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衝突、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工作適用本辦法。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情形,參照本辦法開展運營處置方面的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條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應遵循全面覆蓋、總專結合、協同聯動、有效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職責範圍內本行政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聯合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協調機制。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組織完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協調建立健全部門間應急處置聯動機制,並細化行業內部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運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新編制或修訂的,應在預案生效20個工作日內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六條 運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應與政府層面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總體闡述本單位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原則、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專項應急預案體系、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運營單位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重大風險、關鍵設施設備故障等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的運營突發事件,明確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式和措施等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應至少涵蓋以下重點內容,並開展演練:
(一)列車脫軌、撞擊、衝突、擠岔。
(二)土建結構病害、軌道線路故障。
(三)異物侵限、車站及線路淹水倒灌。
(四)車輛故障、供電中斷、通信中斷、信號系統故障。
(五)突發大客流、客傷。
(六)列車、車站公共區、區間及主要設備房等區域火災。
(七)網路安全事件。
第八條 運營單位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不同運營突發事件類型,針對具體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明確現場作業人員的應急處置流程、處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關鍵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應至少涵蓋以下重點內容,並開展經常性演練:
(一)行車調度員:列車事故/故障、列車降級運行、列車區間阻塞、設施設備故障清客、火災、臨時調整行車交路、線路運營調整及故障搶修、道岔失表等。
(二)電力調度員、環控調度員:大面積停電、供電區段失電、電力監控系統離線、區間火災、區間積水等。
(三)列車駕駛員:列車事故/故障、列車降級運行、區間乘客疏散、列車連掛救援、非正常交路行車等。
(四)行車值班員: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進路辦理、列車接發作業、道岔失表、車站乘客疏散、搶修作業辦理、火災、客傷等。
(五)車站服務人員:大客流組織、乘客應急疏散、火災、客傷、站台門故障等。
(六)設施設備維護人員:土建結構、軌道線路、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等關鍵設施設備故障搶修。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等部門開展專項應急預案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演練。演練應設定具體場景,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重點磨合和檢驗各單位和部門間的協同聯動機制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與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可合併開展。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條 運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應依託專項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重點檢驗運營單位各部門、應急救援組織及相關單位間的協同聯動機制。城市內有多家運營單位的,運營單位之間應針對換乘線路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運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個專項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演練一次。年度應急演練計畫中實戰演練比例不得低於70%。鼓勵採用事前不通知演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突擊式演練。
運營單位綜合和專項年度應急演練計畫應在確定後的20個工作日內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崗位特點和運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崗位、重點內容的演練,磨合和檢驗作業人員現場處置能力。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納入日常工作常態化開展,每個班組每年應將有關的現場處置方案至少全部演練一次,不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可合併開展。
鼓勵在收車階段開展列車降級運行演練;在運營結束後開展列車區間阻塞、列車火災、車站火災、站台門及車門故障等演練。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演練計畫統籌安排應急演練經費,並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做好人員、場地、物資器材的籌備保障和有關溝通協調工作,確保應急演練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涉及可能對社會公眾和正常運營造成影響的演練,運營單位要提前評估,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並提前對外發布宣傳告知信息。
第十三條 在演練過程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以下統稱演練組織部門)應注重發揮智慧型管理系統應急指揮協同作用,加強信息獲取和傳遞的時效性。
鼓勵邀請“常乘客”、志願者等社會公眾參與應急演練,對參與應急演練的社會公眾,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安全防護。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在具備條件的運營單位、科研院所、職業院校等單位,分區域組織設立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練中心。
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練中心應具備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的線路、站場、相關專業設施設備系統、應急物資和安全防護設施等基礎條件,具有採用三維場景構建、虛擬現實技術等建立的應急演練專用仿真系統。
第十五條 鼓勵運營單位在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練中心組織開展拉練式實戰演練,特別是針對列車脫軌、列車衝突、接觸網事故、列車火災等具有破壞性的、運營單位不具備開展實戰演練條件的專項演練項目。
交通運輸部適時組織區域內不同運營單位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交流。
第十六條 演練組織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演練評估工作機制,全面評估應急演練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政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和運營單位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應形成演練評估報告。運營單位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可通過現場總結和點評的方式開展評估。
鼓勵邀請行業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演練評估工作。 運營單位應對行業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估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評估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提前熟悉相關應急預案、演練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觀察研判應急演練開展情況,獨立、客觀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演練評估內容應包括演練準備、組織與實施的效果、演練主要經驗、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等,重點包括應急預案是否科學、聯動組織是否高效、人員操作是否熟練、應急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十九條 演練組織部門應將評估報告向參演人員和相關單位公布,反饋演練中發現的問題並及時整改。涉及應急處置機制、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等有缺陷的,應在3個月內修訂完善相關預案和制度。
評估報告中涉及其他單位、部門的應急預案及應急準備完善建議,應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條 演練組織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演練檔案庫,以電子文檔等方式妥善保存演練工作計畫、實施方案、記錄材料、評估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在年度演練計畫周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演練總結報告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演練總結報告應包括演練計畫完成情況、演練總體評估情況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對運營單位應急演練工作情況開展監督,重點檢查運營單位演練計畫落實情況、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和整改情況等,對於未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演練流於形式或弄虛作假的,要及時督促整改並納入相關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辦法適用範圍。相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已有明確要求,《辦法》主要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工作作出規定。依照《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辦法》適用於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衝突、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工作,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等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對運營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情況,參照本辦法開展運營處置方面的應急演練工作。
二是明確演練內容、方式和頻率要求。對於政府層面部門應急預案及運營單位各層級應急預案的重點演練內容、演練方式、演練頻率作出細化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明確運營單位專項應急預案應涵蓋列車脫軌、土建結構病害、異物侵限、突發大客流等7類重點內容,且每個專項預案每3年至少演練一次;細化各重點崗位人員現場處置方案應涵蓋的重點內容,如行車調度員,應當就列車事故/故障、列車降級運行、列車區間阻塞、設施設備故障清客、火災、臨時調整行車交路、線路運營調整及故障搶修、道岔失表等情形開展經常性演練,規定每個班組每年將與其有關的方案至少全部演練一次。同時,總體上要求運營單位年度演練計畫中實戰演練比例不得低於70%,保障應急演練效果,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三是強化公眾參與演練。涉及可能對社會公眾和正常運營造成影響的演練,運營單位要提前評估,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並提前對外發布宣傳告知信息。鼓勵運營單位邀請“常乘客”、志願者等社會公眾參與應急演練,對參與應急演練的社會公眾,運營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安全防護。
四是明確演練評估與改進要求。規定演練組織部門建立健全演練評估機制,明確演練評估的方式、內容和反饋、整改要求,強調涉及應急處置機制、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等有缺陷的,應在3個月內修訂完善,確保演練總結及時,發現問題整改到位。