將詳細情況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5.2 信息報告內容
5.2.1 首報內容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初步性質、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續報內容
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或準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5.2.3 總報內容
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5.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布和報導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恢復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6.2 總結和調查評估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2)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3)市應急委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準備或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措施
7.1 技術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資料庫。
7.2 救援與裝備保障
7.2.1 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業務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2.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統一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資料庫,並及時更新,以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性。
7.3 隊伍保障
7.3.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軌道交通運營、公安、消防、交管、衛生、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3.2 應急隊伍調動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預案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2)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應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調動各相關搶險救援隊伍。
7.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確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5 資金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事件;經市應急委批准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宣教培訓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計畫,編寫公眾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教材和應急手冊。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8.2 培訓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面向本系統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置人員,以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各類培訓。
8.3 演練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相關單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應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2)相關成員單位結合各自製定的應急預案,組織本部門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演練。
(3)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產,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
附則
9.1 名詞術語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是指在軌道交通運營線路上,因自然災害、人為因素或設施故障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人員傷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參照本預案,各相關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2 預案審查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查。
9.2.3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完善本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9.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